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京举办

2023-05-29 14:32:26 来源:法治网
分享:
-标准+

5月27日,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课题组和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京举行。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王新环,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琚存旭,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但伟,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主任韩旭,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沈海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证据法研究所所长王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吴小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郑圣果,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李刚,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熊志强,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汪珮琳,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齐晓伶等20余位来自高校和科研院所、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和律师现场参会。研讨会由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刘凯律师主持。

王新环在致辞中就本次研讨会的背景做了介绍。他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启动以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及量刑建议工作,明确提出以“三个适用”和“三无一有”为指引,充分履行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制度工作中的主导责任,全面提升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率和办案质效,切实加强量刑建议工作,推动了北京市在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工作中适用率从单一维度向多维度纵深发展。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梳理解决。他希望通过此次研讨会能够为更加有序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贡献更多的智慧。

琚存旭梳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到全面实践的整个脉络,解读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历史背景、出台目的和价值取向。并结合具体实践,分享了自己的经验和见解,从不同的侧面和维度探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以及实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主题发言环节,吴小军结合具体案例,重点就法检如何加强配合制约、共同发挥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如何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环节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十余个热点问题,通过不同的视角论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关系,廓清认识误区和实践误区。

韩旭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剖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围绕“以被追诉人为中心”展开,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辩护人可否作无罪或者量刑辩护、两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否相反,以及一审或者审前程序中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上诉的二审处理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十个争议问题进行阐述;并对“骑墙式辩护”现象进行分析,认为以“被追诉人为中心”,统一辩护阵营意见能更有效的解决实践中的操作问题。

但伟从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保护的关系,与刑事审判权权威的关系以及与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的关系,检察机关自我评价体系与刑事诉讼法司法公正客观评价体系的关系四个层面,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张力的表现形态进行总结归纳。

沈海平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种协商性司法制度,代表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要保障该制度有效运转,实现其价值功能,必须明确该制度应有的价值目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以效率为导向,但仍然坚守着公正作为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是完全正确的。

王超在辩诉交易全球化的背景下就认罪协商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问题进行了系统探讨。他认为,认罪协商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之间的共性与差异决定了我们在讨论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时不能陷入非此即彼的线性思维之中;只有将被告人在认罪协商案件中所享有的上诉权界定为一种有限的上诉权,才有可能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双赢局面,即通过合理限制被告人上诉权的方式实现刑事上诉制度与认罪协商制度之间的价值平衡。

李刚结合公诉实务工作,重点探讨和介绍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是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三是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当注意的部分问题。

自由交流环节,郑圣果、熊志强、汪佩琳、齐晓伶等人从不同维度探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以及实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了量刑幅度调整实例、认罪认罚具结效力、律师独立辩护权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于重罪案件意义等方面的问题。

编辑:莫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