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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促监管” 安全“不放假”

2024-02-27 15:56:41 来源:中国建设报 -标准+

安全就像太阳,照亮我们的人生。安全不仅关系到个人,更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关系到整个社会和国家。本月,在各地喜迎春节之际,多部以“安全”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开始施行,以立法强化监管,确保多方安全。

为施工安全立法 规范建设工程管理

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各项建设工程日益增多,高层建筑、大跨度结构、深基础施工的建设工程也频繁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问题备受各界关注。

与国内很多城市一样,吉林省长春市城市建设稳步发展,建设规模逐年增大,目前呈现出建设投资大、施工队伍多、高大难深项目多等特点,对施工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满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需要,长春市进行地方立法,制定并施行《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补充,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部门职责,强化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义务,规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行为,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办法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部门职责,要求市、县(市)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相关部门对工地内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的管理职责,有利于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在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义务方面,办法在要求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单位遵守相关规定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基础上,结合各类单位的具体情况,明确了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相关义务。

关于法律责任问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部分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行为设定了处罚,办法依其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明确了处罚,以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认真履行义务。

为电梯安全立法 促进管理制度建设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发展,电梯的数量与日俱增,电梯的安全运行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电梯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电梯经营制造企业、使用管理单位、施工建设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以及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教育等诸多部门,需要各方有效联动、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是明晰监管职责、强化多元共治和落实管理责任的有力保障。

据介绍,从2018年至2022年,江苏省盐城市电梯总量增长了2.8倍。随着电梯数量持续快速增长,主体责任落实难、老旧电梯隐患多、治理资金难筹集等电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创新工作举措、改进治理方式,且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和完善。为此,盐城市借鉴其他城市立法经验,结合盐城电梯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并施行《盐城市电梯安全条例》,促进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针对目前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实际需求,条例严格加装电梯安全管理,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通过房屋安全性论证,符合建筑结构、消防等标准和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土建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批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施工;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土建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电梯所有权人共同对电梯进行承接查验,纳入物业服务管理范围。

条例要求加强电梯智慧化建设,鼓励和支持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采用信息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明确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安装具有安全管理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智能化装置,按照规定开放统一接口;要求人员密集场所、住宅小区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安装具有人工智能识别功能的视频监控设施;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采用信息化技术,建立无纸化维护保养记录系统,对电梯维护保养行为和维护保养质量实施过程监控。

条例对提高电梯本质安全也作出规定,例如,不得将乘客电梯用于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运载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电梯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年;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内安装空气调节器。条例同时规定,电梯生产单位应当明确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量保证期限自监督检验合格起不得低于5年。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生产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为古建安全立法 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文物建筑是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灿烂文化的积淀,对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文物建筑自身的特点及管理上存在的一些盲点,使其存在着大量的火灾隐患,极易诱发火灾事故,造成难以弥补的火灾损失。

山西省运城市是中国古代文化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珍贵文物建筑众多。据统计,运城市现存各类不可移动文物6205处,其中国家级保护文物102处、省级保护文物110处、市级保护文物71处、县级保护文物2954处。为了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文物建筑火灾危害,运城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立法依据,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分别赴芮城县永乐宫、永济市普救寺、万荣县后土祠和盐湖区解州关帝庙等12处文物建筑开展专项调研,经过公开征求意见,通过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定并施行了《运城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针对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进行地方立法,是运城市针对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的一项创新性举措,为运城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填补了该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领域的一项空白。管理规定要求各县(市、区)切实担负起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要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文物建筑单位要落实好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进数字化管理,坚守文物建筑安全底线,推动文物建筑和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与传承。

管理规定从24个方面破解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难题,针对文物建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清晰的问题,明确了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物建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针对灭火自救力量匮乏的问题,明确了文物建筑主体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具备处置初期火灾能力的消防力量;针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消防安全巡查等制度不落实的问题,从消防安全评估、消防管理制度等5个方面提出防范措施,严密防范火灾事故发生。(林培)


编辑: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