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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二:仲裁员名册是否应强制的再辩论
发布时间:2022-12-30 11:21 星期五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2022年9月8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中国人民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2022年中国青年仲裁论坛暨第十届“中伦杯”商事仲裁征文颁奖仪式在北京成功举行。

以下内容是在本论坛的第二环节,此环节为辩论,主持人、正反两方辩手以及点评嘉宾的发言内容节选。

主持人姚俊逸:现在进入本论坛的辩论环节,今年辩题是“仲裁员名册是否应强制”。

正方观点:仲裁员名册应该强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反方观点:仲裁员名册不应该强制。

下面介绍一下今天参加辩论的嘉宾:北京电控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王谨、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纯钢、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强、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会仲裁及多元纠纷机制委员会副主任詹晖、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监督协调处李婉嘉。

在辩论发言结束之后,来自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平将作为点评嘉宾对各位成员的观点进行点评并分享经验看法。

本议题大致分以下四个环节,即开场、分议题的辩论、陈词、总结。

一、开场

李婉嘉:我方认为这个辩题涉及到如下几种理解:第一名册制是否取消,不鼓励仲裁机构设置名册;第二是名册制应该保留,但是实行推荐名册制;第三名册制应该保留,并且实施强制名册制,包括当事人从中选择仲裁员。今天我方选择的立场是在中国的仲裁实践当中用本土的经验证明强制有效的强制名册制不为人知的优势,我方的论点如下:

第一,从仲裁质量的角度,强制名册制是裁决公正的压仓石。仲裁裁决与法院的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在《纽约公约》的框架下甚至具备全球广泛承认与执行的效益,因此仲裁庭中的仲裁员角色至关重要。

第二,从仲裁效率的角度,强制名册制是仲裁的加速器,高效是仲裁的核心价值。仲裁机构给当事人一个选定仲裁员的合理时间,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如何在有限的时间选择合适的仲裁员,名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效率工具。实践当中,争议双方对于独任和首席仲裁员很难达成一致,经常交给机构选择,而这个过程中正是因为有名册的存在,可以有效的避免争议双方为仲裁员的任职资格问题产生分歧。

第三,仲裁透明度的角度,强制名册制是当事人的定心丸。名册里面设置了仲裁员的背景信息,可以避免当事人在利益有关的问题上出现分歧。

第四,从仲裁专业的角度来看,当事人意思自治真正发挥作用的场景之下不应该纠结于名册是开放还是封闭的。

最后,强制名册制不是意思自治的假想敌。在现实层面,名册是仲裁规则的配套设施,仲裁员选任自主权是规则赋予的,真正有能力和定力长期实行强制名册制的机构是经过多年实践经验验证的。

好的制度要根植于实践契合国情,成熟的仲裁员选择制度对于中国仲裁公信力的铸造,对于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的培育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戴雯:我方观点是仲裁员名册不应强制。刚才正方提的第一点,仲裁员参差不齐,在仲裁名册中虽然满足“三八两高”的规则,但实际上没有那么多符合资格的仲裁员,仲裁员名册制并不能解决仲裁员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

其实在约定仲裁条款,约定仲裁机构时就是在选仲裁员名册,不同的名册代表了不同的机构。如果每个仲裁机构都没有仲裁员名册,对于当事人来说就不用从仲裁员层面选择哪一家机构,更加给当事人一个自由度选择不同的机构。

打造争议解决强国和世界先进仲裁实践相接轨,我们觉得在仲裁员层面的接轨就是赋权当事人。本次仲裁法修修订中,仲裁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取消强制仲裁员名册,由仲裁机构按照不同的专业去设立仲裁员推荐名册,这从立法层面可以看到强制的仲裁员名册已经不符合现在仲裁的现状。

在具体的案件中,强制的仲裁员名册会给当事人带来什么,会有什么弊端。

第一,强制的仲裁员名册已经不能确保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的实际需要。

第二,强制的仲裁员名册不能适应新型争议对于特定领域的仲裁员的需求。

综上,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从当事人层面,我们认为强制仲裁员名册都已经不再适应今天仲裁实践的发展。

二、攻辩讨论

主持人姚俊逸:现在进入攻辩环节,双方可以向对方发问,首先请正方向反方发问,针对刚才大家谈到的观点。

崔强:刚才反方辩友用很大的篇幅花在选择仲裁员的意思自治和当事人的选择自由上,在发问之前,首先对这一点做简短回应。

反方提到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之所以选择仲裁而不是诉讼,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仲裁当中可以自己选择仲裁员,我想这是无法否认。在仲裁程序当中可以选择仲裁员确实是仲裁制度的优势之一。但从我本人做律师的经验而言,这绝不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唯一原因,很难说是最重要的原因。除此之外,仲裁的一裁终局的效率,仲裁的整体流程时间比较短,仲裁是保密的以及跨境的执行等都是仲裁事业之所以能够发展起来的原因,反方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选择仲裁员这件事情的作用。

第一个问题,如果没有强制的名册制,而是推荐制,在开放之后的确当事人的选择更自由了,但这种自由只是单一的价值,是否能解决实际问题,我们在不同的价值选择之间其实要做出一定的平衡。不能无限制的保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过分夸大,有可能在其他的价值实现上就要大打折扣,如我方强调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的问题。

我们的问题是:如果当事人可以不受名册的限制来选择,基于无论是我国现行的仲裁法还是目前的征求意见稿里面“三八两高”的限制,新的征求意见稿里面在“三八两高”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三个消极性的条件。如果是可以不受名册的限制来选择,仲裁机构还是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就要承担额外核实的工作,这种核实也会带来非常大的工作负担和时间上的消耗。如果过分的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否值得,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牺牲了仲裁的效率,是否值得。

这是我的第一个问题,谢谢。

詹晖:这种方式不会影响仲裁效率,只要明确细化规则即可。完全可以通过限制时间来缩短程序,如时间量化,7天必须把相关的证明资料交上来。

董纯钢:有两点需要澄清,关于法律规定对于仲裁员资格限制的问题,以及认为现在的法律是有强制名册的问题,另外也提到了仲裁法的征求意见稿。

首先,1994年的仲裁法确实提到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的专业设置仲裁员,1994年仲裁法没有规定名册是推荐制或者是强制的。从法律的实践来说、法律规定来说,我个人认为现在这么多仲裁机构实践的强制名册的合法性是存疑的。

关于仲裁员的资格问题,仲裁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专门提到了从事涉外的是分为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两个方面,关于“三八两高”的规定仅适用于国内仲裁。

我们在制度设计上完全可以在非强制名册的情况下用各种配套的制度实现效率。

崔强:无论是“三八两高”的要求也好,还是在这个基础之上对仲裁制度、仲裁流程的了解也好,其实都有更高的标准和筛选的过程,仲裁机构已经替双方当事人把最基本的要求满足的工作已经提前完成了,而且是批量化的完成,不用双方当事人每一次重复的做尽调。

境外仲裁没有名册的限制,所以没有在效率方面出现诟病,我持不同的意见,中国的仲裁跟境外的仲裁比起来最大的优势就是效率高,结案时间短。

王瑾:关于效率问题,刚才提到国内的效率高,我觉得作为企业,不管是哪个企业,效率绝对是生命线,两三年才解决纠纷一般企业承受不了这个时间,对于企业来说仲裁期限是非常重要的问题。经过中国这么多年仲裁的实践,中国的仲裁为什么蓬勃发展,就是因为在不断的磨合当中找到了方法。

主持人姚俊逸:下面由反方提问。

詹晖:我提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逻辑问题,既然双方当事人在商事仲裁中能够自由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能够自由约定仲裁地,能够自由约定开庭地,还能够开庭地和仲裁地不一致,甚至仲裁机构还能约定适用别人的仲裁规则,为什么不能选择名册外的仲裁员呢?

第二个问题,我们应该关注整个仲裁行业,贸仲是中国的优等生,在全世界也是优等生,但是不能光关注它,为什么不考虑其他的仲裁机构呢。

第三个问题,强制名册制能否促进仲裁机构发展。

崔强:第一个问题,我觉得不存在轻重的问题,强制名册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约定名册之外选择仲裁员,这个没有禁止的问题。

第二点,名册本身就是双方当事人选的,比如他们选择了贸仲,贸仲的名册向来都是公开的,选择贸仲时名册上有什么仲裁员应该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第三,如果出现裁不了的情况怎么办,比如区块链这样一个高精尖的问题,确实出现一个地方仲裁机构名册上有两三百人,这里面没有仲裁员懂得区块链的争议,当事人应该有基本的考虑,比如贸仲的仲裁员名册更多,可能有这样的选择。

詹晖:不能总是建立在协商的基础上,法律规则需要把所有的情况都涵盖进来,法律是跟行业结合起来,行业在发展,法律规则也要发展,要用规则查缺补漏。

戴雯:我们的论点是不需要有一个强制的名册,刚才正方提出一个观点,名册是强制的,只要当事人约定了我们就可以在名册外选,反方的立场是不要有强制的名册,不要有额外的约定,不要给当事人心理额外的负担。

商事主体产生争议,我们觉得适合仲裁,因为商事主体初始的概念应该是成熟的主体。所以在商事范围内,这样的仲裁案件中不能再去说这个当事人什么都不懂,仲裁程序开始之后他不知道哪里选,要把目标群体定好,应该是商事成熟的主体,在一定额度的交易项下提交这些仲裁是比较匹配的。

另外,刚才提到效率问题,仲裁是有效率的,但是效率指的是什么,是一裁终局来体现效率,效率还体现在仲裁组成之后,一个当事人有充分参与度,一个非常清晰的参与线推荐程序,这也叫效率。

崔强:效率应该体现在各个环节当中,如果仲裁庭组成之后效率高,这确实跟今天的辩题没有关系了,在组庭之后仲裁庭一个人也好、三个人也好,完全确定下来之后的效益才是同质化的。

今天讲的效率恰恰就应当是在仲裁庭组成环节,从立案环节到组庭,这段时间到底是多长时间,是一个月还是两个月可以完成,如果有强制的名册大家的选择范围是比较有限的,选出来一个仲裁员之后不用再去对名册上的人员做互相的质疑。

我国的仲裁市场粗略区分的话,市场可以分成两块,一块是争议标的额相对较少,当事人的仲裁经验相对比较少,在国际仲裁当中没有这样的难点。动辄上亿美元的争议,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有仲裁团队,当事人本身也是一个机构,一家公司,内部的法律顾问可以实现对仲裁程序和流程的基本认知,可以在名册外自由的选择,这种情况不适用于我国绝大多数的案件。争议金额比较小,企业不一定有法务部,外部聘请的律师对仲裁程序的了解有待考量。

之所以正方出现矛盾,我想正是因为中国的市场是比较复杂的,相对国际仲裁而言,不是单一的都是高精尖的案件,都是争议标的额特别大的案件,双方请了非常强的律师团队的案件,面对我国的仲裁市场的时候,要考虑到这个特殊情况,这是第一点回应。

第二点回应,谈到仲裁的发展问题,效率也好、质量也好,还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好,有诸多我们想要的东西,但是一个好的制度设计一定能够平衡地实现各个维度上的价值,而不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就去牺牲效率,牺牲案件的审理质量。

刚才我方在开题的时候讲过,一个强制的仲裁员名册可以保障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管理和仲裁谈判尺度的统一,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牺牲到其他上面的价值是得不偿失的。

李婉嘉:我想补充一下,詹老师给我们描述的法律逻辑,詹老师说在仲裁程序当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基于这个原则既然当事人可以自由的选择仲裁地、仲裁语言、仲裁规则,为什么当事人不能选择名册外的仲裁员呢?强制名册制并没有限定仲裁员选择仲裁员名册,这是一个逻辑的漏洞,在现实的层面上,当事人对于仲裁机构的认可,与当事人与一个机构仲裁员名册的认可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第二个问题,回答詹老师关于仲裁机构发展的问题,仲裁机构发展的问题,不得不说国际上知名的仲裁机构有百年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仲裁机构,已经实现了非常高速的发展成绩,这里强制名册制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一个名册不仅仅是一个名片,其实还是一个载体,是一家仲裁机构对于仲裁员从聘任到指定到利益冲突的监督,到最后奖惩一整套体系化的管理体制。所以在这里我们想强调,强制性名册和意思自治之间绝对不是理论上的虚无的对立关系,它们之间确实带着平衡制衡的关系,共同能够实现仲裁的更好效果。

詹晖:我问了这么多的问题,最后的结论有三点:

1、采用对方所说的模式可能导致很多案子无法审理,或者审理质量差。

2、通过这种限制,牺牲了仲裁非常大的优势就是灵活性。很多的发展模式,能自由的选择仲裁员,开放的选择是能够把灵活性的优势发挥到极致,包括到仲裁模式的发展。

3、敢革新的问题,还是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

如果商事仲裁中,自由选择会把制度优势发挥到极致。

三、总结陈词

主持人姚俊逸: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提问和自由辩论,现在进入到总结陈词阶段,每方5分钟。

王瑾:刚才反方说,今天谈的是仲裁未来发展的问题,我们讨论的是如何发展,向哪个方向发展,我们要回到仲裁的本源,追求的价值理念是什么,我看到很多资料,仲裁不但追求意思自治,还有公平公正和经济效率,从这三个方面来保证仲裁的。

意思自治,绝对不是无限的意思自治,而且对自由的限制恰恰是对自由最好的补充。中国现在仲裁机构推选的仲裁员名册,在名册中选择的意思自治恰如其分,过犹不及。

在互联网时代,大家经常知道过多的选择反而是一种负担,浪费了很多的时间和经历。它的价值理念就是经济有效率,仲裁员的选择是很复杂的过程。21世纪最缺人才,千里马被伯乐发现也是需要一个过程,成为贸仲的仲裁员要经过培训,时间很长,这表明机构对仲裁质量的负责。专业的贸仲仲裁员都要费这么长的时间,当事人没有法律背景,他要在名册外选择仲裁员,最好的办法是交给专业的仲裁机构。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公平公正,这是法律人最高的理念,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需求一个是专业,一个是公正。其余所提供的国籍、语言、经历,就是印证他是否专业,他是否公正,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要保证这个目标实施,仲裁机构的发展之路,就是仲裁机构选择一些享有声誉非常专业且公正的仲裁员,让当事人觉得只要是这仲裁机构不管谁是仲裁员,他就会觉得是很公正的。

现在中国的仲裁跟国外仲裁不一样,中国的仲裁已经发展成为更强有力的多元的争端解决方式,我觉得我们是更先进的,我们要文化自信,仲裁也讲仲裁自信。

最后感谢对方辩友替我们澄清了一个理念,仲裁员强制名册是非常好的选择,谢谢大家。

主持人姚俊逸:请反方总结陈词。

董纯钢:今天我们选的方向已经写在了仲裁法征求意见稿里面,我们确实站在了正确的未来和一个先进的领域里。

我们看这样问题的时候,我觉得从几个方面来看,第一看强制名册。横看成岭侧成峰,我们要横看还是侧看,我当然要选择的是山峰,因为这是方向,这是先进的,这是未来的,这是我们的价值取向。我们在讨论一个强制名册和非强制名册的时候不能离开现实,1994年的仲裁法,那个时候中国经济刚刚发展,在那个时候一切都是发展的,仲裁的强制名册制度实际上是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是实践中运用而生,我们考虑仲裁制度发展的时候,我们要考虑仲裁的核心价值是什么。

实际上,我们已经看到了对方辩友在他们的发言中已经在某些方面向我们的观点进行倾斜和靠拢,他们说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名册外选,但是有两个限制,这是决定了自由是默认,还是自由是例外?现在说的是自由是默认的,没有额外的约定下可以在名册外选。

第二个核心价值是专家断案。为什么说仲裁有这样的核心优势,我们知道新型领域的案件正在兴起,如果找不到合适的仲裁员如何去实现专家断案,这是强制名册制带来的风险。

最后我们认为需要有一个与国际接轨的仲裁制度和仲裁法律的修改,我们认为我们的立场是准确的,也是符合未来的发展方向。

四、点评

主持人姚俊逸:谢谢正反方从开场的立论、辩论、总结陈词三个阶段的发言。下面进入到点评环节,首先有请线上的赵平律师做点评。

赵平:开场李婉嘉老师说为什么要实行强制名册制,提出了几点,第一个是保障仲裁的质量,第二是保障仲裁的效率,第三是透明的要求,第四是专业化,第五仲裁的自治性,刚开始正方综合考虑了仲裁的特点,然后再得出了强制名册制,对于仲裁办案是非常有效的。

因为正方已经抛出了自己的观点,反方戴雯老师先对政策的观点做了回应,反方的观点是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的仲裁员,这也是仲裁自治的核心观点,可以选择自己的裁判者,如果在现有的名册中没有合适的可以在名册外找。然后又说了弊端,不能保证当事人选择自己合意的仲裁员。双方论点依据非常清楚。双方针对自己这一方的优势,根据优势的问题向对方发出了提问。

崔强老师说,既然自由地选择仲裁员,对仲裁的效率问题如何看待,涉及到机构要进行核实,有核实的时间就一定会牺牲机构的效率。反方詹晖老师说可以优化选定的程序,意思自治是仲裁的核心价值,我们不能单一地看时间。

詹晖老师这边提出了三个问题,既然大家可以自由约定程序,可以自由约定法律,自由约定仲裁地等,为什么不能在名册外选择呢,如果找不到合适的仲裁员是不是强制名册影响整体的发展。从仲裁未来的发展角度,反方对自己进行辩论,大家的观点非常精彩。

正方聚焦于现在国家仲裁的现状,有大量的仲裁机构,有大量的仲裁案件,现在的仲裁案件是国际化的,这种情况下使用强制名册制可以更好的保障仲裁效果,可以让当事人在名册之内尽早的组庭,保障仲裁的质量。最后双方对于争论做了总结,王瑾老师说要把仲裁的决策进行综合考虑,包括意思自治,包括仲裁的公平,包括仲裁程序的有效。

董老师说,我们不仅要看过去,还要看到未来,要看到未来争议地域当事人的广泛性,而且有很多新型案件的存在需要专家,所以推荐名册制在名册外选择仲裁员是符合仲裁的先进性,也符合仲裁未来的发展趋势。

如果实行推荐名册制,是不是在所有的案件中都是推荐名册,还是在国内案件中实行强制名册,国际案件中实行推荐名册。推荐名册要不要对仲裁员的资格有所限制,如果说在程序中有一个推荐名册的审查,如何使仲裁机构既能够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又可以对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程序进行有效的归置,这对于仲裁法的修改,对于仲裁员名册的推行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感谢双方的精彩辩论。

责任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