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12月末,全国32家理财公司存续理财产品规模30.7万亿元,占市场全部理财产品33.3万亿元的92%。理财公司经过六年多发展,规范转型取得积极成效,已成为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3月16日官网消息,为健全理财公司监管制度体系,推动构建与能力相匹配的差异化发展与监管模式,金融监管总局于近日发布《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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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来看,《办法》对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的总体要求、评级要素、基本程序和分类监管等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监管评级要素与方法。《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管能力、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和信息科技六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10%、25%、25%、15%、15%和10%的分值权重,并针对性设置加分项、扣分项、级别调整因素,对理财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二是明确监管评级基本程序。监管评级包括机构自评估、初评、审核、结果反馈等环节。评级结束后,监管部门发现评级期间未掌握的重大情况,或者理财公司风险或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监管评级结果是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开展市场准入、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进一步来讲,《办法》规定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和S级,并分别明确不同等级理财公司的风险特征和分类监管措施。
其中,1、2级理财公司经营稳健、风险状况较好,监管上以非现场和常规监管为主,优先支持开展养老理财等创新试点类业务;3、4级理财公司存在一定或较多风险问题,监管上需加强重点领域监管,采取必要纠正措施,控制增量风险,压降存量风险,防范风险扩散;5、6级理财公司存在严重风险问题,监管上需实时跟踪风险变化情况,从严限制和化解高风险业务,有序实施风险处置或市场退出;S级理财公司为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理财公司,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南木)
编辑:乔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