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由中国企业联合会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老仲裁员之家共同主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指导,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中国仲裁周专题会议在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九层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的主题是“全球关税不确定性对仲裁的影响”,旨在对全球关税不确定性引起的投资、贸易争议对仲裁程序、仲裁审理、仲裁裁决的影响、对仲裁发展的机遇与挑战等进行深入探讨。
来自中国国际法学学会、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中国企业联合会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法治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等有关领导,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建筑大学、工信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经贸法律研究所等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法学界专家、学者,中国国航集团、中国招商局集团、中国钢研科技集团、中国有色矿业集团等31家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制机构负责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上海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等8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共计60多位嘉宾参加了本次会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副院长谷岩出席会议并致辞,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老仲裁员之家秘书长王耀国,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钟向春律师分别主持会议。
王耀国表示,今年美国新一届政府发动的“关税战”,不仅针对中国,还包括欧盟、英国、加拿大、日本、韩国、印度、巴西等全世界的国家。“关税战”破坏了《关税总协定》和WTO的规则和秩序,使全球关税处于不确定状态。多个经济体也正在重新评估美国市场的政策风险,可能影响到未来的投资、贸易决策与供应链规划。WTO最新《贸易监测报告》数据显示,从2024年10月到2025年5月,受新关税及类似措施波及的全球货物贸易额达到2.7327万亿美元,创下有记录以来的单期最高覆盖水平,全球货物进口被关税类措施影响的占比已经达到19.4%。今天的会议,分别从关稅争端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关税不确定性引起的投资争议对仲裁的影响、贸易争议对仲裁的影响、仲裁案件对裁决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深入研究全球关税不确定性对仲裁的影响。
谷岩致辞时表示,当前关税已经成为国家之间没有硝烟的战场,成为极限施压的谈判筹码。目前,第13届仲裁周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中国仲裁高峰论坛发布国内首部关于在仲裁中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指引,目的是为了提高仲裁的透明度,让大家清楚在仲裁中使用AI的边界在哪,以及应该遵守哪些规范。
中国国际法学学会、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黄进在发言时表示,在全球经济格局生态调整,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加速重构的背景下,中国的开放正在从商品和要素流动性的开放向制度性的开放转化。刚刚审议通过的新仲裁法,就是制度性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体现。仲裁制度的完善,对于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对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和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意义非常巨大。我们要以加入高标准国际经贸协定为抓手,推动国内规则优化经济的对外衔接。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
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国际争端解决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周晓燕在发言时表示,美国关税措施对国际经贸规则和国际经贸环境的影响,直接破坏了现行及未来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导致了全球贸易规则的分裂和碎片化,也将极大地破坏国际贸易规则体现的正义性、权威性、稳定性和透明度,给今后多双边的经贸协定谈判,比如说FTA谈判和区域性的贸易谈判,都带来复杂因素和难度。
首先,经贸环境的恶化会影响到企业解决商事争议的路径选择,特别是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来解决争议。其次,关税不确定性在仲裁中可能引发的合同争议焦点问题,对商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确实会产生很大影响,进而影响到合同抗辩和救济请求,最明显的是援引不可抗力、履行不能、目的落空甚至是艰难情形等条款的抗辩主张可能会增多。仲裁庭如何把握这些问题的审理标准,是采用严格审查标准,还是适当的酌情考量,在特殊时期和特定环境下,对企业选择仲裁解决争议会有一定的导向性。三是针对关税引起的合同争议类案件,可以更多的考虑调节方式。无论是仲裁程序之外的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还是仲裁中的调解方式结案,亦或者是采取“先调解,后仲裁”的混合机制,这些方式都更适合处理因关税变化导致的合同纠纷。在程序方面,多合同仲裁、合并仲裁的需求可能会增加。仲裁机构可以考虑针对关税变动引发的合同争议,制定专门的快速程序规则,帮助企业尽快解决争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上诉机构原主席、大法官赵宏在发言时表示,关税不确定性构成对投资、贸易影响是显现的。关税不确定性让贸易摩擦概率增加,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途径,争议可能爆发式增长,包括重组、转移等方面也可能会增多。因此,争议解决地和适用法律的选择,也会成为当事方考虑的因素。随着竞争和全球秩序的持续动荡,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将成为国际合作的试金石。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原调查专员、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咨询顾问委员会委员宋和平认为,在关税不确定的情况下,研究贸易摩擦问题时,我们既要研究美国对中国的贸易与关税打压,还要研究用很多方式方法去反制,以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经济贸易秩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监督处副处长陈宓在发言时介绍,世界贸易数据显示,2018年2022年年间,中美互征关税导致双边贸易额减少一千亿美元,ICC统计的涉华贸易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同期也呈现大幅度增长,关税引发的合同履行问题成为主要焦点。贸仲受理案件涉案量也呈现了大幅度上涨的趋势,2018年受理了涉外案件522件,2022年受理涉外案件739件,2024年受理涉外案件758件,2025年至今,受理的涉外案件数已经达到了526件。这七年间,涉外案件的标的额从2018年的291亿元增长到2021年573亿元、2024年811亿元,七年之间的增幅达到了279%。国际货物买卖案件是贸仲案件占比较大的类别,2018年贸仲受理国际货物买卖案件162件,2021年增长至201件,2024年大幅度增长至343件,比2018年翻了一番。在涉外案件当事人国别方面,美国始终稳居贸仲涉外案件当事人的第二位,仅次于中国香港。显然全球关税的不确定性以及制裁、进出口管制等贸易限制措施,使得原有的国际贸易秩序遭受破坏,国际贸易环境日趋恶化,国际贸易风险日趋增加带来了更多的国际贸易仲裁案件。因此,可以说全球关税的动荡变化,对国际贸易显然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未来可能继续带来相关仲裁案件的发生。对此,贸仲将依法依约妥善处理此类争议,同时也将及时的总结相关类型案件的审理经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华芳在发言时表示,在目前的案件中,不确定性可能会在国际贸易活动里出现较多,这个问题的答案,首先是看准据法。如果当事人有约定就需要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CISG的情况下,除非合同的确排除适用了,否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也是需要适用的,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情况下,由仲裁庭根据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综合不可抗力三个要件的情况,过往税率变动的案件通常认为不适用于不可抗力制度。在实践中也有当事人进行约定关税变动构成不可抗力。是否可行,涉及几个方面,一是合同虽有约定但在法律上不符合相关要件的情况下,通常最后被认定为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但这不意味着这个约定本身没有用,它其实构成了当事人之间的免责条款,如果这个免责条款涉及格式合同,那么要判断该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从情势变更的角度来讲,今年面临的关税变动是非常极端的,能不能构成中国法项下的情势变更,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其次,企业如何通过在合同中设置相关的条款去减少关税变化导致的履约风险,一是可以在合同中设置价格调整的条款来应对关税变化的风险。二是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重新谈判的机制。三是在合同中妥善的选择争端的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费安玲,中国招商局集团首席合规官、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部长杨运涛,工信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经贸法律研究所所长郭成龙,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洪积,中国化工集团原总法律顾问,香港颂虹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小虹,上海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陈建分别从各自的角度进行了发言。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此次会议通过多角度的深入交流,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发挥了老仲裁员之家的智库作用,释放了法治精神的正能量,进一步促进了仲裁事业的发展。
编辑:范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