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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共同共有
发布时间:2022-09-14 17:06 星期三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1.共同共有的含义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有以下两点:第一,共同共有是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最常见的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是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共同继承的关系。虽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为最常见的共同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共同共有不能因约定而产生。一旦这种共同关系丧失,共同共有的前提便不复存在,共同共有人便可以主张对共有物的分割。第二,共同共有不分份额,所有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共同共有不分份额,但是当共同共有关系结束时亦可确定各共同共有人的份额。

2.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与按份共有人相似,共同共有人也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享有按照约定管理或共同管理共有财产的权利,享有物权请求权,享有全体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变更用途或性质的权利。但是,共同共有也与按份共有存在不同之处。第一,由于共同共有人并不按照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是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民法典没有规定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份额的权利和优先购买权。第二,共有人对共有物进行处分、重大修缮、变更用途或性质,且对此没有约定时,需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方能做出最后决定,这考虑到了共同共有关系的特殊性,有利于维护共同共有关系、保护共同共有人的权益。

相应地,共同共有人也共同对共有财产承担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所谓“共同负担”是指不按照份额的负担。

(高新贤:《物权数字化——中国经济第四极》专著编委,本文来自该书中篇第二章第三节)

责任编辑:刘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