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晓飞
卢松,外交学院教授,独立仲裁员。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后在外交学院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讲授国际私法、仲裁法与民商法等课程。他曾以仲裁员、仲裁代理人和专家证人身份参与过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伦敦、新加坡和斯德哥尔摩等地很多起国际仲裁案。他同时兼任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2008年至2024年,他担任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国际仲裁指南》的中国报告人。
2020年东京奥运会和2024年巴黎奥运会期间,他被指定为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特设仲裁庭仲裁员。
一、在唐老办公室写硕士论文
毛晓飞:您1978年考上北京大学,那正是恢复高考的第二年,请问您当时为何想学法律专业呢?
卢松:报考大学的时候,我还在东北的一个部队里当兵。那一年,部队下发了一个通知,说可以考大学了。我幸运地获得参加考试的资格,但只有两个星期的备考时间,于是直接从军事工地回到营房准备考试。结果,竟然考上了。我觉得命运还是非常眷顾我的。之所以选择法律专业,也非常偶然。那时我有个北京的同学,他先考上了北大法律系并写信告诉了我。我想,那我也考法律系吧。
毛晓飞:您在大学学习期间就接触到了仲裁吗?
卢松:在北大学习期间没有。毕业之前,我看到姚壮和仁继圣老师编写的一本《国际私法基础》的小册子,觉得很有意思,就决定学习国际私法。1982年北大毕业前我报考了外交学院的法学硕士,在研究生阶段接触到仲裁。我的硕士导师之一姚壮老师是那时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的资深仲裁员。
1984年我写的硕士论文是研究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协助与监督问题。唐厚志老师是我的另一位论文导师,他对我的要求非常高,希望我尽可能全面地分析研究全球范围内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然而,当时国内的相关外文书籍和资料十分匮乏。北京当时国际仲裁相关外文资料最多最集中的地方就是贸仲的图书室了,而那些书籍大多是国外仲裁机构来访时赠送的。当时,唐老在他办公室里给我找了一张小桌子,指导我写硕士论文。
二、在挑战中不断成长
毛晓飞:您记得自己初次参与国际仲裁实践是什么时候?有什么让您感到印象特别深刻的仲裁案件?
卢松:我在1989年成为贸仲仲裁员。给我影响比较深的是1990年的Paklito案。那是一个由贸仲管理的国际仲裁案件,涉及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我当时被指定为边裁。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委托国内某机构出具了一份货物质量鉴定报告。按照当时贸仲审理仲裁案件的实践,鉴定报告只是供仲裁庭参考,无需当事人发表意见。不过,仲裁庭还是把鉴定报告给了双方当事人。被申请人当庭口头表示要发表意见,但庭审后两三周也没有提交书面意见,于是仲裁庭就作出了仲裁裁决。
这个仲裁裁决后来拿到香港法院申请执行,时任的尼尔·卡普兰(Neil Kaplan)法官依据《纽约公约》第五条(1)款(b)项(未给予当事人适当通知或陈述机会),以裁决违反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为由拒绝了执行申请(Paklito Investment Ltd. v. Klockner East Asia Ltd. 〔1993〕 HKCFI 205) 。那是我第一次接触到自然公正的概念。
对于香港法院的这个裁定,当时贸仲的不少专家并不赞同,因为那时贸仲的规则与仲裁实践就是无需当事人发表意见。不过,我个人感觉香港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还是有道理的,只是当时国内的仲裁实践与国际通行做法有所不同。后来,贸仲吸取了这个案件的经验,对仲裁规则作了相应修改。可以说,就是这样一步步地,我们中国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在不断地深化对国际仲裁的理解。
毛晓飞:作为早期参与国际仲裁案件审理的中国籍仲裁员,当时还非常之少,您个人觉得自己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什么?
卢松:唐老和姚壮教授属于新中国的第一代仲裁员,我算第二代吧。挑战对我来说,第一个来自语言方面。对于中国仲裁员而言,用英语审理案件压力比较大。例如,今天国际仲裁中的程序管理会议(CMC)大多采用远程视频方式,而在早年则完全依赖电话沟通,加上参与者的不同口音,这对仲裁员的英语听力能力提出了很高要求。此外,在境外进行的国际仲裁开庭时间通常较长,以往都是线下进行,仲裁员在有时差影响的情况下参加庭审,需要长时间全神贯注,有时会感到非常疲惫。
第二个挑战是普通法知识的欠缺。中国的法学教育以大陆法系为主,早年尤其如此。然而,在国际仲裁中,普通法的影响非常大,无论是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方面,与我在校学习的知识均有所不同。对我们这一代中国仲裁员来说,普通法知识的积累不足,导致在境外审理国际仲裁案件时,我们与英美仲裁员在观点上存在差异。此外,我们对普通法的判例也不够熟悉。英美仲裁员和律师对这些案例可以说是信手拈来,而我们则需要回去再研究。我对普通法的了解主要来源于研读英美法著作和论文,在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访学期间选修的美国法律课程,以及实际参与的适用普通法的国际仲裁案件等。
毛晓飞:现在我们国内的机构仲裁规则和仲裁实践在很大程度上都已与国际接轨,但有些方面还不太一样。譬如说,专家证人在国际仲裁中使用十分普遍,但在我们国内还没有,对于某些专业问题还是习惯使用鉴定。据了解,在一些国际仲裁案件中也已经使用“专家证人会议” (expert witness conference),以部分取代对专家证人的“交叉盘问”,您对此有何看法?
卢松:我个人比较认可专家证人会议的做法,它是庭审中专家的“对质”,它对仲裁庭帮助较大。当然,专家对质的具体方式可以有所不同。有的以仲裁庭向双方专家证人发问为主,有的则以代理人向专家证人发问为主。无论采用哪种方式,仲裁庭都需要事前进行一些有效的组织工作,以确保庭审中专家对质能够公正、高效地进行。譬如,要求双方代理人事先提供问题单,这样仲裁庭就可以在阅读专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提炼出更具争议性的焦点问题。
毛晓飞:对于我们国内的专家证人制度,您觉得有哪些需要改进之处呢?
卢松:就我个人观察来看,专家证人在国内仲裁中的使用不仅较少,且在操作层面缺乏规范。我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案子:仲裁代理人提供的专家意见仅仅一页半纸,里面没有任何关于专家是如何被指定的、需要就哪些问题提出专业意见,以及专家结论所依据的分析过程等内容。这里反映出的不仅是专家的问题,也有仲裁代理人对如何使用专家证人缺乏经验。专家证人的关键是如何提交出让仲裁庭信服的专家意见,而不仅仅是请“知名”专家在意见书上签个名。
三、在奥运会期间担任仲裁员
毛晓飞:您在2024年巴黎奥运会期间又一次担任仲裁员,是十二名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指定的特设仲裁庭仲裁员中唯一的中国籍仲裁员。请问要能够成为CAS指定的仲裁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卢松:首先是你需要成为CAS的仲裁员。奥运会特设仲裁庭的成员只能从CAS的仲裁员名册中挑选产生。其次,你要对体育仲裁包括奥运会期间的体育纠纷和奥运仲裁规则有所了解。你要让国际体育仲裁院理事会(ICAS)相信你能够胜任该工作。当然,这种工作需要个人申请,你自己不表示出兴趣,别人通常不会主动找你。
毛晓飞:作为仲裁员,您认为体育仲裁与商事仲裁的最大差异在哪里?需要在处理相关纠纷时特别关注哪些事项?
卢松:体育仲裁解决的纠纷大多包含体育的特殊性质并涉及行业习惯,也有一部分与商事仲裁纠纷重叠。大家首先应了解,国际体育组织有点像独立王国,其运作主要依据其自身的行规。像参赛资格、注册交流、工作合同、青训补偿、公平竞赛、赛场裁判规则(field of play doctrine)、处罚、反兴奋剂等,都具有独特性,商事仲裁中没有。此外,奥运会仲裁有一个特点就是时间短。裁决通常在接到仲裁申请后的24小时内作出,以便运动员能顺利进入下一轮比赛。仲裁庭经常在半夜开庭。
四、乐于培养中国年轻的仲裁人
毛晓飞:您长期从事着仲裁教学与仲裁实践工作。您认为,作为学者参与国际仲裁有何优势与劣势呢?有哪些成功经验可以和有志于国际仲裁的年轻学者分享呢?
卢松:我记得在20世纪80年代,学者是中国涉外仲裁案件仲裁员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来自实务部门,从事涉外业务的专家是另一股重要力量,他们大多来自贸促会、当年的经贸部、商检局等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以及外贸公司。这两类专家较早地接触到国外法律理论与实践,构成当时国内涉外仲裁员的主体。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律师作为仲裁员参与仲裁案件审理的人数才逐渐增多,包括涉外仲裁案件。
从专业角度来看,学者作为国际仲裁员的一大优势在于利益冲突少,且在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丰富。然而,仲裁员的工作,实践性非常强,不仅需要扎实的理论功底,还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来解决实际问题,而学者在这方面相对欠缺。因此,如果年轻学者希望未来深耕国际仲裁领域,那么研究理论和积累实践经验是非常必要的。我现在也考虑写一本关于如何成为国际仲裁员的实务操作的书,希望能把自己参与国际仲裁的点滴经验分享给大家。
毛晓飞:据我了解,如果年轻仲裁人有机会给资深国际仲裁员当助理,并在一些复杂案件中成为仲裁庭秘书,也能非常好地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现在我们国家在积极倡导仲裁秘书的专业化与职业化。2022年,仲裁秘书也被正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您现在作为专职仲裁员有很多国际仲裁案件需要处理,有时甚至会觉得时间都不够用。那么,您认为在我们国内发展职业的仲裁庭秘书是否可行?目前还存在哪些障碍?
卢松:在国际仲裁中,不少首席仲裁员,或者说仲裁庭,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都可以使用仲裁庭秘书来协助仲裁庭工作。一些国际仲裁机构,例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也都制定了使用仲裁庭秘书的相关规则或指南。像尼尔·卡普兰这样的国际知名仲裁员,会在全球范围内招聘个人助理,并在其担任首席仲裁员的案件中,让他的助理担任仲裁庭秘书,这对于仲裁领域的年轻人来说,无疑是一个难得的学习机会。
类似的实践目前在中国国内很少见,究其原因,我个人认为,可能还面临三个方面的障碍:首先,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秘书通常身兼二职:他们既是机构的案件管理秘书,也承担仲裁庭秘书的职责。仲裁庭另聘秘书的必要性不大。由于仲裁具有保密性,仲裁机构对于仲裁员随便自带助理或学生参与案件审理有些反感。其次,从国内仲裁员的报酬来看,与国际仲裁员的收入还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考虑到全国仲裁员的平均水平。而且,国内仲裁员的税赋相当高。让仲裁员从其每年税后收入中再拿出一部分支付仲裁庭秘书的报酬,目前来看不太容易。再者,国内缺乏专业的仲裁庭秘书人才培养机制。如果让仲裁员使用法律专业毕业的研究生,就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培养过程;而如果使用有一定仲裁秘书经验的专业人员,仲裁员个人也很难长期负担其报酬。事实上,我个人非常愿意参与培养年轻一代仲裁人才的工作,包括仲裁庭秘书人才。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别法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副研究员)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