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首页>>
法治网专题>>
刘克江:成立共同的中俄贸易纠纷仲裁机构
发布时间:2022-12-30 10:26 星期五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2022年9月9日“中国仲裁周——金砖国家仲裁论坛:合作与展望” 在北京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以下简称“贸仲”)主办,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协办,并获得印度律师协会、南非仲裁基金会、莫斯科国立大学法学院、巴西麦克中国市场研究中心支持,活动邀请了国内外二十余名仲裁员、律师、学者、工商界代表等专家参会发言,共计逾15.3万人次在线观看。

以下内容是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威海国际仲裁院院长刘克江的发言内容节选。

非常高兴能够有机会就中国贸易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现状和展望与各位分享我的观点。我主要讲五点,第一点是中俄贸易快速发展,第二点是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方式,第三点中俄贸易纠纷解决的现行法律框架,第四点是中俄贸易纠纷解决面临的问题,第五点是关于设立中俄联合商事仲裁机构的共享。

随着中俄经贸的日益增长,两国之间纠纷有所上升,如何来解决这些纠纷,有什么样的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协商,就是说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第二种方式是调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第三方来协商实现争议以友好的方式进行解决。2020年9月12日生效新加坡调解公约,为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提供了保障,第三种方式是仲裁,仲裁是要根据争议相关方所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仲裁程序由仲裁员做裁判,对双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具有一裁终局性,根据《纽约公约》进行跨境承认和执行。第四项是法院诉讼,在签订双边民事司法协助的国家间进行纠纷解决,一国法院诉讼解决判决在另一国法院得到执行。

对于中俄贸易纠纷解决的现行法律框架。首先,第一个是《纽约公约》。第二个是关于中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刑事协助,该条约在1992年6月19日签订,其中包括了民事裁决,以及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现在这个条决依然有效。第三点就是中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就是议定书签署的很早,在1957年4月10日签订的后来经过了修订,1990年5月23日修订。我们可以看到虽然中俄之间在争议解决机制有相关机制,但实际这个仲裁机制需要与时俱进。

在中俄之间解决贸易纠纷面临着很多的问题。首先,基于《纽约公约》的国际商事仲裁,目前成为解决两国贸易纠纷的主要方式。因此,双方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需要更新,来适应新的发展。其次,贸易纠纷解决程序比较复杂,比如说诉讼主体登记资料,证据以及授权委托书等公证认证和翻译送达等存在着困难。如果原告在本国提起诉讼,将来生效判决无法在被告所在地获得执行。而被告的财产基本在被告所在地,所以被告经常对原告的诉讼判决置之不理。另外经常会进入中小破产的中小民营企业,即便对方拿着胜诉的判决可能也无法获得执行。

再次,商事仲裁大部分的选择是新加坡、伦敦、ICC、SCC等仲裁机构,成本比较高。

因此,我们需要去找到一种新的机制有效解决纠纷,面对不断增长的国际贸易的现状。我有一系列的构想,首先第一点,就是基于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确立的仲裁机制,由中国贸仲与俄商仲院联合其他商事组织或者是仲裁机构共同成立一个解决中俄两国贸易纠纷的仲裁机构。第二点是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仲裁规则、仲裁员任命、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仲裁送达和执行均应由牵头成立联合仲裁机构的相关方协商制定。第三点,联合商事仲裁机构成立之后,中俄两国之间的贸易纠纷可以规定排除法院管辖,涉及中俄两国国际贸易的纠纷都由联合商事仲裁机构根据所确定的规则进行管辖。第四点对于仲裁中的主体资格、证据、授权等可由中国贸促会和俄罗斯工商会的商事认证机构进行认证,从而实现争议解决的便利化。这就是我的一些构想。

这样的一个新仲裁机制的建立有一系列的优势,能够实现两国贸易纠纷的便利化,高效及时解决纠纷;能够降低争议解决的成本,提供便利且经济的解决争议方式;能够进一步促进两国贸易发展,促进合作共赢。

责任编辑:莫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