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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振国:仲裁庭组成方式的比较及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30 11:21 星期五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2022年9月8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中国人民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2022年中国青年仲裁论坛暨第十届“中伦杯”商事仲裁征文颁奖仪式在北京成功举行。

以下内容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武振国发言节选。

实践中,仲裁庭人数规则主要分为缔约合意和嗣后合意。

缔约合意最经典的是关于仲裁协议和仲裁规则的冲突。还有观念认为,仲裁协议和仲裁规则的冲突不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仲裁机构的管理之间的冲突,是缔约合同内部的冲突,是按照合同解释的方法来解释仲裁协议和仲裁规则。如果当事人把仲裁规则定在仲裁协议之后他们就是一份合同不同条款的冲突,国内主张仲裁协议优先。

嗣后合意是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之后,仲裁协议随后能不能被当事人进行修改,《纽约公约》规定不能违反仲裁协议,如果在仲裁协议签订之后当事人以民事的方式对仲裁协议进行修改是可以的。

组庭方式的自律与监督。关于仲裁员的选择,选出的仲裁员可以进行回避,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也可以决定仲裁员回避。中国在现有的强制仲裁名册之外,如果使用推荐仲裁名册的话,可能仲裁机构也需要在仲裁员确认的环节有所作为。

责任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