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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进喜:论律师会见的保密合理期待
发布时间:2022-11-28 15:48 星期一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2022年11月6日,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举办。论坛主题为“新时代刑事辩护:挑战与展望”,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联合主办,4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交流观点、碰撞思想、提升认识,运用法治智慧掀起了一场“头脑风暴”。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的形式进行,在线实时收看达4.5万余人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进喜在论坛上围绕一个立场、一个观点进行主题分享。

一个立场: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一体推进

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要与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伦理一体推进。换言之,检察官、法官职业伦理都是在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之间运行的。在庭审环境中,控辩审都必须坚守自己的职业伦理,三者缺一不可。

从当前情况来看,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是发展中的职业伦理。这些年,法官、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实证法基本构成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但是对律师职业伦理的要求则更多一点。此外,对律师违反职业伦理的责任追究机制,即惩戒机制和力度也相对完善,对法官、检察官违反职业伦理的责任追究机制和力度相对有待提升。因此,对于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要一体推进,要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来看待。

一个观点:律师保密职责

律师的保密职责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个内容是律师的保密义务,在律师法里有一些规定。第二个内容是保密特免权,或称为“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在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些规定。第三个内容就是律师工作成果原则,主要保护律师在证据开示过程中工作的隐秘性,涉及到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双方的工作成果。这些工作成果包括意见性工作成果和普通工作成果。

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分别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和作证特免权。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律师会见时通常涉及委托人、律师等三个主体,这三者之间存在不同关系,律师对委托人负有保密义务。为了保证保密特免权有效运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实际上,这是保证“律师—委托人特免权”运行的一个必要条件。

但是,辩护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并不意味着律师就可以不采取保密措施。保密义务意味着律师应当对交流有保密的合理期待,要采取保密的适当措施。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所以委托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是律师保密义务的客体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保密义务的实现,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确保会见的环境合理,另一方面要求律师要承担保密义务。

律师在会见时,按照保密义务的要求仍然需要确保环境是保密的,要对会见环境进行必要检查,以各种方式表达对保密交流的合理期待。

因此,在会见时,律师要通过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保密期待,这是保证委托人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一个重要措施。(赵正武)

责任编辑:胡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