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贸仲山东分会“仲裁大讲堂——建设工程仲裁实务系列课程”之建设工程鉴定中的有关实务问题讲座成功举办

2024-03-28 14:28:34 来源:法治网 -标准+

3月8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山东分会(简称“贸仲山东分会”)与山东省律师协会共同主办、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及济南市律师协会提供支持的“仲裁大课堂——建设工程仲裁实务系列课程”第一期成功举办。本期讲座由贸仲仲裁员、上海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亓培冰主讲“建设工程鉴定中的有关实务问题”。贸仲山东分会秘书长助理周玥熠主持活动。

周玥熠在开幕致辞中表示,建筑工程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争议高发的产业,处理这类案件对代理人专业素养、仲裁员专业能力都提出了很多挑战和要求,由于仲裁具有当事人意思自治、“专家办案”、高效、保密等优势,因而在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工程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中国仲裁实践的先行者,贸仲一直努力在该领域进行探索和实践,贸仲山东分会自成立以来更是得到了多方支持,因此也必将秉承贸仲优良传统,为山东及周边地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仲裁服务,为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亓培冰发表演讲)

在专题讲座中,亓培冰引用真实案例,首先解析了建设工程鉴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他强调在鉴定必要性的问题上,要注意司法解释及仲裁业务规则中关于不予鉴定的规定及其例外;在鉴定可行性的判断上,鉴定事项则应当属于能够通过鉴定得出结论的事项,并且该事项不应存在鉴定程序难以实施的客观障碍。

其次,亓培冰对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机构及仲裁庭的职责划分、“以鉴代审”的现象及其避免进行了深入剖析。他认为“以鉴代审”本质上是混淆了案件纠纷的“专业技术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由于建设工程领域专业性高、案情较为复杂,裁判者容易过度依赖鉴定机构,而鉴定机构对法律知识也不熟悉,十分容易“越界。要解决这类问题,首先要明晰专业技术问题及法律问题的边界,还要发挥裁判者的主导作用,和鉴定人充分沟通,有效推进鉴定程序。

最后,亓培冰列举了人民法院释明明、鉴定人未出庭作证等鉴定程序中的常见问题,并回答了听众的踊跃提问。

编辑: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