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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治形成与新时代法学教育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11-10 19:54 星期四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网络法治形成与新时代法学教育的思考

唐晓晴 澳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首先,我会提出荒野的概念。在网络时代,荒野的概念仍然跟在地理发现的时代有可比性。姑且也将荒野概括为无主之欲,法外之为。历史上,荒野由于无主,所以先占可得,又因为置于法外,所以逍遥自在,为所欲为。那么地理意义上的荒野,随着主权、领土、法治等等概念的落实,大概已经被历史多次大规模的拓荒以及大发现所瓜分殆尽。那么人类如果要在地理意义上再进行拓荒的话,可能就要走出地球到广袤无垠的太空去了。然而对于法律而言,就上个世纪末开始发展起来的网络世界,其实犹如荒野。宏观层面,网络世界诞生不久,就成就了无数波的淘金热,也成就了一大批的网络新贵。网络创造财富的方式,最终也会反映在社会分层上,形成新的社会结构;在微观层面,信息的巨量生产以及其在地理空间上无限制地快速流动,也在不知不觉中改变了我们人的生活方式。

当然,地理意义上的荒野和网络作为荒野的差别也是巨大的。因为首先,网络从来不是无主的。国家主权一直覆盖着网络世界,我们的法律也一直在网络世界中发挥作用;其次,网络世界以技术建立的权力秩序,是一种新颖的权力秩序形式。技术创新的速度也每分每秒都在挑战着刚建立不久的权力秩序。网络从来不是逍遥法外的,也不是为所欲为的。因为法律从来没有将网络和网络秩序割让出其管辖范围。网络上的信息流动绝大部分会留下痕迹,所以违法行为更加难以遁形。

诚然,网络的出现建成了新的秩序,也要求新的范式,因为技术革命是会带来生活方式的改变和范式的转变。但是,旧的范式与新的范式之间却总是藕断丝连的。新技术从细微处带来变化,渗透进人的行为与人的交往,而且在交往中自然、偶然或者有序地形成权力秩序。然后回过头来,这些新的秩序与新的范式必然还要受到原有的价值秩序与法律秩序的检验。

在网络世界诞生以数字化生活方式发展的过程中,这种范式的转换以及其纳入原有范式可以举出很多例子。例如互联网早期网络色情、网络诈骗、各种网络侵权等等,最后都被很好地纳入了原有的法律的监管体系。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大数据在各种场景的应用,包括司法场景的应用,逐渐凸显出个人信息保护、数据产权保护等等数字保护领域的法律要求。最近算法歧视等等问题,垄断等等问题也引起法学界的重大关注。所以数字时代其实是为法律人打开了更广阔的空间,也为法律教育带来更多新的挑战。传统法律教育、法学教育必须因新的社会改变而有所转变。

诚然,在短期内思辨式、理想主义式的法学还会存在,而且继续占据法科生学习计划的较大比重。但是除了这些以外,法学院还必须培养学生读懂现代新科技包裹以下的社会生活。因此基础的理科知识以及科普知识,应该是包括法科学生在内的所有大学生都必须具备的知识。法科毕业生如果连观察数字化生活的能力都不具备,那么可以预期在不久的将来,就会面临被淘汰的命运。正如游牧社会走向终结时,会骑马可能很难还会保障我们的工作机会。

责任编辑:冀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