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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楚欣:为私营企业构筑“家企防火墙”

2026-01-30 11:12:57 来源:法人杂志 -标准+

《法治日报》记者 辛红 《法人》见习记者 李辽

对于一名私营企业主而言,企业的稳健经营不仅取决于市场竞争、行业周期等外部因素,更离不开家庭稳定、财富有序传承以及身份变动后的合规布局。这些领域的任何变动,都可能像“多米诺骨牌”传导至企业经营,有时更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正视并防控家事风险、搭建科学的财富传承体系、厘清身份变动后的合规路径,已成为私营企业主保障企业持续发展的三大课题。

朱楚欣 受访者供图

朱楚欣是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十余年来一直在私营企业主的家事风险、财富管理领域深耕,其团队累计承办了八九百宗相关案件,对于私营企业主的相关需求有着深刻洞察。

不可忽视的“隐形炸弹”

婚姻变动是私营企业经营的重磅风险,可能直接引发股权分割问题,继而导致企业控制权被争夺,最后使公司治理陷入僵局。朱楚欣表示,尤其是在私营企业主和配偶双方都是公司股东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婚变,股权的争夺往往十分激烈,如果股权分割没有妥善安排,很可能导致公司分崩离析。

在她看来,“家企财产混同”也是容易被私营企业主忽视的风险。“一些私营企业主对公司财务合规方面不够重视,习惯用个人账号收取公司业务款项,或者直接用公司收入支付各项家庭开支,导致公私账混同。”依据新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一旦被认定为公司和个人财务混同,私营企业主个人甚至家庭成员如配偶等,可能需要对公司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一旦公司亏损就要用私营企业主的家庭财产填补。

还有一个隐患是,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时,私营企业主作为连带担保人,或者以自己名义借款给公司使用。“这种情况十分常见。如果这些款项后续还不上,银行无法对公司追索足够款项,可能将其名下的家庭财产全部冻结。”朱楚欣之前服务过一位私营企业主,他的企业曾向银行贷款,个人作为连带担保人,但之后资金无法回笼,企业还不上贷款,银行便将该私营企业主起诉并查封了其名下财产,连累整个家庭。

她介绍,私营企业主单方将股权低价转让也是一种常见风险。配偶方很难有事前救济途径,更多是事后进行款项追索,分割转让价款,或者通过诉讼撤销恶意低价转让。而企业主选择这种低价转让行为避免配偶分割,也有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的意外旁落。

针对这些风险,朱楚欣认为,私营企业主需要一个能协同覆盖“企业经营”与“家事安全”两大领域的“1+N”专家服务体系。“1”可以是私营企业主信任的首席律师、家族办公室或客户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工作,“N”包括精通公司法、证券法的商业律师,精通婚姻家事、信托法的私人财富律师,以及税务师、财务顾问、保险专家和信托机构等。“团队应当为客户进行常态化法律体检,并具备处理突发家事危机与企业经营衔接的应急能力;同时,私营企业主还应做好相关准备,提升认知、主动管理,将家事风险视为企业经营的重要部分,主动进行风险管理。”

从单一传承到系统治理

私营企业主的家庭财富状况随企业经营波动始终处于变化之中,这使得家族信托成为重要的风险防控与传承工具。如何确保信托架构的合法性和稳固性,是私营企业主重点关心的问题。

朱楚欣认为,确保信托架构合法稳固需把握四大要点:

第一,要保证目的合法与财产清晰。信托目的不得以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为核心,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虚假信托、可撤销信托而被击穿。置入信托的财产须为委托人合法所有,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企业股权,需取得配偶知情同意函或财产约定协议等书面材料。

第二,专业化架构设计。委托人需要将信托财产法定所有权完全、不可撤销地转移给受托人,若保留过多控制权,如随意撤销信托、指令具体投资,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独立性被否定,失去信托设立的意义。信托方案需个性化设计,明确受托人权责、受益人范围及分配条件等。如今,越来越多的方案引入“监察人”制度,以平衡受托人权利与委托人的影响力,监督受托人履职、保护受益人利益。

第三,选择专业受托人与设立团队。私营企业主初期需多了解对比,设立时组建涵盖多领域专业人士的团队,开展尽职调查、方案设计和文件拟定工作。

第四,要完成有效财产权转移登记。股权、不动产等需要登记的财产,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确保财产所有权在法律上完成转移。

当前,高净值私营企业主对信托的需求已不再局限于将资产传承给下一代,而更多超越单一财富传承,延伸至家族与企业协同治理、通过家族宪章进行精神文化传承、税务合规及社会公益如慈善信托等多元化目标,寻求“系统性家族治理与风险隔离”的综合解决方案。

朱楚欣介绍,信托的资产置入类型也从早年的现金、金融资产,逐步扩展到企业股权、不动产等,私营企业主更关注通过信托保障企业股权稳定与有效传承;信托服务模式也从单纯的金融产品购买,升级为专业团队提供的定制化长期综合规划服务。

“从财富量级来看,如果私营企业主达到亿级以上的财富体量,做信托设计效果更为显著。”但朱楚欣表示,要重点考虑三个方面:

一是企业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平衡。将股权置入信托实现风险隔离与传承时,需在信托合同中明确受益权实现条款、股权注入节奏、受益人及分配条件等。同时,配套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等企业经营相关文件,保障经营控制权按委托人意愿行使,避免传承导致控制权分散或旁落。

二是企业治理与家族治理的协同。信托设计需有前瞻性规划,明确受益人(家族成员)与企业管理者(家族成员或职业经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调企业治理与家族利益分配,避免目标发生冲突。

三是债务风险的前置隔离。私营企业主依托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个人财产的特性,搭建家企财富防火墙,重点要关注信托设立的时间节点、置入财产来源的合法性,确保能有效抵御未来债权人挑战。

家事诉讼增长与信托挑战

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家事风险焦点与财富规划重点差异显著,朱楚欣建议私营企业主采取分层、动态的规划匹配各阶段的核心需求。

初创期企业的核心是“分清界限”,这一阶段创始人的个人财产、信用与公司深度绑定。因此,朱楚欣强调,企业要自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建立独立的财务账册,坚决杜绝个人收取公司款项等家企混同行为。同时她建议,若创始人已婚且不希望配偶插手公司事务,可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股权归属,或在公司章程中设计避免婚变导致配偶分割股权的条款,如赋予创始人本人或公司其他股东回购权。

此外,创始人还要树立家企资产分离意识,配置保险等工具防范个人意外风险。朱楚欣曾服务过一些企业,遇到唯一股东猝死的情况,而股东家人却没有经验和能力把公司管理好,导致企业停摆。“即便死者不是唯一股东,其他股东也可能有其他想法,从而引发企业经营风险。”

对于成长期企业来说,主要是要“设立防线”。若企业发展良好,股权会成为私营企业主最核心的资产。“这一过程中,企业融资可能触发私营企业主个人产生连带责任担保风险。家庭财富积累也会扩大婚变对股权分割的影响,这在上市企业大股东、实控人的离婚纠纷中更常见,他们不希望实控人地位受影响进而波及公司管理与声誉。”朱楚欣建议,可在公司章程中设计对股东资格进行限制条款、因离婚分割触发股权优先购买权条款等,通过给对方现金补偿保留对股权的掌控,后续还能靠一致行动协议、投票权委托等巩固控制权。

这一阶段,企业往往从单一企业发展为多家企业甚至企业群,一方面需逐步优化股权结构,另一方面也可能涉及交接班问题,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植入抵御私营企业主猝死导致继承风险的条款,若二代接班则明确家庭成员进入企业的角色、职务及持股情况,通过稀释单一家庭成员的持股比例降低风险。同时,私营企业主可通过购买保险或设立小规模信托隔离现金资产,为家庭财产留一个“保险箱”。

成熟期企业经营规模庞大,多为家族企业或集团,财富体量可观且结构复杂,一旦发生婚变,影响面极广,代际传承问题也更迫切。朱楚欣强调,私营企业主需防范婚变、继承引发的股价波动与监管披露风险,提前做好前瞻性、系统性规划。

她认为,这一阶段隔离家事风险是系统工程,需综合运用四大工具,一是协议工具,签署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明确股权及增值部分归属,成本低且直接;二是结构工具,设立家族信托置入生活保障资金、金融资产或非核心经营股权,建立“防火墙”;三是金融工具,合理配置资金,如为家族成员规划人寿保险,利用保险金请求权专属特性实现资产定向传承与风险隔离;四是企业治理工具,在企业章程中约定股东婚变股权处理的内部规则,将婚姻风险内部解决,同时构建系统性传承规划,通过信托尤其是股权信托实现所有权、控制权、受益权分离,培养接班人,建立家族委员会、制定家族宪章,完善家族治理,并针对跨境资产、税务等复杂问题开展专业筹划。

结合当前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离婚率不断攀升,且财富已进入代际传承高峰的社会背景,朱楚欣判断,未来家事法律诉讼将增多且复杂。她指出,私营企业主若未提前做好财富管理规划,未对婚变等风险提前作出安排与约定,相关问题一旦爆发,便会直接引发各类矛盾与诉讼,具体包括遗嘱是否存在及效力认定、信托是否有效及条款能否被挑战等;而私营企业主去世后的股权继承问题、婚变引发的析产问题,均会加剧家族内部纷争,推高诉讼数量。

信托最核心的功能之一是隔离债务风险,朱楚欣预判,这也使得债权人成为未来挑战信托的重要群体。“随着设立信托的人数增多,未来可能出现更多债权人挑战信托风险隔离效果的情况,此类诉讼将呈增长趋势。因此,信托设计不仅要保障方案有效运行,更要确保在面临债权人挑战时能够站稳脚跟,维持其有效性不受影响。”她说,“未来,家族信托之外,家庭服务型信托、遗嘱信托、保险金信托等工具的应用将更具灵活性。家族治理需求将逐步显性化,家族宪章、家族办公室等治理工具的需求,将从顶尖富豪群体向更广泛的高净值家庭扩散。”

私营企业主身份变动的影响

如今,国家在资金监管、税收监管方面的合规要求不断收紧,尤其是针对高净值人士的税收监管、反洗钱审查将更为严格,跨境资产配置的合规成本与风险也相应增高。私营企业主移民后,常面临“公司是否自动变为外资”“分红税务如何合规”“永居与入籍的身份差异会对企业性质和税务处理产生哪些影响”的困惑。

朱楚欣说,永居(绿卡)与入籍(换护照)在法律身份上有本质区别,对企业性质和税务处理的影响截然不同。仅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私营企业主,法律身份仍为中国公民,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不因股东拥有外国永居权而自动变为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性质仍为内资企业;而加入外国国籍后,私营企业主法律身份变为外籍自然人,若以个人名义直接持有中国境内公司股权,其股东性质即变更为外国投资者,可能企业会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接受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

而对企业税务的影响,核心在于判定私营企业主是不是中国的税收居民。“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中国税收居民,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纳税,因此仅取得永居权,但家庭、主要经济活动仍在国内的,很可能仍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入籍后若长期居住在国外,可能被认定为非居民,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若是中国税收居民个人,从境内公司取得分红,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所以,身份变化的确可能连带影响税务居民身份的确定、企业性质,进而影响税率、全球收入申报义务以及未来的遗产税筹划空间。“私营企业主在申请境外身份的过程中,应该同步就收入所得进行全盘的税务筹划。”

有跨境上市计划的移民私营企业主十分关注股权架构应如何设计,才能同时满足境内外监管要求以及税务合规。朱楚欣认为,通常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针对性的顶层设计。“一般来说,股权架构设计常采用‘红筹架构’,即在境外设立上市主体,通过该主体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再通过VIE协议(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或股权控制境内运营实体公司。所以在架构搭建过程中,要考虑好在哪个国家或地区设立离岸公司等细节;税务合规方面,首先境内运营公司需正常缴纳国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其次从私营企业主个人角度,需综合规划,一是如何界定自己属于中国税收居民或非税收居民,二是在不同税收身份下,私营企业主通过境外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分红所得、减持股份所得等的征税纳税问题。” 

来源|《法人》杂志

审核|白馗 王婧 渠洋

校对|王茜 张雪慧 张波

编辑: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