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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上诉机构改革将向何处去 专家认为

WTO争端解决应坚持两审终审制

2022-11-01 18:09:3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 -标准+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 维

□ 见习记者 薛金丽 武卓立

已经停摆近3年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上诉机构何时重启,仍未有明确答案。中国作为WTO的重要成员、多边组织的拥护者,如何积极与其他成员一道冲出WTO上诉机构的停摆困境并在改革方面发挥领导力,考验着中国智慧。

近日,作为今年中国仲裁周重要活动之一的第六届“唐厚志大讲堂”以“WTO上诉机构的恢复与改革”为题开讲,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贡献中国智慧。

成立于1995年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上诉机构,在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有国际贸易“最高法院”之称,曾被誉为“皇冠上的明珠”。上诉机构不仅对世贸组织专家组发布的“初裁”报告有复审权,而且其裁决被视为终审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可正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先生在大讲堂开场致辞中所言,“近年来上诉机构因法官的遴选和任命不畅而彻底瘫痪,‘明珠’已然蒙尘”。

WTO上诉机构常设7名法官,每人任期4年(可连任一次),每个案件至少需要3名法官共同审理并作出裁决。法官遴选程序遵循世贸组织成员协商一致的原则,也就是“一票否决”原则,即在所有164个成员全部同意的情况下,遴选程序才能顺利进行。

但从2018年1月起,WTO上诉机构仅剩3名法官。2019年12月,上诉机构因法官人数不足而陷入停摆状态,所有到上诉机构的案件全部停止受理,多边贸易体系和争端解决机制受到破坏。2020年11月30日,中国籍法官赵宏任期届满。

至此,上诉机构大法官全部离任。这意味着WTO成员在解决贸易纠纷时很可能会陷入僵局,还可能迫使各成员单独行动,陷入相互报复的恶性循环。

而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否需要保留两级审理的纠错机制等问题,也成为争论焦点之一。本届大讲堂的主讲嘉宾——中国首任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原大法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月姣认为,这是必要且有利于成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据张月姣介绍,自从争端解决的决策程序从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下的“一致同意原则”演变为WTO下的“反向一致同意原则”,组建专家组和报告均是自动快速实现的,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的报告表明,在涉及政府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案例中,能够纠正临时组建专家组成员所犯错误的上诉组织制度是“可取且可行的”。

坚持并维护WTO争端解决的“两审终审”具有重要意义,也是WTO上诉机构原大法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的观点。赵宏说,“上诉机构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力和司法性大大加强,也赋予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最大程度的独立审案权,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独立性的体现”。

纵观历史,国际经济本就是在新秩序不断取代旧秩序这样循环往复的改革中螺旋式上升发展。当前上诉机构遭遇的停摆危机,还不足以颠覆WTO现有体制,反而为现有体制的改革提供了一个良好契机。

“恢复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运行必须与时俱进,不断自我完善和革新。”张月姣说。

改革上诉机构不能离开一些具有指导性的原则及针对实体性和系统性问题的处理。对此,张月姣提出十项建议:一是改变文牍主义,上诉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应通俗易懂。二是WTO适用协定的某些条款需要部长级会议进行修改或解释。三是重新澄清或适当延长90天的上诉审限。四是上诉机构和争端解决机构不应通过解释其成员的内部法来干涉WTO成员自己的域内立法。五是上诉机构承担《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规定的职责,遵守WTO适用协定。六是如获得争端解决机构批准,即使任期届满,上诉机构成员仍有权完成其任期内被分派案件的审理。七是延长上诉机构成员的任期。八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应有权发布“紧急临时措施”。九是专家、法官和律师应广泛代表WTO成员资格。十是所有参与争端解决的人员都应遵守严格的行为准则,争端解决机构有监督职能。

赵宏补充了三条建议:在明确授权的基础上尽快恢复上诉机构;跟进“一审程序”的改革;允许争端方把母语作为诉讼语言。

编辑:薛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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