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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龄存在争议 综合考量审慎认定
发布时间:2022-03-30 09:36 星期三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某拿着工资条、单位函件等材料想证明自己参加工作的时间,却始终未获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可,理由是缺乏招工、调动等原始资料。对于这样的情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某省人社厅未能充分考虑由某的工作时间久远、档案管理条件受限等客观历史因素,未能对由某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慎核查的做法欠妥,应进行重新审核认定。

2016年11月,由某所在单位向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退休申请,某省人社厅于2018年3月作出《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审查确认由某的参加工作时间为1978年12月,退休时间为2017年5月。

看到审批表后,由某对参加工作时间及相应工龄的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某省人社厅对于由某的工龄认定。

由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退休审批表中对其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的认定,撤销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某省人社厅所作案涉退休审批表中关于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及其上级单位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省人社厅限期在保留原有连续工龄认定的基础上对由某的参加工作时间重新审核认定并计算连续工龄。

某省人社厅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除应审查某省人社厅对由某所作工龄认定是否符合我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审查由某所提本诉的理由及证据,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以实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本案中,省人社厅以缺乏招工、调动等原始资料为由,对由某所主张的参加工作时间未予认定,但由某提交的工资表、个人履历资料、案涉相关工作单位的函件、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由某参加工作时间早于省人社厅退休审批中的认定。省人社厅未能充分考虑由某的工作时间久远、档案管理条件受限等客观历史因素,未能对由某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慎核查的做法欠妥,故法院对省人社厅所作认定依法予以撤销。

据此,北京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退休待遇审批时应当对职工的原始档案材料尽到充分的审慎审查义务。在适用原始档案审查原则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拘泥于档案材料的名称等因素,而应当结合职工原始档案的历史成因充分履行调查、审核职责后,进行综合考量,最大限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个人而言,应当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保存能够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记录、调令、工资表等客观证据材料,以备日后产生争议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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