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议可以向哪些机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异议的提出时间
《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庆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的,视为承认本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三、异议的提出形式
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协议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交。
四、异议提出后的仲裁程序
本会《仲裁规则》第14条第3款“当事人向本会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71条第1款第(6)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应中止仲裁程序。
五、异议处理后再有无救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异议处理后作出的是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会《仲裁规则》第14条第5款规定“本会或者本会授权的仲裁庭有权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所以本会对管辖权异议处理后作出的是决定书,《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3条第2款“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本会或者本会授权的仲裁庭作出决定书即发生效力,为仲裁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最终处理结果。
提出管辖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应该按照法律及仲裁规则的规定正确行驶权利,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编辑:买园园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