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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适用贸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案件成功解决

2021-04-28 15:23:42 来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作者: -标准+

近日,首例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的案件得到成功解决。

本案涉及政府PPP项目,发包方和承包方就施工过程中,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相关条款的有效履行发生争议,如不及时解决,将会严重制约工程项目整体建设的正常推进。双方经协商一致,采取合同约定的争议评审方式解决,并共同协商适用贸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以下简称“《评审规则》”)。双方从贸仲推荐性的《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名册》中指定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江苏南京,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贸仲授权其江苏仲裁中心为当事人及评审组之间的评审调查会提供场所,同时提供程序上的辅助性秘书服务。该案从当事方申请贸仲提供协助服务到评审组最终出具评审意见,仅用时 28天。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评审的高效一致肯定,并表示会按照评审意见执行。

建设工程纠纷一般所涉金额较大、项目参与方众多、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解决的专业性强。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就是针对建设工程纠纷的特殊性而产生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有利于早期预防、及时化解建设工程纠纷,近年来在建设工程领域受到广泛关注。

贸仲委受理了大量的建设工程案件,在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满足建设工程行业争议解决的特殊需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机制,进一步完善多元化争议解决服务体系,贸仲在充分考虑我国现有国情、制度基础和吸收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了《评审规则》。

《评审规则》在体例上尊重争议评审的特点,以常设评审组为主要模式、以临时评审组为补充模式。在评审组的程序安排上,突出专家评审的特色,以评审组为主导,由评审组自行决定和组织程序进行,同时规定贸仲可以在当事人请求并经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提供相应的服务:如代为指定评审专家、决定评审专家的回避事宜、为《评审组成员协议》的达成提供辅助性秘书服务、为评审组和当事人之间的会晤及评审调查会提供场所、设备以及必要的支持与协助;核阅评审意见草案等。在评审意见的效力上,规定效力的默认模式是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异议评审意见才产生约束力,同时允许当事人对评审意见的效力进行约定,评审意见依约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评审规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注重规则的开放性和灵活性,以满足不同层次当事人的需要。

贸仲现行有效的建设工程评审专家名册中共聘任国内外一流建设工程评审专家107名,贸仲在国内外设有十七个分会/仲裁中心,可以充分发挥贸仲的专家资源优势和国内外网络布局优势,为建设工程行业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争议评审服务,协助当事人通过争议评审机制化解建设工程中的争议,防止争议扩大造成工程拖延、损失和浪费,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为我国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编辑:买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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