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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规范程序健全机制
发布时间:2022-12-02 21:52 星期五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近日,江苏省司法厅发布《江苏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规范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程序,健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机制,旨在进一步加大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力度,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办法》规范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程序,将调解和解贯穿于行政复议办案全过程。针对行政复议调解重在行政复议机构主导、行政复议和解重在当事人自行协商的不同法律要求,《办法》分别对立案阶段和案件审理阶段的调解和解作出规范。关于立案阶段的调解和解,重在简化程序,着力减轻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关于审理阶段的调解和解,重在规范程序,特别是对启动时机、基本程序、调解参加人、调解方案的形成、调解笔录和调解书的内容作了全方位规范,着力解决实践中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程序缺乏依据等问题。

《办法》突出优先适用调解和解的行政复议案件类型,落实应调尽调、调解优先的要求。3年来,全省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结案的行政复议案件9200多件,约占结案总数的30%,部分市县的调解和解成功率达到50%以上。为此,《办法》提出了“优先适用”的理念,将调解和解优先适用于土地房屋征收、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协议等案件类型,较好地解决了基层想调不敢调、群众想调没法调的困境。

《办法》明确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期限和结案方式,避免出现久调不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期限未作出规定。考虑到行政复议调解和解既要符合法定审理期限,又要避免出现久调不决的问题,《办法》明确行政复议调解和解期限不改变审理期限,并根据审理阶段案情复杂程度,区分一般案件和简易案件,分别规定了不超过30日、15日的调解和解期限。为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通过中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方式进行调解和解。同时,《办法》明确了终止行政复议和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两种结案方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

《办法》建立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协调机制,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行政争议具有多元性、复杂性等特点,大多涉及多方利益,往往需要多方参与才能最终化解。《办法》提出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其他纠纷解决途径的衔接机制,以及行政复议机构与监察、法院、检察院和信访等部门的协作机制,着力构建分工科学、衔接顺畅、联动紧密、优势互补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一揽子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切实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维权成本最小化、争议化解最优化。

责任编辑:王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