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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吴振辉:英国御用大律师是怎样炼成的

2023-10-24 10:47:44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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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辉英国御用大律师(Jern-Fei Ng KC),现年44岁,马来西亚华裔,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三一学院。 2018年他成为当时英国年轻的御用大律师之一,专注于商业诉讼和仲裁,拥有在不同司法管辖区担任仲裁员的经历。他目前是唯一 一位拥有新加坡/香港/伦敦三重连接关系的御用大律师,被《法律名人录》推荐为 2022 年全球仲裁领导者。

他数次代表中国当事人参与国际仲裁,曾经为当事人在私募股权纠纷中通过反请求获得1.8亿美元的赔偿金,为一家领先的中国消费品制造商担任首席律师,成功抗辩一项价值 2500 万美元的索赔。

(一)成为英国出庭律师是个“意外”

毛晓飞:你为何会选择学习法律? 

吴振辉:我17岁时从马来西亚去了英国,在剑桥大学读法律本科,可能是因为自己从小对于辩论活动挺感兴趣,觉得当律师可以代表客户出庭辩护,挺有意思的,就选择了法律。

毛晓飞:2018年的时候,你成为英国年轻的御用大律师之一。对你来说,在成为御用大律师的过程中,最困难的是什么?

吴振辉:在英国读书的时候,我没有想过自己会留在那里当律师,甚至是后来成为英国的“出庭律师”(barrister),也叫“大律师”。可以说,这是个“意外”,因为在2001年我从剑桥毕业时,非英国人或者不是在英国长大的人要成为出庭律师十分少见。

我本来的计划是在马来西亚当实习律师,后来看到不少大学的同学考了出庭律师资格,还在律所获得了职位,感觉自己的水平其实和他们差不多吧,要不也试一试,结果运气真的很好。

在英国要成为御用大律师需要做过很多案件,还要能够领导团队处理过一些比较重要的案件才可以。我当然非常高兴能够成为英国御用大律师,但同时也感到有一份责任,就是要把自己的知识与经验分享给新一代的亚洲律师,希望他们能和我一样追求自己的梦想。

毛晓飞:你刚才提到,不是在英国出生或长大的人成为大律师的人很少。你觉得作为外国人是否要比本地人的专业更加出色,遇到的最大挑战是什么?

吴振辉:我有时会碰到这样的情形,就是有些客户或是律师,甚至有时候是法官或仲裁员,对于“非传统”的大律师还是有些偏见。记得有一次,那时我还比较年轻,约了客户见面谈一个比较小的案子,跟他聊了一整天,后来他突然很坦白地对我说,刚开始我并不是他想象中的“传统”大律师,但听我分析了案件后,觉得我还行。有时在出庭时也会面临这样的情况,这对我而言是个挑战。

毛晓飞:你会说英语、普通话、粤语、马来西亚语、印度尼西亚语?请问你是如何能够掌握这么多门语言,在学习语言方面,有什么秘诀吗?

吴振辉:我在马来西亚长大,小时候在家里平常说粤语,有时也说英语,在马来西亚的学校里用的比较多的是马来西亚语。普通话是我在最近10年里学的,现在我和太太,还有两个孩子在家里都尽量用普通话交流,因为我希望孩子们可以更多地接触到中文和中国文化。

毛晓飞:你觉得,掌握多门外语对于从事国际仲裁业务是不是有很大帮助?如果说一个年轻仲裁人时间有限,你建议她或他学习哪几门语言?

吴振辉:如果是亚洲的年轻人,我会第一推荐学中文,第二学英语,这可以说是二十一世纪最重要的两门语言。如果还有时间,我建议再学一门亚洲语言,如印度尼西亚语,因为印度尼西亚在经济方面也是比较重要和有影响力的亚洲国家。

(二)通过“小案子”磨炼辩论技巧

毛晓飞:你最初是如何接触到国际仲裁案件的?可否分享一些让你印象深刻的办案经历?

吴振辉:2004年,我作为代理律师参与一个建筑工程的仲裁案件,在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那是第一次接触到国际仲裁。在过去的20年里,我代理过350多个国际仲裁案件,曾在30多个案件中任仲裁员。给我印象比较深的是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的一个案子。我担任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当时被申请人被指控存在违约行为,我也觉得这个案子挺难打的,但后来突然有了一个想法,就是提出反请求,提出对方也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最后,仲裁庭在仲裁请求方面支持了申请人,但也支持了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最后我的当事人获得了1亿多美元的赔偿。这个案子在2020年3月份开庭,正好在疫情期间,所以采取线上方式,那是我第一次参加线上庭审,在线上进行交叉盘问,觉得非常有意思。

毛晓飞:现在新冠疫情已经过去了,线下庭审已经恢复,而线上开庭也继续作为可选方式。如果让你选择,你会更倾向于哪一种方式?

吴振辉:我会看开庭需要多长时间。如果是1-2天,我倾向于采取线上方式, 但如果是4-5天,可能线下更加合适,或者是程序参与各方的时间由于时差关系难以协调,线下还是比较好的。

毛晓飞:我听说,你在卢森堡举行的一个欧盟法院(ECJ)案件的听证会中需要面对来自6个成员国的欧盟律师,包括英国律师,请问这是怎样的一个案件?你觉得在这次庭审中面临的最大困难是什么?

吴振辉:那是在2008年左右,我代理一个英国银行的案件,因为银行为了省钱,所以把我们的律师团队从一个资深律师和年轻律师的组合调整到一个年轻律师。我觉得很幸运,银行客户选择我来代理案件,可能是认为我“又便宜又好”吧!当时面临的挑战之一是,原本是一个团队处理的案件,现在只有我一个人来完成。第二个挑战是要独自面对来自六个不同欧盟成员国的当事人与律师,而他们的主张和事实理由不完全一样,而我只有20-25分钟时间进行口头陈述,要总结案件要点并阐明观点,这个挑战很大,不过幸运的是最后还是胜诉了。

毛晓飞:我们知道你在律师名录中得到非常高的评价,尤其在诉讼策略、辩护技巧方面备受赞誉。你觉得,年轻律师应该怎样打磨自己的辩论技巧?

吴振辉:我在英国当出庭律师的时候就是不断地给自己找出庭发言的机会。通常作为(年轻)律师,你是有两个选项,一个是参与比较重要的案件,进入大团队,这样你可以向团队的资深律师和前辈学到很多,但是可能没有自己发言的机会。另一个是处理一些小案子,这样就有机会自己出庭发言。我曾经就接了不少小案子,去了英国很多不同地方的法院,接触到了不同的法官来锻炼自己的辩论技巧。

毛晓飞:在这期间有没有让你印象深刻的经历,或者说是一些挫折?

吴振辉:我记得自己当出庭律师的第一年,代表一个银行客户去起诉一个小企业,在英国一个地方法院开庭。你知道,我的姓是“Ng”(中文译为“吴”)。那个法官对我说“吴先生”,我感觉法官要批评我了,所以才用了这么正式的称呼。我想法官可能是比较同情小企业,就跟他说:“我个人十分同情对方当事人,但终究欠债还是得还的”。法官打断我说:“吴先生,你的同情是没有意义的,你所流出的眼泪都是鳄鱼的眼泪。”

那时我突然意识到,法官在用我的话来批评我,其实自己原本应当好好想一想再说,否则会成为对方可以利用的言语。在进行交叉盘问的时候也是这样,一定要小心,要想好对方会如何回答你。这件事可以说是我执业生涯中的一个“黑点”,但我觉得应该从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来,继续磨炼自己的辩论能力。

毛晓飞:你处理过很多涉及中国当事人的国际仲裁案件,你觉得中国当事人在使用国际仲裁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吴振辉:有一点比较重要的是,中国当事人特别需要确认好自己的证人,决定由谁去出庭作证,然后我们会协助证人去起草证人证言。另外,很重要的是,证人一定要自己审阅关键性的文件,知道自己证词的依据。不同律师会有不同的风格,我个人比较注重“团队工作”,而且习惯在开庭之前召开“团队会议”,目的是让事实证人、专家证人还有律师、法务能够在开庭的时候相互配合。

(三)以“适当限度的法院干预原则”替代“最低限度的法院干预原则”

毛晓飞:你昨天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的讲座中谈到了新加坡法院在“BZW and another v. BZV[2022]”中撤销了仲裁庭的裁决,认为仲裁裁决“明显地不连贯”(manifestly incoherent),违反了“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你对法院的撤裁决定有何评价?

吴振辉:我比较认同新加坡法院的撤裁判决,这里涉及到国际仲裁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 最小限度的法院干预原则(principle of minimal curial intervention),即在何种情况下法院才有权对仲裁结果进行司法干预。在“BZW and another v. BZV”的撤裁决定中,新加坡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都认为,仲裁庭通过多数意见作出的裁决中有明显不连贯之处,仲裁庭没有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自己不仅有权力,而且有责任去撤销这样的仲裁裁决。这一点我很认同,而且觉得仲裁中的司法审查可以适用“有限度的法院干预原则”(principle of appropriate curial intervention),而不是固守“最小限度的法院干预原则”(principle of minimum curial intervention)。对于类似“BZW and another v. BZV”案中的仲裁裁决问题,法院需要在适当情况下进行干预。这并不代表法院不支持仲裁,相反是支持仲裁的表现,尊重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意图,通过正当合理的程序获得仲裁结果。

毛晓飞:我记得,新加坡法院在以往的判例中曾经强调过,以自然公正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时应当谨慎,以防止出现当事人以此为由让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实体审查的风险。那么,法院到底应当如何进行平衡?

吴振辉:我认为法院是可以的,因为在“BZW and another v. BZV”案中,新加坡法院认为仲裁裁决书中关键的第220段显示出,仲裁庭得出的结论与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之间没有联系,法院并未对裁决进行实体审查,而只是看仲裁庭结论与当事人主张及证据材料之间有没有联系。

毛晓飞:在“BZW and another v. BZV”案的撤裁判决书中,法院提到了作出裁决的仲裁员名字,你是否认可这样的做法?

吴振辉:我是认可的,但有人说这会影响仲裁的保密性,但我认为仲裁的保密性不意味着代理律师和仲裁员的名字也要保密。新加坡法院这样做可以提醒仲裁员在审理案件和书写裁决书要更加小心谨慎,如果裁决被撤销,可能被法院点名,当然裁决得好也可以点名,这是个好事情。

毛晓飞:这是一个新仲管理的案件,你认为法院的撤裁对新仲在裁决书核阅方面会有什么影响?

吴振辉:我认为机构在这方面不需要做太大改变,因为裁决毕竟是仲裁庭或者说仲裁员作出的。BZW案和CEF案(CEF v CEH [2022]2 SLR 918 ) 确实是比较独特的两个案件,在我做代理律师的20多年里,还没有看到过法院以明显的不连贯为由撤销仲裁裁决,这两个案件之后可能也将很难再看到当事人以此为由提出撤裁请求。

(四)仲裁法修订的走向

毛晓飞:目前英国1996年《仲裁法》在修订之中,你对此次修法有何看法?

吴振辉:从目前来看,英国此次修订《仲裁法》只是进行部分的调整,尤其对于是否保留第69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就法律问题有权上诉的条款予以保留,这也是不少评论者认为英国《仲裁法》与联合国贸法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不同之处。我还是比较支持英国的做法,因为从仲裁用户的角度来说,可以有多种选择。如果有客户希望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那么可以选择适用与《示范法》一致的仲裁地法;如果有客户希望还有对裁决的上诉机会,可以选择有上诉可能的仲裁地法。

毛晓飞:现在中国也在修订1994年公布的仲裁法,有观点认为中国此次修法应当以《示范法》为蓝本,成为一个示范法国家,但也有观点认为制定先进的仲裁法律并不一定要完全吸纳《示范法》,并以英国《仲裁法》为例证。你认为中国的仲裁法修订应当采取哪一种路径比较好?

吴振辉:我个人认为,如果中国的仲裁法修订可以采纳《示范法》,那么对中国仲裁未来的发展会更好。从立法趋势来看,以《示范法》为蓝本的仲裁立法可以说更“火”。在亚洲地区,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等国的仲裁立法都是以《示范法》为基础,也有更多的亚洲仲裁员和仲裁律师熟悉《示范法》,所以将来对中国《仲裁法》的接受度会更高。

(五)专家证人会议可为当事人节省成本

毛晓飞:现在国际仲裁中会使用“专家证人会议”(expert witness conferencing)来替代对专家证人的交叉盘问,你如何评价这一做法?

吴振辉:这是目前国际仲裁中越来越多使用的一种做法。我个人觉得这比传统的交叉盘问更有优势,因为在专家证人会议中,当事人聘请的专家会坐在一起就专业问题进行讨论,仲裁员和代理律师都可以向他们提问,相互之间也可以提问,更加有利于仲裁员和代理律师对专业问题的理解,而在传统的交叉盘问过程中,经常盘问者也不清楚专家给的答案是否正确。

毛晓飞:从你的经验来看,专家证人会议通常会持续多长时间?是否可以为当事人节省更多成本?

吴振辉:一般是半天时间,的确可以为仲裁当事人节省成本,减少了交叉盘问的时间。另外,它还可以提高仲裁庭的效率,以往交叉盘问之后,仲裁员要回去再仔细查看专家报告进行确认,而现在仲裁员可以直接从现场的专家讨论中就相关专业问题获得答案。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国别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毛晓飞)

编辑:李兆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