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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泄露内幕信息 连城数控实控人被罚

2024-01-31 11:04:55 来源:经济参考网 -标准+

1月29日晚间,连城数控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春安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简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存在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辽宁证监局拟对李春安处以5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石金科技”)董事长李某红于2019年8月向连城数控董事长李春安介绍石金科技并询问连城数控投资石金科技的意向,李春安当时没有明确意见。2020年6月2日,李某红再次向李春安发送拟合作方案,双方就连城数控拟参与石金科技定增发行股票事宜初步形成动议,随后李春安将与李某红的相关聊天记录转发给赵某平。赵某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了“石金科技”股票。

辽宁证监局经调查认为,石金科技定增发行股票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2日,公开于石金科技披露定增发行股票事宜的公告日,即2020年10月29日。

李春安作为石金科技定增发行对象连城数控的董事长,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内幕信息泄露给赵某平,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辽宁证监局拟对李春安处以50万元罚款。

关于该事件对公司的影响,连城数控在公告中称,上述事项涉及的被处罚主体并非本公司,目前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编辑:范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