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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时共享店铺违反一地一证原则专家建议修订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规范分时经营模式让法律更有温度

2021-11-30 10:07:00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 -标准+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晨熙

李博的烧烤店在附近还算小有名气,因为它能满足人们一天的“吃饭需求”。

3年前,李博盘下了这间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附近的店铺,凭借自己独特的配方和技术,烧烤店的生意蒸蒸日上,尽管每天下午四点才开门,但收益还算不错。

如今受到疫情影响,生意越来越难做,为了充分利用“闲置时间”,李博把餐厅进行了“分割”——早上租给了一家早点铺,中午将厨房租给了一家专做盒饭配送的商家,晚上再经营自家烧烤店的生意。

“这样不仅可以分摊部分房租,减少经营成本,而且加入的早餐和中餐用的也是我的招牌,能够进一步扩大餐厅的影响力。”据李博透露,这种分时段出租店面的经营方式在业内很普遍,尤其是一些在餐厅内开设的早餐业务,基本都是“分包”出去的。疫情影响之下,这种情况更是成为很多餐馆的“续命”良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一直关注这一现象,他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运营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商家经营成本,提高餐厅利用率,但依据现有法律规定,涉嫌违反一地一证的要求,且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问题。

考虑到这种经营方式有一定的现实需求,刘俊海建议尽快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规,针对分时租赁问题出台更为细化的规定。

分时共享经营并不鲜见

凌晨3点,人们大多已进入梦乡,王金国的早餐生意正要开始。

王金国租用李博的餐厅经营早餐已有近半年时间,他摸清了附近小区一些早起的老年人5点多就会来吃早餐的规律,越早出摊,生意就越有保障。

除了烧烤店的餐具外,早餐所需的各种粥桶、笼屉等都需要王金国每天用三轮车运到店内,再在早餐经营完成后拉走。尽管辛苦,但每个月仅花费6500元的租金,就能拥有一家100多平方米的早餐铺,这是他以前从来不敢想的。

与堂食更多的早餐相比,荤素搭配的盒饭显然更适合配送走量,所以资金有限的陈赫在创业之初设想的就是只租用一间厨房,专门和一些写字楼内的单位合作做午餐配送。

“双灶眼”厨房每月仅4500元的价格令陈赫非常满意,于是他成为李博餐厅的第二位共享经营者,在王金国10点半结束早餐经营后,他和另一位厨师入驻厨房,开始经营盒饭配送生意。

烧烤店的上客时间集中在晚上,喝酒的客人更是经常要“拉晚”,考虑到人工成本,一直以来,李博都保持着下午才开门的习惯。如今,两位共享经营者的加入让餐馆的空闲期被利用了起来,每月还可以收入一万多元用来分担部分房租,他认为这让自己的餐厅达到了利益最大化,是一种“互利共赢”。

像李博这样由多人分时共享经营的餐馆在实际中并不鲜见。记者调查后了解到,很多烧烤、火锅等用餐时段相对集中的餐馆,都会将早餐业务外包出去,除了店面会在显著位置直接张贴招租信息外,个别房屋中介也会承接这种业务。

在58同城等一些生活服务类平台,记者搜索店铺租赁,也会出现一些寻求分时租赁的信息,联系好店主,双方达成协议,就可以在一家已经成型的餐馆中“分时”经营自己的食品了。

这种分时租赁经营是否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面对记者的问题,李博笑了笑:“都是双方自行约定好费用、店内使用的一些注意事项以及出现损坏物品等情况要承担的后果,连合同都没有固定形式,更没人到相关部门去备案。”李博坦言,分时租赁这半年来,餐厅也没有出现什么问题。

涉嫌违反一地一证原则

之所以早点摊位会成为餐馆分时租赁的“大头”,北京市海淀区一家火锅店的老板道出其中原委,除了节约租金成本的考虑外,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早餐生意很多都是一家人进行经营,他们有手艺,但是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更没有相关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必要证件,因此必须挂靠一家证照齐全的餐馆才能进行经营。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对此,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夏孙明指出,设置一地一证原则的目的就是要限定经营者在从事食品经营前要先取得行政许可这一前置程序,并在固定的经营场所内提供食品经营活动。这样不仅便于市场监管主体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更可以实现责任追溯,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可以及时清晰地进行追责。因此,实际中出现的同一家餐馆,共用同一营业执照从事不同的餐饮经营活动,已经涉嫌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一地一证的原则。

当前餐饮圈中常见的这类共享经营行为,虽然对很多商家而言是“互利共赢”,但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而言却并不乐观。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在此前的检查中发现最多的就是经营人员无健康证的问题,有的早餐经营人员甚至会用餐馆墙上张贴的服务人员健康证来蒙混过关。这种分时租赁、共享经营的模式由于实际经营人员难以控制,食品进货渠道也不统一,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而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大多只能找到餐馆本身,但实际经营者可能不同,会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困难。

李博也担心过这种问题,因此在与两家合作者签订协议时,均加入了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由实际经营者负责的相关内容。但他自己也清楚,如果真出了问题,消费者也是找到餐馆,自己仍然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不仅如此,上述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指出,这种分时租赁的行为因为违反了餐饮企业不得将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餐饮服务者的规定,也面临罚款风险。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将被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不过该工作人员也坦言,像这种分时租赁的小本买卖如果没有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很少有人主动举报,这也给监管带来了难度。

建议完善分时租赁规定

“当某种普遍现象和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时候,应客观分析这种现象或这种模式是否具有存在的实际意义。”在刘俊海看来,餐馆将部分餐饮业务分包出去,确实能为经营者和附近居民带来实际便利,尤其对于受到疫情冲击较大的餐饮业来说,这种模式不失为一种“自救”的方式。从另一角度来说,餐馆进行分时租赁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餐饮从业门槛,客观上减少了一些餐饮流动摊贩的产生,相比分时租赁模式,流动摊贩在食品安全上显然更难以保障,也更难进行监管。

对于这类餐馆分时租赁的情况,消费者普遍持包容态度。一位陈姓先生就表示,现在想找到能在店内就餐的早点铺并不容易,只要能够保证食品卫生,消费者其实不太会去考虑具体经营主体究竟是谁。

在这个问题上,刘俊海觉得只要能够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堵不如疏。他建议考虑尽快修订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在其中加入分时租赁餐饮店面的内容,通过细化法律规定来规范这种经营模式。

“可考虑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加入对分时租赁的备案审查制度,在相关部门审核从业者相关资质后,可通过发放分时租赁的临时执照来使这种经营模式在规范下发展。”刘俊海提出,法律中还应完善责任分配,细化并规范分时租赁的合同约定内容,实现食品安全责任问题的可追溯,便于消费者维权,消费者在哪个时段就餐发生了问题,哪个时段的经营者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漫画/李晓军  

编辑:邢国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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