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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R施行后判决中利率执行问题探析
——以买卖合同纠纷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22-12-20 17:32 星期二
来源:法治参考

  文| 段展翔

  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而是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此,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成为历史。但此项制度的改革,对人民法院利率类判决的执行产生了影响。

  判决中利率的执行规则

  一、什么是“同期”“同类”“同档”

  “同期”是指欠款发生日与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日或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LPR日必须是同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欠款发生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日或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LPR日是同一天,或者不是同一天而是对应往前寻找距离欠款发生日最近的某一天。越过“某一天”选择此前或者此后公布的利率便都不属于同期。

  “同类”是指贷款利率的种类应一致。

  “同档”是指欠款发生日至实际履行日的时间跨度对应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LPR的档次,对应的档次随着时间跨度的长短而变化。

  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与LPR的执行规则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一)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不超过6个月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以内(含6个月)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6个月、不超过1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至1年(含1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1年、不超过3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至3年(含3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3年、不超过5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至5年(含5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5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档的贷款基准利率。(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三)未履行期间逾1年的,每整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计算,剩余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日利率计算。日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365天计算。”此条规定了“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执行规则。但何为“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法律并未作明确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照银行业常用的“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来理解,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

  LPR分为两档,即1年期和5年期以上。法律并未对LPR的执行规则作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执行规则办理。

  LPR施行后判决中利率的执行问题

  2020年12月23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示例(为突出主题、便于论证,本文在示例中未加入逾期罚息):买卖合同纠纷判决A向B承担逾期付款的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假设实际给付之日为2020年10月2日,对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2日期间的损失部分该如何选择利率标准、如何执行?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损失。因未履行期间为5年2天,应按照2015年10月1日前(2015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未公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距离最近一期的五年以上档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损失。往前最近一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在2015年8月26日公布的,其中5年以上档为年利率5.15%。但2015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又公布了一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其中5年以上档为年利率4.9%。此后,该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再未变化。故上述损失应分两段计算:第一段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23日期间(共23天)的损失:50000×(23÷365)×5.15%=162.26元;第二段为2015年10月24日至2020年10月2日期间(共4年345天)的损失:50000×4×4.9%+50000×(345÷365)×4.9%=12115.75元。以上损失合计12278.01元。

  第二种:按照同期同档LPR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损失。因2019年8月20日后,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履行日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对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部分,按照5年期以上的同期同档LPR计算。2019年8月20日、9月20日、10月21日公布5年期以上LPR均为4.85%,2019年11月20日、12月20日、2020年1月20日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均为4.8%,2020年2月20日、3月20日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均为4.75%,2020年4月20日、5月20日、6月20日、7月20日、8月20日、9月20日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均为4.65%。故上述损失应分为六段计算:第一段同上文第一种操作。第二段为2015年10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共3年300天)的损失:50000×3×4.9%+50000×(300÷365)×4.9%=9363.70元。第三段为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共92天)的损失:50000×(92÷365)×4.85%=611.23元。第四段为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期间(共92天)的损失:50000×(92÷365)×4.8%=604.93元。第五段为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期间(共60天)的损失:50000×(60÷365)×4.75%=390.41元。第六段为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10月2日期间(共166天)的损失:50000×(166÷365)×4.65%=1057.40元。以上损失合计12189.93元。

  第一种观点侧重于保持执行的统一性,认为虽然LPR施行后再无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但判决并未确定按照同期LPR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损失,故应当始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未被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覆盖的时间段,已被LPR覆盖,不符合“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规则,不应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损失。

  第二种观点侧重于保持利率的同期性,认为不论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还是LPR,都是合法的利率,都应被适用。但分段计算过于烦琐,不利于提高执行效率。

  示例中以上两种观点的计算结果虽相差不大,但当计算基数很大、时间跨度很长以及LPR很低或很高时,结果会相差很大。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人们就会认为司法程序不规范、不公正。

  统一执行标准的对策

  2020年8月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对于未作出的判决,可参照该思路,对于2019年8月19日之前发生的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持续到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对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损失按照同期同档LPR计算。故可对示例中的判决内容进行分段表述:判决A向B承担逾期付款的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对于已作出的判决,可按照上文第二种观点统一执行标准。为避免烦琐的计算引起误差,可在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中引入利率计算的小程序,通过输入变量,直接得出精确数值。


     作者单位: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