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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涉微信小程序案宣判
法院判决小程序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发布时间:2019-02-28 19:25 星期四
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见习记者王婧

2月2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首例涉微信小程序案进行了网上一审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长沙某网络公司(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案15000元,驳回原告对腾讯公司(被告二)的所有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小程序平台的情形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因长沙某网络公司运营的小程序盗播网红作家武志红的作品,遭到享有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杭州某网络公司起诉,同时,腾讯公司作为被告二被诉至法庭。该案系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被起诉的第一案。

法院认为,小程序平台不存储开发者具体服务内容,并非信息存储服务空间。小程序上内容由开发者直接向用户提供,小程序平台技术上无法针对实际由开发者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采取处理措施。

小程序平台为何不适用于“通知删除”规则

小程序作为移动互联网领域的新业态,一经面市就受到诸多公司追捧。

2017年1月9日,微信小程序率先上线,随后,支付宝、百度、今日头条等陆续上线小程序。在2019微信公开课PRO版上,微信发布小程序成绩单:覆盖超过200个细分行业,服务超过1000亿人次用户,年交易增长超过600%,创造超过5000亿的商业价值。

作为新兴业态,小程序类似于一个独立的网站,内容开发、信息存储均由开发者决定,小程序内容也存储于开发者服务器,小程序平台只是通过开发者域名作为端口与开发者服务器之间进行通信。基于这样的技术特点,小程序平台在技术上无法触及开发者服务器内容,亦无法精准删除开发者服务器中侵权内容。

法院经审理查明,长沙某网络公司(被告一)在腾讯公司(被告二)微信上注册开发了微信小程序,其未经原告许可,在小程序中传播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原告诉请被告一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二下架涉案小程序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无法审查用户上传内容,对侵权内容的判断识别能力很弱,甚至无法准确地删除侵权内容或者切断与侵权内容有关的网络服务,其服务具有无差别技术性和被动性等属性。

该案中,腾讯公司对小程序开发者提供的是架构与接入的网络服务,其性质类似《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纯粹意义的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也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通知删除”规则仅适用于能够判断特定内容是否侵权且可以及时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删除”的对象为存储于网络平台的侵权内容和侵权内容链接,而不是具体的侵权用户或链接所指向的侵权网站。

法院认为,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不适用于“通知删除”规则,但并非没有任何法定义务。腾讯公司应对小程序开发者主体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并予以公布,确保权利人可有效、及时进行维权。

微信小程序处理侵权投诉近4000件

随着小程序的发展,围绕小程序的侵权投诉也在上升。

据微信官方在2019微信公开课PRO版上公布的数据,2018年全年小程序侵权投诉近4000件。从投诉类型看,主要分为两大类:1、小程序的昵称、头像、功能简介;2、小程序内容。

针对小程序内的内容侵权投诉问题,被投诉方收到投诉通知,可对投诉通知所指出的涉嫌侵权的内容进行评估,自行下架侵权高风险内容。平台在审核时,如果开发者已经自行处理被投诉内容,就避免对整个小程序进行下架处理,保护小程序的整体权益。

同时,为保持小程序服务的连续性,对于不属于严重违法违规、不属于多次批量或恶意对抗的小程序违规行为,平台会下发违规整改处理提示,需对违规部分进行全面整改,否则或将面临小程序被下架。

法院认为,小程序一旦开发完成并上线运营,腾讯公司作为页面接入技术提供者无法再对网站施加任何影响。如一定要屏蔽侵权信息,腾讯公司技术上可采取的措施只有彻底关闭通信端口,切断用户与开发者之间的联系通道,即彻底删除小程序,但一律彻底删除小程序并非法律规定的“采取必要措施”所追求的“定位清除”效果。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二)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杨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