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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高空抛坠物中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发布时间:2022-12-20 17:02 星期二
来源:法治参考

  本刊记者 焦艳

  近年来,高空抛坠物案件频繁发生,这种不文明的行为可能会给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我国民法典中完善了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治理规则,对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责任作出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潜在受害人的保护。但因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当高空抛坠物致人受伤时,对物业企业是否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承担责任适用的条件仍存在认定理解不一的情况。

  物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由于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通常难以预料,且出现的方式较为突然,多数时候难以确定实际侵权人,就被侵权人来说,往往会选择将物业服务企业作为被告提起诉讼。那么在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中,非直接侵权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对高空抛物、坠物情形下物业公司的责任作出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该条第三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该法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对建筑物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并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发生,以及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

  也有观点认为,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完善的同时,对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未予以明晰,司法实务中对确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不同,致裁判不一。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兼法务部主任刘立华认为,在高空抛坠物侵权中,物业是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基于法律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负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避免损害发生的义务。由于当前我国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确的认定安全保障义务标准的规定,致司法实践中对该义务违反的界定比较随意。刘立华以建筑物外墙的脱落致害判决为例介绍说,有的判决认为物业公司只要进行了简单的预警提示即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有的判决则认为物业公司没有采取措施对玻璃外墙进行巡检和及时维护,说明其未尽到安全维护义务,应该承担责任。

  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那么,就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来说,在发生高空抛物、坠物情形时,“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该包括哪些内容?采取什么样的安全保障措施可称之为“必要”?

  刘立华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行业规范。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有观点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有着一定的边界。”刘立华说,以业主家中(专有部分)搁置物坠落责任为例,在防止业主家中的搁置物坠落方面,物业一方有注意、提醒、警示的义务。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一方服务范围是业主共有部分,管理领域并不涉及到业主的户内,所以从业主家中坠落物品造成损害,责任人应该是业主。

  但是在高空抛物事件中,如何判断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记者采访中发现,物业企业多采取安装监控摄像头、张贴标语警示牌、宣讲高空抛物防护知识等方式,履行安保责任,预防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但不可否认的是,抛掷物品行为主观性极强。对此,刘立华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只要尽到安全警示、宣传教育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险,并且在事件发生后积极救助,防止损失扩大的,在发生抛掷物致害事件中就应免于担责。

  需多方共治

  安全无小事,“头顶上的安全”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治理高空抛物、坠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尚需综合施策、协同治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积极推动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预防与惩治纳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形成有效合力。注重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对在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存在的工作疏漏、隐患风险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整改。

  值得注意的是,高空坠物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尤其是对于人口密度大、街道辖区建筑物普遍老化的老旧小区来说,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刘立华建议,一是老旧小区应引入正规的物业管理,及时排查解决高坠隐患。二是政府部门加强对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等问题的解决,保障防止高空坠物相关资金及时到位。三是加强广泛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在阳台、窗台科学摆放、搁置物品。对于没有围墙的老旧小区,居民的窗户直接临街,建议加强市政道路上的高空抛物监控。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