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首页>>
法治网专题>>尚权十六周年>>尚权资讯>>
潘金贵:程序瑕疵和程序错误的界分及其辩护策略
发布时间:2022-12-08 17:05 星期四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2022年12月3日,第二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在线上举办,主题是“程序性辩护的实践展开与立法完善”。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国内十余家刑事专业律所共同参与。论坛通过尚权刑辩学院云课堂对外进行视频直播,在线实时收看达2.1万余人次。

与会30余名嘉宾围绕论坛主题,针对“程序性辩护的理论探讨”“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排除之辩”“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之辩”“管辖与回避之辩”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和交流。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潘金贵在论坛上发言时表示,刑事辩护专业化是刑事法律服务发展的必由之路和最终方向,只有通过培养一批优秀的刑辩专业人才,形成“领头羊”效应,吸引更多的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加入到刑辩队伍中来,才能推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以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他围绕“程序瑕疵和程序错误的界分及其辩护策略”这一主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程序瑕疵与程序错误的内涵辨析

程序性辩护是指辩护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程序性请求或辩护意见。程序性辩护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提请求,二是提意见。程序瑕疵与程序错误的问题主要涉及到第二个方面,即针对程序性违法行为提出辩护意见。

程序瑕疵与程序错误的界分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考虑,共同点分为:第一,都有违法性,二者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二,都损害程序公正,二者都不是正当的程序行为,都会影响司法公正;第三,都会产生程序性的法律后果。二者的不同点分为以下三点:第一,违法程度不同。程序瑕疵一般是技术性的轻微违法行为,而程序错误则是严重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是根本性、制度性的违法行为;第二,侵害法益不同。程序瑕疵一般不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或诉讼制度造成极大损害,而程序错误则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基本诉讼制度;第三,二者产生法律后果的严重性不同。程序瑕疵通常产生的是无害错误,该诉讼行为在法律上还可以被采纳。而程序错误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有害错误且该诉讼行为无效,应当予以必要的程序性制裁。

程序瑕疵与程序错误的辩护策略

针对程序瑕疵和程序错误如何进行有效辩护,潘金贵分别归纳了十六字的辩护方针。

程序瑕疵的辩护策略为:应提尽提、全面出击、点到为止,切勿过度。应提尽提、全面出击是指所有程序性的问题都应该指出来,争取实现良好的辩护效果;点到为止、切勿过度是指针对程序瑕疵问题,不要无限放大。

程序错误的辩护策略为:重点突破、充分论证、紧抓不放,力争有效。程序错误属于有错在先,这有可能成为案件的突破点;充分论证是指针对程序错误一定要充分论述清楚错在哪里,充分说明理由,要以理服人,才能促进辩护意见被采纳;紧抓不放是指对于重大的程序性错误,辩护人要反复提,不能放过;力争有效是指通要努力争取实现一定的辩护效果。

刑事辩护分为实体性辩护、程序性辩护和证据辩护。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新型辩护思路,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潘金贵认为,厘清程序瑕疵和程序错误的概念以及哪些应当作为辩护的重点,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杨岚)

责任编辑:胡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