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真假“POLO衫”诉讼八年,消费者认知成胜负关键!

2025-05-28 09:25:08 来源:法人杂志 -标准+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白馗 见习记者 姚瑶

提起“拉夫劳伦”,很多人第一时间想到其经典的商标形象:一个骑在马上的马球运动员。这个创立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品牌,一经发售便以“POLO”系列产品获得了市场欢迎。然而,在其后续开拓中国市场的过程中,却经历了一番风雨。

近期,拉夫劳伦公司在商标侵权案中赢得重要判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和拉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联合起诉上海睿某服饰有限公司、清远市华某公司、广州市华某公司以及罗定市雅某服饰有限公司的一系列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方使用“POLO”“POLO SPORT”“POLO GEAR”及“POLO POLO SPORT”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立即停止一切侵权活动,包括停止使用近似商标、停止销售带有近似商标的商品,同时支付赔偿金合计2000万元。该案赔偿金远高于商标法规定的上限500万元法定赔偿数额,是中国商标侵权案获得最高赔偿的案件之一。

据了解,上述被告公司的背后关键主体便是以美国波罗公司及关联公司广州爱某公司等为主的商标抢注人。过去9年间,拉夫劳伦在中国多地法院提起多起针对广州爱某公司及其授权商的民事和行政诉讼。

真假“POLO衫”之争

事情追溯到10年前。2015年,拉夫劳伦公司为了扩大中国内地市场,收回原先交由代理渠道的经营权,转为品牌直营。就在此时,公司发现市场涌现了大量使用“POLO SPORT”等标识的门店,其商标、马球骑手图形及店面风格与自身品牌高度近似,极易混淆消费者,这些商标都与美国波罗公司有关。2013年,美国波罗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一些“POLO”相关的商标,并获得了国家商标局的核准。

商标注册后,美国波罗公司授权广东省清远市华某公司使用该商标,清远市华某公司又将该商标授权给广州市华某公司和罗定市雅某公司。就这样,各种“POLO”商标在市场迅速扩散。

除了授权,美国波罗公司还进行了商标转让。2016年8月,美国波罗公司将“POLO”“POLO SPORT”商标转让给了爱某皮件公司。随后,该商标又转让给了广州爱某公司。

2016年,拉夫劳伦正式起诉广州爱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对第13431002号“POLO SPORT”商标发起无效宣告请求。然而,2018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9622号一审行政判决,维持第13431002号“POLO SPORT”商标有效。同年9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拉夫劳伦公司的背包和配饰类商品使用“POLO”等标识侵犯了广州爱某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作鹏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分析,本案核心争议点聚焦于商标权的合法归属、标识近似性判断及恶意抢注行为的认定。在商标权属问题上,广州爱某公司通过受让程序取得“POLO SPORT”等商标专用权,法院一审认为其权属清晰。而拉夫劳伦虽主张原商标转让人美国波罗公司主体资格存疑,但因中国法对商标转让形式审查的严格性,其抗辩未获支持。

在商标近似性层面,被告使用的“POLO SPORT”等标识是否与拉夫劳伦的“POLO RALPH LAUREN”构成近似并导致消费者混淆,是双方攻防的关键。金作鹏认为,被告曾主张“POLO”是马球运动的通用名称,其商标具备独立性;但拉夫劳伦举证其品牌经数十年经营已与“POLO”形成强关联,且被告刻意模仿马球骑手图形、门店装潢等品牌元素,具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

此外,争议核心还延伸至广州爱某公司注册行为的合法性。金作鹏表示,拉夫劳伦指控其通过抢注、囤积“POLO”衍生商标谋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拉夫劳伦在2018年一审败诉的直接原因,是当时法院认为其在背包、配饰等商品类别上未及时注册‘POLO’商标,而广州爱某公司已通过抢注获得部分类别的商标权,导致拉夫劳伦在特定商品的使用被认定侵权。”金作鹏对记者表示,一审判决实为商标布局漏洞引发的阶段性失利,但后续二审及行政程序查明被告恶意抢注事实、宣告商标无效,彻底扭转局面,也为上海法院的最终高额判赔奠定了法律基础。

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车小燕认为,虽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论述了共计五项判决理由,但很明显,其一审不支持拉夫劳伦公司最核心的理由是其认为诉争“POLO SPORT”商标与引证的“POLO”商标不会发生混淆,故认为“POLO SPORT”与“POLO”不构成近似。

“这样的判决理由在商标确权或无效类案件并不少见,其根本原因在于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判断具有一定主观性。目前,此类案件并无客观的认定规则,这就造成同一套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在不同法官可能得出完全相反的结果,而这正是拉夫劳伦公司在商标无效行政诉讼一审败诉的最主要原因。”车小燕补充道。

消费者认知扭转局势

从一审到二审,拉夫劳伦的维权路并不好走。此前,广州爱某公司及其关联方在中国已经成功注册或在申请过程的商标近200个,“POLO SPORT”一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出600余家店铺。拉夫劳伦法律团队公开表示,其从一审走到二审累计处理的案件接近600个。

2021年,案件迎来“反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广州爱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4956号二审行政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京73行初9622号一审行政判决,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拉夫劳伦公司针对第13431002号“POLO SPORT”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车小燕认为,在“POLO SPORT”商标无效行政诉讼二审中,拉夫劳伦公司和广州爱某公司都补充了新证据,尤其是拉夫劳伦公司补充了多份在先判决书、专家意见书等证据,证明了诉争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引证“POLO”商标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广州爱某公司具有抢注商标和攀附商誉的恶意。

二审判决书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并未直接引用这些证据进行论述,而是从法理上认为,诉争“POLO SPORT”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T恤衫、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POLO”核定使用的“衣服”商品及引证商标二“POLO”核定使用的“服装、T恤衫”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车小燕分析,诉争商标由英文“POLO SPORT”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为“POLO”,引证商标一、二均为英文“POLO”构成,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了拉夫劳伦公司的诉讼请求。

“可见,一、二审两级法院依据的证据并无本质差异,拉夫劳伦公司提交了诸多证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混淆的证据。而广州爱某公司同样提交了诸多证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混淆的证据。”车小燕强调,“拉夫劳伦公司之所以在二审胜诉,一方面在于其组织并提交了足够丰富的证据,另一方面则在于二审办案法官对判断相同、近似、混淆的法律规则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金作鹏则认为,二审之所以扭转局势,关键在于法院在判断商标侵权时,不再局限于标识本身的近似性,而是更全面地考察了消费者认知。拉夫劳伦公司通过长期品牌运营,在专营店铺、商品吊牌等多维度使用“RALPH LAUREN”主标识,形成了完整的品牌识别体系,使消费者能够清晰认知商品来源。特别是其母公司积累数十年的全球知名度以及在中国市场对“POLO RALPH LAUREN”系列产品的持续推广,构建了稳固的品牌关联。

反观广州爱某公司,虽持有“POLO”商标,但未能举证证明该商标在箱包领域的实际使用及市场影响力。这种综合考量商业标识使用场景、历史渊源和实际市场格局的审判思路,准确地把握了商标法防止混淆的本质,最终认定拉夫劳伦的使用行为既不存在攀附商誉的主观意图,客观上也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国际品牌在中国市场的正当权益保护提供了重要判例参考。

经营者应强化品牌合规审查

在结束与广州爱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后,拉夫劳伦公司继续起诉。2024年年底,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拉夫劳伦公司起诉多家公司的商标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在全国开设超600家侵权门店,长期使用“POLO SPORT”“POLO GEAR”等近似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2000万元。

金作鹏认为,产业高速扩张的背景下,经营者要警惕商标布局的全局性与前瞻性,强化品牌使用合规审查,建立知识产权动态监控与应急机制等。“尤其需在核心品类及关联衍生领域提前注册防御性商标,避免出现类似于拉夫劳伦早期因部分商品类别未及时确权而陷入被动应对漫长诉讼维权的情况。”

“此案为企业提供了深刻启示,商标保护需注重全品类布局,而司法实践对‘恶意’的审查尺度正逐步趋严,投机者难再通过制度漏洞获利。”金作鹏表示。

从监管层面看,需要构建商标保护的全链条治理机制,通过优化商标审查标准、严控恶意抢注行为、强化司法震慑效应及提升公众认知能力实现系统性改进。车小燕认为,应严格审查含通用词汇的商标,结合市场实际使用情况动态评估其识别功能,对“搭便车”式批量注册建立快速驳回与无效宣告联动机制。

“司法机关需突破传统裁判思路,对规模化、组织化侵权行为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探索将店铺装潢、宣传话术等商业要素整体纳入保护范畴,通过典型案例明确权利边界。加强组织商标审查人员和商标行政案件办案法官对相关规则、政策的学习培训,用制度将人的主观因素尽量降低,使得判断结果更加客观统一。”车小燕认为,还应引导企业建立长效监测维权体系,并借助多渠道普法宣传,增强消费者对“高仿品牌”的辨识能力,形成行政监管、司法裁判、行业自律与公众监督的协同保护格局。


编辑:乔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