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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所因债券法律服务被警示

2023-11-14 16:46:26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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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青岛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意见书个别表述不准确,使用“未发现”的含糊措辞。二是针对发行人对外担保、诉讼仲裁等事项未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三是采用网络查询方式进行核查验证的,未制作查询笔录。

青岛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青岛证监局要求该律所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范,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汪定强)


编辑:乔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