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首页>>
法治网专题>>
民法典物权编共有物的分割
发布时间:2022-09-14 17:06 星期三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1)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了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根据本条规定,共有物的分割必须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法院不能在当事人未请求分割共有物时作出相反的判决。同时,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应当结合以下三点理解。

首先,应当尊重共有人的意思自治,当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或可以分割共有物时,应当按照约定。在约定不得分割的情况下,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仍然可以请求分割。此处的“重大理由”通常指继续维持共有关系会严重损害共有人的利益,例如,共有财产出现重大亏损、若共有财产不分别管理可能会产生重大损害、共有关系难以维系等原因。

其次,在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相比,共有人之间的联系不具有紧密性和人身性16,所以可以随时请求分割。而共同共有人分割请求权的条件更高。“共有的基础丧失”是指共有关系的丧失,例如,当夫妻离婚时,夫妻丧失了共同财产的共有基础,故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此处的“重大理由”与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前半句的“重大利益”不完全相同。前者主要是指“维持生活支出、医疗、教育等费用支出的事由”17,关注点在于请求分割的共有人自身;后者关注点在于共有财物本身的状况和维持共有关系对共有人经济利益的影响。

最后,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在部分情况下,分割共有财产可能会使财产价值降低、功能削弱甚至丧失,这便会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此时应当由行使分割请求权的共有人进行赔偿。

(2)共有物的分割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共有物的几种分割方法,但是,共有物的分割方法不以法律规定为限,只要当事人之间能够就某一方法达成一致,便可使用该方法分割。其次,若达不成协议,应当适用法定的分割方式。具体而言,分割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实物分割。能进行实物分割的一般是可分物,所以其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第二,变价分割,即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当共有物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且没有共有人愿意接受共有物时,应当将共有物变价,共有人分割价金。第三,作价补偿。当共有物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但有共有人愿意接受共有物时,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共有物,但是该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3)共有物的分割效力

共有物分割之后,共有关系消灭。但是,原共有人仍有义务承担原共有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本款所规定的“瑕疵”指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方法通常为赔偿或降价。

(谷杰 孙亭风 :《物权数字化——中国经济第四极》专著编委,本文来自该书中篇第二章第三节)

责任编辑:刘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