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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被“击穿”?财产合法性是关键

2025-08-27 17:03:37 来源:法人杂志 -标准+

◎文 《法人》全媒体记者 白馗 见习记者 姚瑶

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披露了备受关注的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遗产纠纷案判决书。香港高等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案件存在合同违约及信托与受信义务等相关问题,需要审理。基于此,法院批准资产保全令,禁止被告提取或抵押汇丰银行账户资产。该案件由于涉及民营企业的家族信托架构争议,一度引发市场对家族信托资产保护功能的讨论。

而另一桩与之类似的家族信托案件,也同样引发热议。近日,一纸法院执行裁定书震动金融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直接扣划某刑事案件被执行人价值4143万元的家族信托基金,用于执行退赔。消息传出后,部分市场人士认为“家族信托被击穿”,家族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似乎失去了效用······那么,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在司法执行方面,法院直接扣划财产是否合理?家族信托资产保护功能的法律边界又在哪里?

“击穿家族信托”系误读

这是一场由刑事案件引发的风波。被执行人崔某因行贿罪和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80万元,同时需向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退赔7000余万元。然而,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时,法院不仅扣划了崔某多个银行账户500余万元的存款,更直接扣划掉其委托第三方保理的4000余万元家族信托基金。

有业内人士认为,裁定书提及的“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不属于标准国内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家族信托,而是以私募基金为底层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者以应收账款保理为底层资产的“其他类私募基金”,其本身不具备任何风险隔离功能。更有人认为,所谓的家族信托产品应为“伪家族信托”。

“其实,该案件中‘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并非官方定义的家族信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财富管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黄利军对《法人》记者表示,据公开报道的该案“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消息属实,那么可以确定其不是真的家族信托。因此,该案“家族信托被击穿”的说法并不准确。

那么,其是否属于“伪家族信托”呢?黄利军认为,“伪家族信托”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信托行业内一般会将具有设立瑕疵的家族信托以及实质上是营业信托的理财计划统称为“伪家族信托”,因此本案中的“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也可以被归于此类。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作鹏提出,就目前网络披露的信息看,该案中“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所涉及的保理机构是否具备金融牌照及相关手续等信息并不完整,对于该基金是否属于“伪家族信托”,目前尚难以得出确切结论。

“从法律视角而言,家族信托在本质上具有形式灵活性,在全球范围内其表现形态亦呈现多样化特征,并无绝对统一的模式,因此不宜简单以‘伪家族信托’这一非法律概念对其定性。”金作鹏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评判某一信托安排的性质,核心在于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确立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受托人信义义务等基本原则,以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受托人资质、业务范围的强制性规范,审查其是否由持牌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依规设立并运作,同时核查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信托目的的正当性、设立程序的合规性等要件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从主体合规性、行为合规性等法定维度进行评判,而非纠结于非规范性的概念界定。

平安信托财富服务事业部投资副总监马燕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家族信托具有风险隔离、财富传承、社会治理等功能,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财产设立信托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不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而是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在设立时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有效隔离委托人、受益人的债务风险。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但该保护以信托合法有效为前提,若信托本身因财产来源违法、目的违法等因素归于无效,则相关财产自然不具备对抗执行的效力,此乃法律基本原则的体现,而非对信托制度本身的否定。”金作鹏说道。

财产合法性决定信托有效性

那么,信托机构在实践中应如何界定家族信托是否合规?家族信托资产保护功能的法律边界又在哪里?

马燕宇告诉记者:“有的私募基金产品在合同中约定‘本基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设立’,但仍作为基金产品进行登记,并非作为信托产品进行登记。”

“这类产品能否实现信托法下的隔离效果存在不确定性,通常在司法实践中采取外观主义,根据产品的发行人(或受托人)以及产品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判断金融产品的属性,如果产品发行人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产品登记为私募基金产品,那么很可能不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家族信托产品。”马燕宇表示。

信托成立需财产来源合法且目的合法,那么这里存在一些关键问题:当合法与非法财产混同时,如何认定来源?信托机构应该采取何种方式,认定委托人财产的合法性?

马燕宇根据经验向记者总结道,在设立家族信托前,信托机构会按照监管要求对委托人适当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核查委托人的信托目的、资金来源、税收居民身份、风险承受能力、家庭关系等,以确保信托设立的合法合规性。实际操作中,也会通过内部反洗钱系统以及公开渠道,对委托人的资金来源进行调查。

但即便这样,信托机构可采用的尽职调查技术和方法仍然存在一定局限性,特别是针对现金资产,非常容易混同。马燕宇介绍,在委托人恶意隐瞒的情况下,其合法资金和违法资金混同后,识别难度较高。因此,信托机构会向委托人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如果委托资金来源涉及违法违规情节,将存在信托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后果将由委托人承担。

此方式确实能解决一部分问题。金作鹏分析,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审查应于信托设立之初完成,此为信托有效成立的前提。所谓合法与非法财产混同后再行认定来源,逻辑上存在瑕疵,若设立时未厘清财产合法性,信托自始缺乏有效基础。若有有效证据及有权部门认定部分财产为非法,且信托设立时未履行审慎审核义务导致违法财产涉入,则该信托因财产来源不合法而自始无效,自然无法享受信托财产独立性保护。

反之,若信托设立程序合法合规,已尽到必要注意与审核义务,仅是事后查明委托人资金来源存在非法情形,那么仅需委托人就非法来源部分承担责任,信托本身效力不受影响,其收益及份额可依法律规定处理。

行业亟须加速规范

上述案件中,法院未启动信托无效或撤销程序,直接扣划财产。从法律层面而言,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开展的执行程序合法有效。金作鹏认为,其扣划行为并非所谓的“穿透”信托,实质是对被执行人名下以信托形式存在的有效资产进行依法执行,程序并无不当,亦不违背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因涉案资产本身不具备合法信托财产的属性,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信托财产。

黄利军总结认为,如果该案中的“信托”系合法设立的正式的家族信托,则法院理论上应当先履行无效或可撤销认定程序,进而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需要关注的是,该案中,法院直接将家族信托当作存款强制执行,这是在“刑事执行”这一特殊程序中的“被执行”。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财富管理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慧敏告诉记者,若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信托财产将不会被认定为其各自的责任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因此可以衍生出信托财产的另一重要性质——不得强制执行性,即委托人的目标资产一旦被放进了家族信托成为信托财产后,即便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产生债务或发生破产,这些风险不会波及到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将不会被列为责任财产进而被强制执行。

“不过,信托财产并非绝对意义上的不得强制执行。例如,如果委托人是已经在有明确债务负担的情况下设立的家族信托,未来也有可能被债权人通过主张撤销权,从而执行信托财产。”

张慧敏强调,根据信托法第十七条,有四种可以被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在保障刑事执行得以矫正犯罪行为、惩罚犯罪分子,并且兼顾公正、高效的同时,维护家族信托的制度价值,这反映了信托制度在刑事法律框架下的适用问题,是值得正视和关注的一门重要课题。”黄利军对记者说。

对于信托机构来说,应如何完善尽调流程,如何建立更为严格的风控体系极为重要。随着近年来信托行业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对尽调与风控提出了精细化、专业化的新要求。金作鹏认为,尽调工作不能仅停留在形式审查,更要深入核实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真实意图,排查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尤其要关注财产是否涉及违法所得、是否存在共有权争议等潜在风险点,从源头避免因财产基础不合法而导致信托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信托机构必须重构风控体系,核心在于一方面需要融入熟悉特定行业与产业的专业人士,精准识别不同领域的商业风险与操作模式;另一方面,必须吸纳熟悉行业立法与政策动态的专业律师,凭借其对法律规范的把握,预判信托设立与履行过程的法律风险,确保信托架构设计既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又能适应政策调整趋势。”金作鹏表示。

信托机构除了需要完善风险治理架构、加强业务全流程管理、强化合规与操作风险管理以外,还应当关注更多维度。黄利军表示,在完善法规制度体系、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加强人才培养、强化风险管理、促进市场培育与客户教育等方面也需要注意。信托机构需建立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制度,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进行严格监控,确保资产安全。

诚然,家族信托目前存在一些讨论和争议,但从财富管理律师实务视角看,反而更是对“家族信托风险隔离功能”的重新检视。黄利军认为,委托人资金来源合法、具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才是经由家族信托实现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财富传承等信托目的的根源所在。

艾媒数据中心显示,中国家族信托业务市场规模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2024年市场规模达到8999亿元。而到2025年,预计将突破13000亿元,预计未来几年仍将保持高速增长。

“在家族信托业务日益攀升的当下,财富管理行业有效维系信托财产的合法性与独立性,才能更好地守护家族信托制度背后所承载的庞杂功能与重要使命。”黄利军表示。

责编|王 茜

编审|渠 洋

校对|张 波 张雪慧

来源|《法人》杂志2025年08月总第258期

编辑: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