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海家具”最近胜诉了!其将瑶海某某家具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别再用“瑶海”二字作为企业字号进行宣传。合肥中院作出了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瑶海”字样的企业名称,省高院终审也维持了该判决结果。
原告:别再傍我的名牌
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瑶海家具公司”)依法取得“瑶海”图文商标和“瑶海”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瑶海家具公司的“瑶海”商标被省市场监管局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瑶海家具公司称,其在经营中发现,注册地同样在瑶海的合肥瑶海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瑶海某某家具公司”),不仅在企业字号中使用“瑶海”二字,而且在销售家具产品时存在攀附“瑶海”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此,瑶海家具公司起诉至合肥市中院,要求瑶海某某家具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瑶海”字样或变更后的企业字号与“瑶海”存在明显区别;判令瑶海某某家具公司停止使用“瑶海”商业标识;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地名为啥不给用?
瑶海某某家具公司辩称,其企业名称经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准,符合法律规定。
该公司认为,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合肥瑶海”、企业商号、行业表述“家具”以及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依次排列组合而成,将行政区划冠以企业名称中,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另外,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分属不同权利范畴。瑶海家具公司主张的“瑶海”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家居商品,而瑶海某某家具公司企业名称的登记类别为“企业名称”,“合肥瑶海”字样属于行政区划名称,并非作为商标或字号单独使用,二者权利性质、保护范围及功能均不同。
瑶海某某家具公司认为,其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瑶海某某家具公司作为登记在后且是同一地区的同业竞争者,显然知道“瑶海”品牌及“瑶海”商标在本行业的知名度、影响力,但其不对“瑶海”字样进行规避,在企业名称中将“瑶海”“家具”共同使用,已明显具有攀附瑶海家具公司商标及商誉的故意。
此外,该公司在申请相关商标被驳回后,仍在短视频平台宣称“品牌瑶海床垫到货一车”等行为,上述行为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
合肥中院认为,瑶海某某家具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合肥中院作出判决,瑶海某某家具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瑶海”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瑶海家具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瑶海某某家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通讯员 夏家敏
编辑: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