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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案件量激增 警惕沦为电诈“工具人”
发布时间:2022-09-20 16:38 星期二
来源:法治参考

  本刊记者 焦艳

  2022年8月1日,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正式对外发布《涉信息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2017.1-2021.12)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对近五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已结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趋势及网络诈骗、网络赌博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等重点犯罪案件特点进行了深入分析。帮信罪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仅排在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之后。

  帮信罪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第一罪”

  《报告》指出,2017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共计28.2万余件,案件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全国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共涉及282个罪名,其中,诈骗罪案件量占比最高,为36.53%;其次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名案件量激增,占比达到23.76%。

  帮信罪是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个罪名,于当年11月1日开始施行,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

  《报告》显示,在案件数量方面,2017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新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共计7.2万件,自2020年起呈快速激增之势。其中,一审审结案件占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11.88%,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涉信息网络犯罪中的“帮凶”地位凸显。

  警惕大学生涉案现象

  数据显示,涉帮信罪案件2020年同比激增34倍,2021年同比再增超17倍。从发案数量看,虽然2022年以来起诉帮信罪数量持续下降,但整体仍在高位运行。解析近年来帮信罪上升态势,有学者分析,一方面在帮信罪设立之初,其立法定位、主观方面明知的程度范围等存在理论争议且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涵相对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该罪审慎适用的局面。2019年10月25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信罪中“明知”“情节严重”等认定问题,形成了较为明确的认定标准,适用率开始逐渐攀升。另一方面,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背景下,与我国打击信息网络犯罪的关口不断前移有关。2020年10月,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断卡”行动。当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加强对买卖“两卡”行为的源头打击。

  据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会星介绍,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类型主要有:一是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二是为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三是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沦为电信诈骗链条中重要一环,被称为电诈“工具人”。目前办理的案件则以出借、出售“两卡”进行支付结算帮助的帮信案件居多。

  此外,大量的帮信罪案件表明,参与者以青年、低收入、无固定工作人员为主,其中有不少在校生涉案的情形。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吉岳结合实务认为,犯罪人员低龄化现象突出,大学生涉案现象值得警惕。据统计,30岁以下的占64.8%,其中18至22岁的占23.7%。犯罪嫌疑人中,低学历、低收入群体占多数,初中以下学历占66.3%、无固定职业的占52.4%。同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民营企业尤其是科技公司收入较高者涉案人数持续增加,一些犯罪人员通过非法出售、出租专业设备工具,帮助上游实施犯罪。

  帮信罪量刑规则需细化

  当前互联网已经融入人们生活中,其中年轻群体接触信息网络的机会相对更多,使用范围也更加广泛。然而,由于低学历的年轻群体大多阅历不足,他们在面对各种诱惑时把控能力较差,极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

  而针对年轻人尤其是在校学生沦为“两卡”犯罪“工具人”“帮凶”等情况,张会星认为,司法实践中应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引导青少年和学生增强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此外,对帮信罪的预防、控制和打击上需要动员社会多方面力量参与。如针对“两卡”管理、校园治安管理、电信运营商、金融保险行业在个人信息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风险提示函、签订备忘录等方式,协同推进综合整治,督促管住源头,形成工作合力。

  帮信罪的设立初衷是用预防的方式治理网络犯罪,切断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条,对出售出借“两卡”给诈骗团伙的帮凶行为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但也有学者提出,该罪名在司法适用中存在入罪门槛较低的质疑。张会星以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诈骗罪等罪名举例认为,随着新型网络犯罪方式多样化,实务中单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引办案存在一定难度,相关罪名的区别、适用标准以及量刑规则需进一步细化。彭吉岳律师认为,为了防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过度泛化,一方面,应当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下,严格限制或取消对兜底条款的适用,限缩本罪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对于行为人“明知”等问题的认定,建议严守证据标准,严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避免本罪认定过于宽泛。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