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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委员会的数据保护方法
发布时间:2022-11-10 19:54 星期四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欧洲委员会的数据保护方法

伊莎贝尔﹒塞沃兹-加卢奇(Isabelle Servoz-Gallucci) 欧洲委员会数据保护负责人

本文内容将围绕欧洲委员会的数据保护机制,即关于隐私权和个人数据保护的文件和政策展开。在国际上,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确认了“隐私权”。在区域层面,欧洲委员会的《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保障“尊重私人生活的权利”。

那么这些法律文件是如何形成的呢?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公民开始表达他们对于政府通过政治活动对其进行广泛控制的担忧。这些担忧基于公民的信息访问权。这一时期,对公民个人数据提供充分保障以保护他们的隐私权渐显必要。为了应对此类挑战,欧洲委员会在捍卫表达自由、加强数字治理、探索人工智能、打击网络犯罪等领域的政策制定中发挥了主导作用。而这一切行动都需建立在保护个人数据的基础上。正因如此,欧洲委员会在1981年通过了关于个人数据自动处理的公约以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即为大家所熟知的欧盟《第108号公约》。自此,《第108号公约》一直是世界上唯一的、对任何国家都开放的、关于隐私和个人数据保护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文件。它广泛地影响着国际层面及各地区有关隐私的法律,例如,在国际层面上,有经合组织(OECD)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准则;在区域层面,有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非洲联盟等。然而,最重要的是,《第108号公约》因采取原则性的规定,为不同的法律体系、法域提供了易转化、易适用的方案,使不同的法律体系及法域可以遵守并适用该公约。其条款为国家和个人提供了充足保证,以应对他们在公共和私人领域面对新数据处理技术和相关科技的担忧。

在数字时代,为取得或保持公众的信心,政府和经济参与者能确保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对数据进行合理程度的保护,且该保护程度能够被明确并获国际一致认可变得愈发重要。《第108号公约》作为一项独特的文件,为建立一个基于信任和尊重人类尊严及人权的数字社会创造了必要条件。该公约为各方面临的一系列挑战提供了共同对策,它现在由来自世界各地和各大洲的55个缔约方和大约40个观察员组成,并且为监督机构提供了一个可行的合作平台。它也是保证监督机构独立性的重要工具。

更新后的公约现在被称为《第108号公约+》,旨在促进不同法律体系融合,以确保在数字时代促进数据自由流动、造福社会、经济和可持续性发展的同时能对个人进行适当保护。它是数字时代促进数据自由流通和维护人类尊严的里程碑式文件。它是一个协调和融合全球监管的工具,将人类重新置于“主体”地位,而不仅仅是算法推导、控制或监视的对象。《第108号公约+》规制数据保护,特别强调这是个人享有的、基于其个体自主性的个人控制权。它规定了在不断发展的数字时代,公民个人可寻求的,能被普遍接受的,既能维护个人尊严和隐私,又能充分保障个体享有信息自决权的保护标准。《第108号公约+》建构了一个灵活的框架,其条款在许多地方和国家层面都得到平衡适用。《第108号公约+》的主要目标之一是确保其缔约国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正因如此,该公约极大地促进数字化扩展和商业活动。在相互依存度高且不断由数据驱动增长的全球经济中,加入《第108号公约+》可以以尊重普遍公认的人权的方式,为商业和贸易的发展营造理想的法律框架和整体环境。在公约的作用下,私人参与者可以不受数据导出和输入的限制,实现更加自由的数据操作和互动,数据主体也会得到强有力的保护。这个现代化公约适用于公共和私营部门开展的所有数据处理活动。在定义其适用范围时,所涉及到的概念是“管辖范围”而非“领土”。因此,它使成员方能更好地适用其内容以应对不断变化且不受领地概念框限的现实。《第108号公约+》可使一个国家的数据保护水平得到国际认可。如一个国家能被承认为尊重个人数据保护,其将能从其他国家接收相关数据,并被认为是“数字数据市场”的安全参与者,并能在市场中开展个人数据消费经济活动。同样,是否为《第108号公约+》的缔约方是欧盟在做出“充分性决策”时考虑的要素之一。

总之,《第108号公约+》是欧洲委员会就个人数据保护和隐私权问题给出的答案。

故总结如下:

这一公约宣布了在技术发展面前保护信息自主权和人类尊严的重要性;整合了数据处理的适当性要求,加强了数据主体的权利储备;增强了数据处理者的责任以及责任承担的透明度;强加了对违反安全性的通知;加强了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权力和行动对策;还加强了确保其有效实施的机制。

简而言之,《第108号公约+》为建立一种原则导向的隐私文化铺平了道路,这些文化立足于保护人权、民主和法治等欧洲委员会认同的核心价值。

责任编辑:冀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