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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布《药品及医疗器械公司招股说明书指引》

2022-08-02 08:48:59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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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证监会7月29日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5号——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药品及医疗器械公司招股说明书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药品及医疗器械公司招股说明书指引》共十八条,明确了行业适用范围,并聚焦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关于适用范围方面,考虑到业务和主要经营模式的差异,指引适用于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售业务的公司,不包括从事原料药生产、医药行业外包服务(CRO、CMO、CDMO等)、医药流通业务的公司。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的收入或净利润占比30%以上,或者公司主要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尚未形成销售收入但主要在研产品属于药品及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该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风险因素方面,避免采用笼统、模板化的通用表述,要求发行人结合行业特点及自身业务披露特定风险因素,例如产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具有不确定性、产品被纳入药品重点监控目录等。发行人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应当结合公司核心产品研发进展、产品市场空间、流动性安排等情况针对性披露相关风险。

关于业务与技术方面,一是强化针对性,结合行业特点对销售模式、生产模式、知识产权、经营资质与业务合规性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突出重大性,强调分析行业情况时聚焦对发行人具有重大影响的政策法规和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并明确了主要产品的判断标准;三是提高可读性及有用性,对于投资者高度关注的创新产品的目标市场及竞争形势、集中招标带量采购中标情况、研发及一致性评价情况等细化披露要求。

关于财务会计信息方面,要求发行人结合行业特点,重点披露与收入确认、研发投入、销售费用有关的信息。

证监会指出,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要求,《药品及医疗器械公司招股说明书指引》自2022年1月7日至2月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反馈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对内容总体认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证监会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论证,吸收采纳合理意见。

编辑:邢国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