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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发如何认定

2023-08-21 15:41:2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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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丽娜 杜童心

实践中,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工伤治疗后仍存在工伤复发的风险,如果工伤职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过后再次因原工伤部位而请假治疗,能否直接认定为工伤复发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由于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复发关系到员工在休假期间的期限、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等,因此工伤复发的认定对于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而言均有重要意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其中第三十三条是“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从上述规定来看,职工工伤复发,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但《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工伤复发的认定程序。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由此可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系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工伤复发亦应当遵循上述职责分工,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笔者认为,认定工伤复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复发的伤病部位应当与原工伤受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不宜由司法裁判机关以工伤职工前后就诊的受伤部位相同为由而直接认定属于旧伤复发,对用人单位而言丧失了由专业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准的机会。实践中不排除在工伤痊愈后又因其他原因导致工伤部位受伤的可能性。

其次,司法裁判机构没有专业的医疗鉴定人员,不宜在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工伤复发。即使存在职工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出具了旧伤复发的诊断意见,但如果未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用人单位没有机会对于存在异议的结果申请鉴定,仍然不符合工伤复发的认定程序,不宜在这种情况下由司法裁判机构直接认定旧伤复发。

同时,旧伤复发的认定,应当由职工提出书面申请,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作者单位: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编辑:薛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