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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构建执行与破产并进的债权实现体系
发布时间:2022-11-30 14:57 星期三
来源:法治参考

  编者按执行是个别清偿程序,破产是概括清偿程序,二者均具债务清偿功能。“执破融合”是将二者进行深层次融合,让两种程序的优势交互叠加、充分释放,更好实现市场主体“挽救”和涉企案件“出清”,逐步形成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大格局。近年来,各地法院根据执行转破产机制的顶层设计,畅通执破衔接机制,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保障。对此,本刊特推出一组报道。

  本刊记者 焦艳 丁国锋

  今年以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总结近年来全市法院“执转破”工作取得的成效和面临的问题,聚焦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制定下发《关于构建“立审执破”一体化机制全力推进“执转破”工作的通知》,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为契机,着眼全流程实质化解民商事纠纷,搭建立案、审判、执行、破产职能顺畅的衔接机制,构建执行与破产携手并进的债权实现体系,取得较好成效。

  设置“执转破”审判团队

  近年来,南京法院将畅通涉企“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点工作,大力推进执破联动,以集中清理涉企终本案件为突破口,基本形成“执转破”案件筛选、审查、立案和简化审理的办案流程,建立起“以破促执、以执助破、执破一体”的新工作格局。

  南京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红兵说,执破衔接的长期制度,应当是通过法院依职权释明、提醒、引导当事人提起“执转破”申请作为破产启动方式,构建执行与破产携手并进的债权实现体系,形成分工明确、咬合紧密、运行协调的强制执行和破产制度,充分平衡企业生存发展、投资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据介绍,南京中院根据上级法院要求,坚持把“执转破”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强化顶层设计和体系化思维,先后三次召开“执转破”专项推进、通报会,以统一、规范“执转破”审判团队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执行转破产制度,全面推进立审执破各环节协调配合,确保没有财产可执行的案件,可以顺畅地通过破产程序终结纠纷。

  为加强专业化审判,南京中院在执行裁判庭设置“执转破”审判团队,各基层法院在民二庭设置“执转破”审判团队,在不弱化原有破产案件审判团队的前提下,加配熟悉执行和破产工作的法官。截至2022年5月底,全市13家基层法院“执转破”审判团队已全部按照要求配备到位并实体运行,为“执转破”工作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从五个环节完善执破衔接机制

  南京中院执行裁判庭副庭长黄建东说,在“执转破”实践探索中,有多种因素会制约“执转破”程序适用,包括当事人认识和执行破产审判资源的限制、参与分配和终本制度产生的阻滞作用、破产法律体系不完善导致破产制度优势无法完全发挥等。就执破衔接来讲,还存在执行程序中准确甄别破产原因存在困难、执行程序中对破产制度价值释明不足、执行与破产资源共享缺乏基础等问题。

  据介绍,南京中院“执转破”审判团队负责全市“执转破”工作协调、指导、监督、人员培训、质效管理和评估,为推动执行与破产两者高效有序衔接,着力从五个环节完善执破衔接机制:

  一是主动筛查,确保“选得好”。探索建立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启动机制,“执转破”审判团队提前介入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梳理与审查,参与研究需要移送的材料准备及财产变价等前置性工作。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在执案件,暂缓财产分配,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是否申请或者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切实保障各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二是全市统筹,确保“执转破”案件“转得准”。由南京中院“执转破”审判团队运用终本案件管理平台筛选符合“执转破”条件的执行案件,在清理“僵尸企业”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南京市发生争议的移送“执转破”案件,可报请南京中院“执转破”审判团队协调或指定管辖,当事人也可申请监督。

  三是简化程序,确保“审得快”。进一步提高“执转破”简化审的适用比例,通过简化送达方式、缩短程序期限、压缩债权人会议次数等方式,“提升执转破”案件审判效率。注重运用执行部门已有工作成果,对已审查确认的债权、财产查控结果、资产评估审计报告、财产处置结果、线下上门调查情况等,引导管理人直接加以利用。

  四是灵活施策,确保“破得了”。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裁定确认,且主要财产分配完毕,但个别事项因客观原因尚未完成的,管理人可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对无财产可供分配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者债务人没有财务账册或者财务账册不齐全、无法审计,或者债务企业下落不明、财产状况不清,管理人未追收到财产或者未发现有财产可供分配,且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愿意足额承担破产费用或其垫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经管理人申请,可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五是定期清库,确保“移得出”。南京中院执行指挥中心每半年向全市执行部门下发终结破产程序企业名单和所涉终本案件清单,并督促基层法院对照核查。发现相关执行案件仍处于终本状态的,相关法院三日内依职权恢复执行,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解除信用惩戒措施,并从终本案件库中关联后移出。

  黄建东说,顺畅有序的执破一体衔接机制,有效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了执行程序中“僵尸企业”的出清力度,从根本上减少执行不能案件的存量。此外,“执转破”审判团队多方施策,充分运用破产和解、重整、清算等救济手段减缓执行刚性,拯救有经营价值企业。如南京市高淳法院在执行阳江公司的关联公司财产过程中,发现其关联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执转破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高淳法院执行局决定将其关联公司移送破产审查。该案自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至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用时9个月,鉴于阳江公司系建筑集团企业,具有重整价值、重整可行性及必要性,该院通过审慎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申请与预招募投资人的两线并行,利用“反向出售式重整”模式将濒临破产的建筑公司盘活,尽力挽回利益相关方损失,最大程度保留了债务人企业的营运价值,把优化营商环境真正落到实处。

  典型案例1

  要素式审查加速“三无企业”高效出清

  前不久,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用时68天审结一起“执转破”案件。贝黎飞餐饮公司(以下简称贝黎飞公司)于2015年设立,注册资本200万元。王某芳与贝黎飞公司合同纠纷案立案执行后,发现贝黎飞公司名下除存款20134元且已被他案在诉讼中保全,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询关联案件,除本案外,该院另受理14件以贝黎飞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标的合计2674226元。法院“执转破”审判团队通过初步筛查,将该案提交至“执转破”联席会议进行要素式审查,审查要素包括所涉执行案件情况、被执行人资产状况、被执行人债务情况、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等。通过联席会议一致讨论,确定该案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批量终本案件,符合“执转破”程序要求,并将之列入“执转破”审查快速通道。

  2022年5月,贝黎飞破产清算案被裁定受理,“执转破”审判团队与管理人通过审判、执行案件信息共享,提升管理人的调查效率。通过适用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最终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表决事项。该案是法院推动“三无企业”高效出清市场的积极实践。

  典型案例2

  执破衔接助被执行人纾困自救

  成立于2005年的佳和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水、电、气抄表系统技术开发、服务等,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该案经“执转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又转为和解程序结案。

  虽然该案遭遇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反复一度陷入停滞状态,南京溧水法院“执转破”团队从前期的执行案件审查中重点了解了佳和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比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存在沟通基础、和解协议草案是否可行等情况,引导债务企业将清算程序转化为和解程序,并以将和解协议草案提交由债权人会议预表决等方式,来判断债权人对于和解协议草案的认可度,大大提升了和解效率。法院依据佳和公司的申请,将清算程序转为和解程序并和解结案,为企业化解19191739.71元债务,帮助债权人实现清偿总金额11876695.08元、担保债权清偿率100%、总体清偿率61.88%的良好效果,让债务人和债权人各方利益得到保障。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