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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路牌不能指向“法律禁区”

2022-08-25 15:31:48 来源:人民公安报 -标准+

商家不管以哪种方式宣传引流,都不能任性,必须守住法律底线。应对网红路牌进行依法清理,让特色广告文化在健康有序的法治轨道内发展。

“我喜欢乐山,更喜欢这座城市的你”“我在南宁很想你”……日前,一系列“浪漫风”路牌在多地出现,在年轻人中掀起拍照打卡热潮。这种外形酷似道路指示牌的网红路牌其实多是商家的“引流”利器,已有不少网红路牌因涉嫌违规被拆除。(8月21日《北京青年报》)

网红路牌成为了城市的“风景”,也给商家带来违法风险。路牌不是谁想设就能设,设置路牌是行政性法律行为,必须由特定的管理部门实施,且有严格的法律标准、条件和法律程序,必须遵循城市管理、交通管理、户外广告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矩,商家擅自设置网红路牌,对人们形成误导,极易触碰法律底线。

根据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必须使用标准地名。同时规定,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地名标志上予以标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公路法也对设置公路标志以及其他标志实行严格管制。由此可见,商家不是设置路牌的责任主体,也没有设置路牌的权力,如果商家擅自设置具有定位、指位功能的路牌,就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网红路牌大多以烘托氛围、宣传引流为主要目的,是变相的户外广告。此前多地出台了地方法规或规章,对户外广告的位置、规格、申请设置的条件与流程等进行规制。因此,商家擅自在商业街区设置路牌式户外广告,也违反了户外广告管理和市容市貌管理规定。

网红路牌不能指向“法律禁区”,更不能脱离监管。商家不管以哪种方式宣传引流,都不能任性,必须守住法律底线。相关监管部门在依法清理的同时,应引导商家规范宣传,让特色广告文化在法治轨道内发展。(记者 李英锋)


编辑:陈计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