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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仲:莲花精神 深圳智慧 中国方案

2025-05-21 12:03:13 来源:《法人》杂志 -标准+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岳雷 见习记者 李辽

近日,由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国际仲裁学院和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布的《2025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显示,深圳首次入选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

▲受访者供图

这份目前国际仲裁领域最具国际公信力的调查报告显示,根据亚太地区调研结果,深圳与香港、新加坡、北京、伦敦共同位列最受欢迎的全球五佳仲裁地。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深国仲”)规则入选全球受访者最欢迎的十佳仲裁规则、亚太地区受访者最欢迎的五佳仲裁规则。

何以深圳?何以深国仲?

莲花精神

“中通外直,不蔓不枝,香远益清,亭亭净植······”

近日,在深国仲新一届仲裁员名册启用仪式上,800多位仲裁员集体诵读《爱莲说》,再次唤起人们对莲花为代表的君子品质的内心认同。

一千多年前,北宋文学家、理学家周敦颐119个字的《爱莲说》,成为观照人生、传诵至今的名篇。周敦颐倡导“颜回之乐”,认为:“天地间有至贵至爱可求而异乎彼者,见其大而忘其小焉尔!”而莲花品性高洁、光风霁月、独立清醒的精神气质与深国仲提倡的仲裁员“有志气、有底气、有骨气”的独立人格高度契合。

这种精神气质既是中华传统文化在时代发展中的传承,也是深国仲“从何处来,到何处去”的回答。

深国仲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应运而生。在筹建特区的过程中,专家经过调研发现,1980年至1982年6月间,深圳1066份涉外经济合同中25%有纠纷,另有10%是重大纠纷。引进外商之后,一旦发生纠纷该怎么解决?老一辈领导提出,中国改革开放广东先行先试,广东改革开放深圳先行先试,深圳改革开放在一定程度上国际仲裁可以先行先试。

特区仲裁机构要不要建的问题解决了,接下来是怎么建。我国经济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学科创始人、时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芮沐先生提出了“一个愿景,六大措施”的构想。一个愿景即“要有志气地逐步发展成为远东地区(亚太)国际权威的仲裁中心”。


▲位于香港中环的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 受访者供图

1982年,承担着联动港澳、面向亚太、接轨国际等特殊使命的深国仲开始创建,1983年正式成立,比1985年成立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早两年,比1991年成立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早8年。在全亚洲的主要经济中心城市,深圳“先行先试”,第一个建成符合国际标准的仲裁机构。1992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深圳市政府制定规章《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为进一步提升深圳国际公信力和竞争力,深圳市人大发布了《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深国仲理事会副理事长、院长刘晓春表示,从全球视野来看,深圳是第一个针对特定仲裁机构专门立法的城市。《条例》规定了深圳市政府、深国仲理事会及执行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了法人治理机制,进一步提升了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信力。

因其特定立法保证仲裁的独立性,《条例》成了一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特区法规,不少企业带着该《条例》的英文版与外商进行谈判。

多年来,广东省政府、深圳市政府作为仲裁机构所在地政府,对深国仲一直都是支持但不干预、监督到位又不越位。

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在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中明确要求健全国际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支持深圳经济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牵头建设国际投资联合仲裁中心。刘晓春表示,这是深圳经济特区和深国仲在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新任务,也是加快推进规则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率先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一个举措。

法律制度的保障为深国仲一路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深国仲仲裁员、香港律师会前会长陈泽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位美国律师朋友告诉他,深国仲位于中国仲裁机构前列,因为深圳这座城市兼容并蓄,深国仲的规则也比其他仲裁机构更有创新性。“英美律师越来越关注深国仲,这说明它的国际吸引力在不断提升。”

随着更多中国企业“走出去”,在“出海”过程中与外商谈判,怎样才能做到让其投资“走出去”,仲裁带回来?深国仲一直在努力解决中国企业“出海”过程中和外国企业的纠纷,不断加快国际化步伐创新规则,对中外企业的吸引力也随之提升。

从特区试验田到全球信任链,目前,深国仲仲裁和调解案件累计覆盖142个国家及地区,受理仲裁案件的争议金额由2012年的39亿元增长到2024年的1422亿元,12年间翻了36倍,稳居世界前列。

3I核心价值

回望来处,站在未来,深国仲经常思考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国际仲裁机构?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深国仲?延伸出来的问题便是,深国仲需要什么样的仲裁员?

公信力是仲裁的灵魂。一支什么样的仲裁员队伍是决定仲裁机构公信力的关键。

深国仲的回答是,坚持两个核心价值:3I核心价值和当事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3I是指Independence(独立),为公正奠定根基;Impartiality(公正),回应当事人的核心诉求;Innovation(创新),紧跟市场需求迭代规则与服务。

独立、公平、公正,不仅体现在仲裁机构,也体现在仲裁庭、仲裁员身上。

在深国仲的仲裁规则中,“独立中立、公平公正”是一条醒目的红线,贯穿始终:第二十七条明确强调“仲裁员应独立于当事人,并应公平地对待当事人”;第三十六条强调“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应保持独立和中立,公平、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这并非简单的文字规定,而是深国仲对仲裁独立性、公正性的承诺。在深国仲的仲裁庭上,有个特别的“仪式”——仲裁员开庭时必须佩戴莲花院徽。一开始,有的仲裁员还不太适应这个要求,刘晓春解释说:“别小看这枚小小的院徽,它既是给当事人吃下的‘定心丸’,传递仲裁过程独立干净的信号,也是仲裁员之间的无声约定,时刻提醒大家坚守公正底线。”

深国仲总法律顾问谢卫民的解读是:“莲花院徽不能只戴在身上,更要放在心里,不能只是口上说,还要在心里铭记。我们常说,办案时要有莲花精神,就是要将独立、公正、勤勉尽责的履职要求融入仲裁的整个过程。”

除此之外,每次开庭,仲裁庭成员还要宣读声明,用庄严的仪式强化责任意识。

对于仲裁员可能面临的各种诱惑、考验、围猎,谢卫民直言:“私下接触当事人、泄露案件信息、干扰仲裁庭组成······这些都是仲裁员需要警惕的雷区,仲裁员要时刻分清服务者与仲裁者的角色。深国仲对这类问题保持着高度警惕,列为重点监督内容。”

为了确保仲裁员队伍的专业性和纯洁性,深国仲理事会专门设立仲裁员资格审查与操守评估委员会。这个委员会不是“花架子”,而是由具体机构运作,并形成一套严密的监督体系:小问题由监督处处理,大问题提交监督委员会,更大问题直接上报理事会。此次理事会还调整了仲裁员任期,从三年一届变为五年一届,但是实行动态监管,一旦发现不合格的仲裁员,立即启动处理程序。深国仲用这样的“硬核”举措,确保了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敢为人先

创新是深圳勇立改革潮头的基因,也是融入深国仲发展的基因。

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让国际经验走进中国仲裁庭。最先制定的《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从一开始就明确,来自香港、澳门和其他境外的仲裁员不少于三分之一,此后这条规则一直延续至今。最新一届的仲裁员名册中,2078人中有中国内地仲裁员1353名,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员188名,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员27名,中国台湾地区仲裁员22名,外国仲裁员488名。

“与往届相比,这届仲裁员名册,国际化程度更高、专业覆盖面更广。”深国仲国际合作与发展处副处长迟文卉介绍,在分布地域方面,境外仲裁员来源地由上一届的114个国家和地区增加至129个;在专业领域方面,仲裁员专业背景除覆盖金融资本、房地产、海事物流、知识产权等传统领域,还新增跨境电商、直播文娱等新兴领域;在队伍结构方面,仲裁员既有资深律师、法官,也有国企央企、民企、外企法总,还有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

多元化的背景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选择,有利于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中立、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

2019年,深国仲在香港成立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随着“双城、双院、双法域、双法系、双规则、双名册”的“六双优势”构建,深国仲的发展又上新台阶。

在规则体系上,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与深国仲并不相同。香港的仲裁条例是基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制定的法律,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也以联合国贸法会的示范规则为蓝本起草,且没有改变联合国贸法会示范仲裁规则的条文顺序,极大方便了境外人士熟悉和使用。立足于香港的普通法系,其传统的诉讼方式和管理方式,也会反映到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管理的仲裁程序中。

而深国仲的规则体系立足于大陆法系,不同的规则给市场主体提供了多个选择,企业可以根据合作方特点、项目需求,灵活挑选最适配的仲裁规则。如今,越来越多的出海企业已经熟练运用双城两院的“对冲仲裁机制”,为跨境合作保驾护航。

在深国仲理事会理事、澳门立法会议员、澳门律师公会主席黄显辉看来,立足于“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背景下,深国仲融合了多元智慧。“内地仲裁员扎根本土实践,港澳同仁对接普通法系和葡语系国家的法律规则,海外专家引入国际商事惯例,三方合力让深国仲以香港、澳门为支点,精准服务企业在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国家、葡语系国家的投资与贸易。”

深国仲理事会理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首任律政司司长梁爱诗表示,进入深国仲仲裁员名册有多重价值。“深国仲的仲裁员同时也是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的推荐仲裁员,不仅能在深圳和香港两地办案,还能在深国仲江门中心、喀什分院两个机构办理案子,也可以在深国仲海事仲裁中心、证券期货仲裁中心和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三个行业中心办案。”

“双规则、双名册”的创新,既解决了境外当事人认知成本和接受度的问题,也真正联结了港澳。梁爱诗认为,香港是面向普通法国家的重要城市,仲裁员如果能以香港为窗口,充分学习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开拓国际视野,对接普通法国家的市场主体,就能助力“双城双院”走向世界。

以当事人为中心

仲裁应该以什么为中心?有人认为以机构为中心,有人认为以仲裁庭为中心,深国仲认为,某种语境下这些答案都对,但从更大的视野来看,更应该以当事人为中心。因为没有当事人的约定,仲裁管辖权、机构管辖权、仲裁庭管辖权都无从谈起。

这一认知,是深国仲多年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理论基石。

如何将“以当事人为中心”落到实处?深国仲认为有两个关键原则。

首先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约定,深国仲都会全力支持。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主约定送达方式、送达地址、仲裁庭组成方式、仲裁庭人数、语言、仲裁地、开庭地点、审理方式,包括是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庭审方式是大陆法系的纠问式、询问式,还是普通法系的辩论式,或者是两种的融合或者其他形式。此外,证据规则、实体适用法律、仲裁员报酬等程序事项基本上都是当事人有约从约。

有约,从约,让商事仲裁进一步回归本质。

其次是仲裁员的责任心与同理心。每个仲裁裁决对于当事人来说都可能产生至关重要的结果,仲裁员应当对每一个字、每一个标点都仔细审视,要花更多心思,把事实和理由从法律、情理、事理上解释透彻。

仔细看深国仲的仲裁规则,可以发现处处彰显“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巧思。深国仲研究处处长、海事仲裁中心主任樊奇娟表示:“仲裁规则为谁而生,仲裁规则为谁而变?规则中没有一条写‘以当事人为中心’这7个字,但这7个字却贯穿整个规则体系,体现在每一个仲裁条款中。” 

在她看来,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核心理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二是诚信合作;三是赋能仲裁庭适当管理。

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了体现在有约从约之外,还体现在仲裁员的选择,尤其是首席、独任仲裁员的选择上。在深国仲,首席仲裁员的选择有推荐排序法、推荐选择法、推荐排除法等多种方式,最大可能满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把选定仲裁员的权利交给当事人。

在当事人无法共同指定或者共同委托指定首席仲裁员时,深国仲会综合考虑案件的纠纷特点、仲裁员的专业匹配度和业界口碑,包括语言要求、时间要求及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等,综合考虑下,给当事人推荐一个3人以上的侯选名单,也可能让当事人选定的两名边裁对首席进行排序选择或者排除。

这样安排是为了提高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员的成功率,增强仲裁庭组成的透明度,打消当事人对首席、独任到底是怎么产生而引发的顾虑。

取得双方共同选定仲裁员最大公约数的效果明显。据统计,2023年争议金额为一亿元以上的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多种方式共同选定首席和独任仲裁员案件数量占比86.76%,2024年为88.73%,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诚信合作的原则也在规则中多处体现。对于有的当事人故意拖延程序的证据突袭、庭审突袭、伪造证据、组庭后恶意制造利益冲突、预感不利提出撤回仲裁请求而迫使对方参与另一个争议解决纠纷、虚假仲裁等情况,深国仲仲裁规则充分赋能仲裁庭,按照相关规则驳回请求或对不诚信参与的当事人在费用上予以惩戒。

以当事人为中心离不开持续创新,这也是深国仲理事会成员们的共识:中国需要一个更独立、更公正、更创新、始终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深国仲。

40多年来,作为改革开放之后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深国仲以莲花精神为志,联动港澳,充分发挥深国仲与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两个法域、两个仲裁地、两个机构、两套规则”的特殊优势,用深圳智慧“出招”,融合国际仲裁经验“接招”,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贡献了中国方案,逐渐赢得了全球商事主体的信任。

明末清初大儒黄宗羲曾经在阐释周敦颐的理学思想时说:“须识得静字分晓,不是不动是静,不妄动方是静。”有了莲花精神的定力,未来深国仲将继续书写国际仲裁服务的新范式。


编辑:乔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