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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抚养费不得与其他债权债务进行抵销

2022-03-30 09:36:4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战海峰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原告朋某的父亲朋某某与母亲吴某于2019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于2019年6月2日生育了原告朋某。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0年4月24日在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每月付生活费1000元给原告。原告的父亲朋某某与母亲吴某于离婚后至2021年5月属于同居期间。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在被告与原告法定代理人朋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双方结婚前,被告通过刷自己的信用卡、网络平台贷款等途径取得的300 000元,全部用于原告的抚养开支和原告法定代理人朋某某与被告共同的生活开支。上述债务已由被告的父母代为偿还,属于被告与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共同债务。被告今后应承担的抚养费,可以在原告法定代理人朋某某应承担的共同债务份额中进行冲抵,被告无需再另行支付原告的抚养费。被告要求原告承担2021年5月21日前的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2021年5月27日之后的生活费应按每月500元计算,并在朋某某应承担的共同债务份额中进行冲抵。

北碚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朋某请求被告吴某给付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共计14 000元的生活费,但通过朋某某与吴某的转账记录、证人证言以及被告吴某消费记录等证据显示,可以得知原告的父亲朋某某与被告吴某在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仍处于离婚同居期间,在此期间双方频繁的转账。且被告吴某提供的在同居期间的消费记录显示,其为原告朋某购买了较多生活用品,原告父亲与母亲财务混同且共同生活,应视为吴某在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期间对原告朋某尽到了抚养义务,故对于原告朋某要求被告吴某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共计14 000元的生活费的诉讼请求,该院仅认可2021年6月这个月1000元的诉讼请求,对于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这十三个月1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该院认为原告朋某请求将生活费从原来的1000元增加至2000元,以及被告请求将生活费降低至500元的请求都不符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按照本地实际生活水平,该院确定从2021年7月起,被告吴某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给原告朋某,教育费、医疗费由被告吴某凭据承担50%。对于被告吴某请求将朋某某与被告吴某的共同债务中朋某某承担的份额进行冲抵的请求,该院认为,抚养费是关系到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保障,不能和其他债权债务混为一谈,不能进行抵销,对于被告这一答辩意见,该院不予认可。


编辑:买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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