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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立于上,教成于下

2026-03-13 14:43:38 来源:法治网 -标准+

        □徐连宗(上海市司法局宣传处三级调研员)

        “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荀子的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法治与人治的辩证关系:法律是治理的开端,确立了秩序的框架;而君子——即掌握权力、引领风尚的“关键少数”——则是法律得以推行的源头活水。倘若仅有良法而无良吏,法律便如悬于庙堂的装饰,难以落地生根。

回望历史,刘邦入关中“约法三章”,以简驭繁,迅速安定人心,为其统一天下奠定基石;唐初制定《贞观律》,法度森严,更关键的是涌现出房玄龄、杜如晦、魏征等一批贤良之吏,他们秉公执法,使得良法的价值得以充分发挥,共同缔造了贞观盛世的清明气象。历史反复证明,法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者的德行与能力。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白居易曾感慨:“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安史之乱后,大唐虽有良法,却因执法之吏难称其职,导致纲纪松弛,盛世不再。这深刻揭示了“君子”这一源头的重要性。若执法者自身不正,或以权谋私,或畏葸不前,再完善的法律体系也会在执行中变形走样,其权威性与公信力将大打折扣。

古人早已用生命诠释了“君子”在法治中的定海神针作用。《史记·循吏列传》记载,楚国宰相石奢追捕杀人凶犯,发现竟是自己的父亲。他放走父亲后回朝请罪,楚昭王想宽恕他,石奢却说:“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最终自刎而死。石奢的选择在今天看来或有时代局限,但他那种视法律高于职位、视操守重于生命的精神,正是“君子者,法之原也”的悲壮注脚。另一个典范是唐代宰相柳浑。有玉工不慎损坏了唐德宗玉带上的饰物,德宗盛怒之下要将玉工处死。柳浑却进谏道:既然交付法司,就必须依法审判。按唐律,误损御用器物只应处以杖刑。最终德宗纳谏,玉工得免。柳浑的坚持,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中“依法断罪”的权力制约智慧,更彰显了执法者对法律的敬畏与守护。

“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孔子的比喻形象地说明了领导者的示范效应。领导干部的言行举止,如同风过草地,直接影响着社会风气的走向。在法治建设中,这种“风草效应”尤为显著。群众看党员,党员看干部。领导干部对法律是心存敬畏、带头遵守,还是视若无物、以言代法,直接决定了法治精神能否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倘若领导干部能够“其身正”,则无需强制,民众自然会如风偃草般追随效仿,形成上行下效的良好法治氛围。

今年全国两会再次强调,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这不仅是工作要求,更是对“君子者,法之原也”这一古老智慧的现代回应。法治思维的核心,在于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处理事务的最高准则;法治方式,则是将这种思维转化为具体行动的路径。这意味着,领导干部在决策时,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推动工作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难题,而非简单依靠行政命令;在面对矛盾时,要引导群众依法维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种能力的提升,是将“关键少数”转化为法治建设“关键推力”的必经之路。

如果领导干部习惯于“人治思维”、迷恋于“以权压法”,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可能沦为摆设;反之,如果领导干部都能像石奢、柳浑那样敬畏法律、秉公执正,则“法虽省,足以遍矣”。二十届中央纪委常委会明确指出,执纪执法者必先模范守纪守法,要从领导干部做起,带动全系统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这种模范作用,体现在日常就是无形的引领——当“一把手”在重大决策前习惯问一句“这合法吗”,当执法者在人情干扰前能守住底线,法治的“风”自然能吹动社会的“草”,形成全民守法的壮阔景象。

从“约法三章”的简约务实,到“贞观之治”的良法善治,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关键在于人。新时代新征程,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法治的引领和保障。领导干部作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少数”,其一言一行,不仅关乎个人形象,更关乎法治的尊严与权威,关乎政治生态的清朗与健康。

当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能成为一面法治的旗帜,当“风草效应”转化为强大的社会合力,法治精神便不再是冰冷的条文,而会内化为全社会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唯有深刻认识到“君子者,法之原也”的时代内涵,让每一位手握公权者都成为法治航船上的“定盘星”,方能在新时代的征程上,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筑牢坚实的法治根基。


编辑:范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