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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丽:如何协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仲裁机构的职权
发布时间:2022-12-30 11:21 星期五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2022年9月8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中国人民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2022年中国青年仲裁论坛暨第十届“中伦杯”商事仲裁征文颁奖仪式在北京成功举行。

以下内容是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慧丽发言节选。

我和大家分享一下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仲裁机构的职权这两种事例在组成仲裁庭过程当中各自的影响。

第一,国际仲裁有时会有程序安排。举一个例子,双方当事人指定首席或者独任仲裁员的时候,是当事人完全让渡,这种情况下由仲裁机构指定,国内的仲裁案件这种情形是比较多的,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仲裁机构指定效率是很快的。

第二,双方当事人知道仲裁庭的组成,尤其是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在仲裁庭当中,仲裁员资质,有效率,专业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如何参与到仲裁庭的组成或者当中,双方当事人直接去商议的情况反倒不是特别多。

国际仲裁案件当中双方各自指定边裁,通常边裁也想推荐一个他自己熟悉的人选作为首席仲裁员,但是可能这两个边裁没有共同熟悉又适合这个案件的首席仲裁员,这种情况有可能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如果没有任何范围的话,两个边裁讨论也是困难的,而且没有直接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看当事人的角度想要一个什么样的首席仲裁员,尤其是专业领域,或者语言有没有要求,跟当事人协商之后再继续商议,这一过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第二种方式好处是,当事人能够非常深入参与仲裁庭的组成,尤其首席仲裁员指定的过程当中,不好的地方是这个程序非常耗时。

在组庭过程当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仲裁机构的职权之间怎么协调,怎么既保证程序公正,遵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要满足效率公平,仲裁机构的职权也要得到体现,这是我们需要持续研究和不断思考的问题。

责任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