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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弘:人工智能和网络科技在仲裁中应用的现状与展望
发布时间:2022-12-30 17:01 星期五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9月6日,2022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第二届贸仲全球仲裁员大会在京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简称“联合国贸法会”)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ACLA)共同主办。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会(ICC)“一带一路”委员会委员、天同律师事务所仲裁业务总负责人蒋弘女士发言内容节选。

一、人工智能在国际仲裁中的应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人工智能在仲裁中区别于其他自动化工具的特点就是可根据既有的数据和用户反馈不断的改良输出结果,其在仲裁各个环节都有广泛的价值,能在很大的程度上减轻当事人、律师和仲裁员的负担,提升仲裁程序的效力并减少成本,以下是具体的应用场景。

一是法律检索。将人工智能用于法律法规、类案检索已经是十分常见的实践。

二是选择仲裁员、专家证人等利益冲突检索。当事人选择仲裁员人选时可根据案件性质对仲裁员的要求设定参数,并根据仲裁员候选人参与的案件、发表的文章和填写的仲裁员问卷等原始数据挑选出最可能支持己方观点的仲裁员,同样的软件也可以应用到选择专家证人以及利益冲突的检索。

三是证据的开示。律师可以在证据开示阶段使用人工智能对海量的证据文件进行第一轮筛选,减少工作量。根据案件的性质挑选出最相关的文件,极大的减轻审阅负担,缩短时间。

四是撰写法律文书。仲裁员可以在撰写裁决时使用人工智能从当事人的陈述、仲裁庭的程序令以及庭审记录中提取案件事实,仲裁过程和举证质证等片断,对于撰写相关法律文书有重要作用。

五是预测案件结果。目前国际上已经有一些人工智能的技术被用于预测民事案件,甚至是刑事案件的结果,并被部分地区法院参考,但相关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仍然是比较低的。

以下是几方面的思考。

一是分析结果准确率低。人工智能的工作原理是从既有的数据和用户反馈中发现规律,将规律应用到用户输入的其他的参数中得到分析结果,过程偏重于经验分析,但是考虑到仲裁的特殊性,尤其是仲裁在程序上、原则上的保密,涉及的争议类型多样,也可能适用多个国家的法律,原始数据的匮乏和案件复杂程度使得人工智能的分析准确度缺乏保障。

二是技术的应用无法妥善完成说理。人工智能生成结果的过程可以比喻为大规模的类案检索,因此律师和仲裁员都无法确信人工智能的结果具有类似于人类思维的准确性,也就无法让它替代关键性的工作。

三是过度干预裁判过程。这可能会造成违反公共利益这样一个结果,因为人工智能的应用不能过度干预裁判的过程,替代裁判者的意志。

二、网络数据在仲裁中的应用及面临的问题

新冠疫情爆发对于商事仲裁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仲裁机构当事人和仲裁员都更加依赖网络进行沟通,开庭合议和作出裁决。

疫情对仲裁的影响最显著的方面体现在线上开庭的使用和在线视频沟通。在线开庭是适用网络时代和新冠疫情的有效措施,关于在线开庭的相关法律和实践问题值得更深入的探讨:一是注意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是否约定了线下开庭。二是注意仲裁庭的法律是否禁止仲裁庭在未取得当事人特别同意的情况下线下开庭。三是对于案件复杂,事实争议大,证据繁多,特别是涉及很多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的案件,采用线上开庭,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未来已来,未来值得期待。

责任编辑: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