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记者 辛红 《法人》见习记者 惠宁宁
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主题是“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着力强化重点行业创新成果保护、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食品饮料消费行业的创新,普遍具有投入成本高、研发周期短、成果易复制等特点,侵权方往往通过更隐蔽、混淆性更强的手段,对商标、字号、品名、包装等进行细微修改后组合模仿。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中,“果子熟了”与“果子肥猫”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列入其中。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背景下,“搭便车”“傍名牌”行为从以往的照搬照抄演化为整体性模仿抄袭,该案坚持准确践行最严格司法保护理念与系统观念,对全面侵权行为予以精准严厉打击,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力”与“度”的平衡,为行业提供了重要判例参考。
从单一审查到系统性审查
菓子熟了(南京)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子熟了公司”)是饮料行业知名企业,旗下拥有多款“果子熟了”无糖茶、果汁茶饮料。2025年上半年“果子熟了”在国内无糖茶品类中市场份额排名第三,是无糖茶品类的领军品牌。
2024年上半年,果子熟了公司发现果子肥猫(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子肥猫”)在同类无糖茶、果汁茶产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还登记了近似企业字号,使用相同商品名称,模仿无糖茶扁方瓶瓶型与整体包装装潢,并通过明星代言、多渠道广告投放进行宣传。于是,果子熟了公司以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果子肥猫起诉至法院。
2025年10月,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将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网络域名等商业标识视为一个整体,进行了系统性审查,认为被告果子肥猫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综合涉案产品市场占有率、侵权时间等因素以及涉案商标知名度、果子肥猫主观故意等,判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二审法院承办法官徐莹颖表示:“商品的包装和装潢,如本案所涉的无糖茶产品,其瓶身包装和瓶贴以及包含在瓶贴内容中的其他标识元素,在实际使用场景中是作为整体、统一呈现在消费者视野之下的,司法认定过程中一般应当作整体性评价,不宜割裂认定。被告将与果子熟了公司茶饮商品的各项商业标识进行一些简单改动,构成近似商标、近似字号、相同品名、近似包装装潢叠加使用,我们认定具有全面抄袭模仿的侵权故意,侵权情节严重,属于系统性模仿行为,不属于合理借鉴。”
高知名度商标有影响力受法律保护
在食品饮料等快消行业,瓶型、配色、整体视觉组合等原创包装装潢是品牌核心识别符号。
对于市场上容易出现的“搭便车”“傍名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项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引人误认为”作为核心的判断标准,即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
徐莹颖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对商品包装装潢影响力的认定,通常包含显著性和知名度两个方面。显著性是指包装装潢本身应当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知名度指的是包装装潢经过长期广泛的商业使用和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了与特定商品或者经营者的稳定联系。”
二审法院认为,“果子熟了”文字商标通过后天使用获得高知名度,认定“果子肥猫”与之构成近似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银平表示,过去法院多要求包装装潢具备极高知名度、长期市场积累才予保护。如今结合快消品高频迭代、短周期爆品特性,以销售数据、宣传投入、市场占有率、相关公众认知度综合判断,只要包装通过使用获得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即可认定为“有一定影响”,无需达到驰名程度,比对标准从“局部元素”转向“整体视觉效果综合判断”。
他介绍说,早期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将包装的文字、图案、色彩等元素逐一比对,寻找细节差异,侵权认定容易受阻。当前司法实践趋势越来越明确,即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显著性的包装装潢,在近似性判断上应采取较低容忍度的标准,更注重整体视觉效果和主要部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戚建刚也认为,法院将系列模仿行为整体认定为系统性搭便车,认定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打破了行业中“轻微修改不侵权”“全面模仿难追责”的认知误区。
以司法裁判引导消费品牌创新
“从近年判例看,司法机关对快消瓶型包装装潢的保护呈现从宽松到严格、从局部到整体、从单一维度到全链条的明显转向,核心是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保护力度。”吕银平说。
据悉,果子熟了公司为了打破饮料行业长期被标准化原瓶主导的局面,提出“瓶载东方”的设计理念,用东方美学精髓打造了多款具有高识别度的标志性瓶型,累计获得超过90项专利。作为年轻的新兴企业,公司自设立以来便致力于瓶型、工艺到风味的全方位创新,并从产品设计、商标注册到维权保护,构建了全流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在收获一年热销超4亿瓶的无糖茶爆款同时,同品类、同规格“搭便车”“复制式”侵权行为也相继而来。
目前,在果子熟了公司与“一方无糖茶”500ML扁方瓶包装侵权案中,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令“一方无糖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近90万元。在与椰子泡泡1L锤纹瓶原创包装装潢侵权案中,法院认定被告1L瓶型、锤纹纹理、整体装潢属于“搭便车”仿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另一起包装装潢侵权案中,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公司的无糖茶大瓶饮品外包装扁立方体结构的高度、宽度与原告果子熟了公司的产品接近;瓶身表面的锤纹压花从纹理密度、波形走向、在光线照射下的玻璃折射感等方面来看,整体视觉观感接近;瓶身标贴均为L型半包结构,布局位置与原告产品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两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果子熟了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60万元,并在官方账号上刊登声明。
戚建刚认为,快消行业的相关判例对遏制“低成本模仿”和内卷、推动新消费品牌走向原创创新具有重要示范价值:一是明确全链条模仿构成复合型侵权;二是显著提高侵权成本,形成“不敢抄、抄不起”的司法震慑;三是指引企业构建商标、包装、字号等全维度保护体系;四是推动行业从同质化模仿内卷转向差异化创新发展。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大幅提高侵权模仿的违法成本,能让企业无法再依靠低价抄袭、跟风仿冒获取利润,而是必须依靠持续研发、原创设计、品质管控、品牌建设与服务体验来构建核心优势。”戚建刚说,加强民生消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契合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能推动竞争模式升级,实现创新竞争、品牌竞争、品质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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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