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撑起高温“保护伞”

2022-08-10 14:13:38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 -标准+

□ 姜 颖

近段时间以来,持续高温使户外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话题也持续升温,其中包括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高温保障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他们能否享受高温津贴?如何合理降低他们在酷暑天气下的劳动强度?如果在工作中出现中暑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而得到赔偿?从现实情况看,这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一旦出现中暑,工伤认定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和困难。

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新业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难,职业性中暑工伤认定举证难。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由于工作具有灵活性,加之平台在用工方面多采用外包、众包、合作用工等形式,导致劳动关系认定复杂。与此同时,在职业性中暑工伤认定中,这些劳动者需要证明其中暑是因为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但是大多数新业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自由,工作地点又不固定,这些都极大增加了工伤认定的举证难度。

要破解这一现实困境,就必须采取一些新的思路和举措。一是要突破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前提的传统思路,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障范围中。据统计,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人数将突破1亿人,已经成为支撑新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在现有劳动法制度下,这些劳动者却因劳动关系模糊而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这需要我们打破传统劳动关系的固定思维,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中。

其实,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八部门于2021年7月共同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中,已将新就业形态用工确定为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情形,要求企业对这些劳动者权益承担相应保障责任,包括职业伤害保障责任。这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提供了政策依据。

与此同时,近些年在建筑领域中实行的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适当松绑的实践,可以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提供有益借鉴。这种探索也意味着只要劳动者从事的是有偿社会劳动,就应当得到职业伤害保障。

此外,为避免平台将用工关系人为复杂化,导致工伤难以认定,亟须将这些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制度,确保政策真正得以落实。

二是合理分配职业性中暑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在职业性中暑工伤认定中,应根据掌握和获取证据的不同能力和情况,合理设定平台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举证责任。由于平台具有在线管理的技术和能力,应当负有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状况的举证责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除提供证明相关劳动关系的证据和医疗证明外,也要及时固定在线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是平台要履行好自身劳动保障责任。平台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职业伤害保险。在高温天气下应优化算法,合理派单和设置送达时间,适当降低劳动者劳动强度,保证其在高温下有一定的休息时间,以预防职业性中暑的发生。如劳动者发生职业性中暑,企业要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此外,企业要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高温津贴,以体现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

四是劳动监察部门等要切实履行好职责。近日,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多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加强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平台执行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平台切实落实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及时受理劳动者的投诉,畅通劳动者高温劳动保护的各类救济渠道;各级工会组织也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以更便利、更贴心的方式为劳动者送去夏日的清凉。

(作者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

编辑:莫亚奇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