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红旗 通讯员 杨瑛
“我解释一下法院为什么作出这样的判决,通过判决就是要积极倡导诚实守信原则、弘扬契约精神……”近日,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发生在个体工商户之间的货款纠纷案进行以案说法。
2019年,原告张某为被告杨某(男)、杨某某(女)经营的猪肉摊铺供应猪肉。2020年1月23日,张某与杨某2人结算后,杨某2人向张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所欠金额为6万余元。张某多次催要未果,于2022年8月诉至浉河区法院。
在庭审中,被告杨某2人辩称,原告张某供应的猪肉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涉嫌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应结算欠款。
浉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供应猪肉,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以2、3年前原告提供的猪肉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为由拒绝清偿,未能就此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张某支付货款6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杨某2人如认为猪肉存在问题,即应在接收猪肉后及时主张权利,而在2019年双方多次交易期间,上诉人未对猪肉提出质量问题,并在2020年1月出具结算欠条。被上诉人张某在2022年8月起诉后,上诉人辩称猪肉存在质量问题,已超出法定两年时限,且对该主张也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旁听的个体工商户和消费者代表称:“法院的判决对引导个体工商户依法依规维护自身权益具有积极作用,依法营造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推进了诚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