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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优化刑事“案-件比”提升办案质效
发布时间:2022-12-20 17:26 星期二
来源:法治参考

  文|冯建广

  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评价体系有助于从质效合一角度全面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特别是对落实“捕诉一体”办案模式能够发挥很大的促进作用。降低“件”,就意味着减少了诉讼环节,缩短了诉讼时间,无论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还是其他当事人,都是司法产品的优化或者提高。

  影响“案-件比”的原因分析

  一、侦查机关办案质效低是案件退查率高进而影响“案-件比”的根本原因

  侦查办案力量不足。以鲁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为例,刑警大队现有7个侦查中队21名办案民警,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共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2120人,移送审查起诉783人,每个中队年均办案量为113人;再加上跨区域犯罪、新罪名案件不断出现,使得侦查办案的强度和难度不断增加,侦查人员无法保证在法定侦查期限内搜集到所有的证据。

  侦查人员不重视证据的收集固定完善。实践中,侦查人员的工作重心往往放在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上,对证据的采集和固定不够重视,导致案件质量“先天不足”。

  移送起诉前侦查机关对案件质量把关不严。实践中,侦查机关对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的审核把关,往往存在形式大于实质、粗线条、口头汇报多、书面审查少等问题,导致案件“带病”移送审查起诉,客观上增加了退查和延期案件的数量。

  侦查机关对退补工作缺少统一管理。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往往是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对接侦查机关的案件承办人,案件所属所队领导对案件退查不知情、不了解,导致侦查机关对退查案件无管理、无督促、无指导,很难保证补查工作的质效,退查案件出现退而不查、查而不清、反复退查、退查超期等现象,增加检察机关的案件退查数量。

  二、检察机关退查和延期工作质量不高是导致退查和延期率高进而影响“案-件比”的主要原因

  “案多人少”矛盾使得检察机关采用退查或延期的方式借用办案时间。近年来刑事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再加上跨区域犯罪、新罪名案件不断出现,“案多人少”的问题在刑检部门较为突出,以“退查”“延期”来“借时间”,导致办案质效降低,退查和延期比率高。

  检察机关对退查和延期案件缺乏跟进监督。对于退查和延期案件,检察机关缺乏必要的跟进督促,再加上退查和延期案件往往存在取证困难、补查耗费人力、物力、财力等实际问题,使得侦查机关对一些退查案件退而不查,导致案件无法顺利诉讼,退查超期问题突出。

  同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多,自行补充侦查的少,以及员额检察官在退查和延期工作上随意性强,未受到应有的内部监督,也是影响“案-件比”的原因。

  三、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标准存在差异、沟通不充分是导致退查率高进而影响“案-件比”的重要原因

  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标准存在差异。侦查是刑事办案的第一道工序,其工作重心是预审、抓捕嫌疑人、证据收集固定、破案等;审查起诉是刑事办案的第二道工序,其工作重心是核实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非法证据,是否认罪认罚等情况。刑事诉讼分工的不同使得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标准客观上要高于侦查机关的司法办案标准,为确保案件诉得出、判得了,检察机关势必要用自身的高标准去约束规范侦查机关的司法办案活动,两机关司   法办案标准差异越大,退查比率就越高。

  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不充分。在刑事诉讼中,除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与公安机关同步办案外,绝大多数情况是侦查机关独立办案,因缺乏沟通协商机制,侦查机关很少就案件提前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这使得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办案质量不高时,案件已处于审查起诉环节,只能采用退查方式予以解决。

  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中尚未形成工作合力。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中,侦查机关侦破压力大,侦查活动也经常会出现各种不规范行为,往往不会主动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调查,使得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中未能实现良性互动,形成工作合力,导致该类案件侦查质效不高,移送审查起诉后往往通过退查补正才能达到起诉要求。

  四、新冠肺炎疫情干扰司法办案活动开展进而影响“案-件比”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侦查机关无法在法定侦查期限内完成对部分案件证据的搜集固定,只能采用先起诉再退查方式完善固定证据,这种借用办案时间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退查案件数量。同时,为防范新冠肺炎疫情,各监管场所基本处于封闭状态,给提审、律师会见、指认现场等司法办案活动和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带来不便,以致大量刑事案件积压在侦查和审查起诉环节不能及时诉判,为保证办案不超期,不得已采用退查和延期方式借用办案时间。

  优化刑事“案-件比”的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办案责任

  一是抓理念转变。引导干警充分认识到有效降低“案-件比”,是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减少案件当事人诉累、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的有力举措。

  二是抓审核把关。把“案-件比”指标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来抓,规范延期和退回补充侦查审核程序。一次延期和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必须报部门负责人审核,二次延期和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必须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核,三次延期和重大敏感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必须经检察长同意。增设案管部门对退查和延期工作进行审查监督的法定程序,切实发挥案管监督的应有作用,降低员额检察官退查延期案件随意性,倒逼提升办案质效。

  三是抓督促落实。案管部门定期向检察长汇报“案-件比”指标情况,督促各业务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思路,切实以“案-件比”为主线谋划、开展业务工作,抓好工作落实,注重工作实效。

  二、发挥捕诉一体优势,提升办案质效

  一是强化提前介入侦查和沟通协商。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侦查方向、证据固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建议,依法全面有效引导侦查取证,减少不必要的退补。

  二是引导侦查机关规范取证。积极开展捕后诉前引导,列明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或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为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提供指引和方向。

  三是坚持办案补查一体推进。明确要求员额检察官对受理后的案件尽快阅卷,将需要提供证据通知书直接交给公安机关,让其利用审查起诉期限进行补充证据,最大限度做到不延不退。同时,要求员额检察官增强自行补充侦查意识,通过自行侦查,为侦查机关做好表率和引领,促使侦查机关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积极主动开展补查工作。

  四是提升退补工作质量。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要求退查提纲内容详实、明确、具体,必须把案件的侦查方向、案件定性问题,以及取证目的、意义写清楚,确保补查提纲的质量。对侦查机关不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的退而不查、查而不到位等问题,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予以监督纠正,督促补查工作高质量完成。

  三、优化刑事办案队伍,完善考核评查机制

  一是优化提升刑事检察队伍。重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作用,切实调动其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激发其工作潜力,保证员额检察官有精力办好案件。同时,加快落实优化办案流程、案件繁简分流等提高办案效率的举措。

  二是增设“案-件比”考核指标。将“案-件比”指标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对员额检察官办理的延期、退查案件进行质量评查,评查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对考评结果产生影响,对年度“案-件比”较高的员额检察官,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进行评先评优,切实发挥“风向标”“指挥棒”的作用。

  三是开展专项评查。定期开展一次延期、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专项评查,倒逼检察官审慎延期、退补。

  四、强化刑事案件释法说理,确保案结事了

  围绕解决因沟通不畅和释法说理不到位导致复议复核和上诉、申诉等案件发生,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用尽用,研究制定强化刑事案件释法说理工作规范,尽最大努力避免引发后续不必要法律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作者系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