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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事故中乘客权益不应“落空”

2022-07-22 11:10:5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 -标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典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在负全责的肇事方拒绝赔偿的情况下,乘客的权益也不应“落空”,而应由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近日,郑州一女子乘坐由高德打车平台派发给“有象约车”的网约车时,因遭遇重型自卸货车撞击,发生车祸去世。经交警认定,重型自卸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在肇事方重型货车驾驶员及其所在公司拒绝履行相关责任的情况下,“有象约车“先行垫付了伤者的医疗救治费用及死者的丧葬费用。(据央广网7月16日报道)

应该说,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乘客属于绝对的无辜者和弱势者,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却命丧车轮,令人唏嘘。网约车平台等经营者理当尽快妥善处理事故后续事宜,让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这既是主动履行自身责任的体现,又可避免消费者对其经营能力产生合理怀疑。

交通事故中,对乘客因受到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划分各自的赔偿责任。以郑州这起事故为例,“有象约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对方即重型自卸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据此,对于乘客死亡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均应由重型自卸货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这只是理想的状况。现实中,往往存在肇事车辆未足额投保,且肇事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此时,就会出现无辜乘客的损失得不到赔偿,陷入人财两空的境地。但若经营者依法依规投保保险,乘客的权益则可得到兜底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典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由上可知,即便在负全责的肇事方拒绝赔偿的情况下,乘客的权益也不应“落空”,而应由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更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交通事故中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话,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且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豁免或减轻肇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便肇事司机因获刑而无力赔偿,其所在公司也难逃法律责任。

可以说,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只要车辆所有人自觉投保有关保险,交通出行者的权益基本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无论是网络平台方还是网约车运营方,都应尽快妥善处理此事,积极足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如果让无辜又无责的乘客权益“落空”,最终损害的还是网约车行业的公众形象和社会信任。(史洪举)

编辑:哈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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