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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坤:建议“仲-调-仲”的争议解决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发布时间:2022-12-30 11:21 星期五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2022年9月8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中国人民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2022年中国青年仲裁论坛暨第十届“中伦杯”商事仲裁征文颁奖仪式在北京成功举行。

以下内容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研究员李建坤发言节选。

经过多年研究,无论以什么方式选定仲裁员,仲裁庭组成在中国有一个非常特色的机制就是仲调结合,包括贸仲的仲裁规则下“仲-调-仲”。

这个过程中是一个阶段的问题,第一个阶段包括仲裁庭组成,按照现行的规则仲裁员或者仲裁庭转为调解的角色后,应不应该再继续仲裁程序?

如果看到一个关键词就是以调解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这个和解协议是有法律的认定,一般会认为和解协议可以视为合同,可以视为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文书,以及被执行的法律文书。比如贸促会下面有一个调解中心,结案之后要到法院,通过法院转化为可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这也是我们促进和解协议的可执行的方式。

关于仲裁和调解,贸仲仲裁的规则是规定了仲裁庭在案件中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在贸仲单独调解规则中,担任调解员之后就不得在仲裁程序或者司法程序中提供另外的法律援助。这和本身的调解规则存在一定的冲突。在国内仲裁中可能会需要进一步思考的规定是不是合适。

我个人的观点是,赞成继续发扬我们国家“仲-调-仲”这样的制度,但是建议进一步的完善此制度。

责任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