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首页>>
法治网专题>>
民法典物权编准共有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14 15:50 星期三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条规定了准共有:“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有关规定。”准共有,又称他物权的共有。因为共有原则上应当指所有权的共有,但他物权也可能出现共有的情形,因此,民法典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共有可以参照适用共有的相关规定。但是,若他物权的共有存在特别规定,则应当适用该特别规定;只有当规范他物权的法律对于其共有情形没有规定时,才能参照适用共有的相关规定。

一、物权数字化交易法理依据

物权数字化是建立在物权的基础上,将物权实体数据模型化,进行识别、选择、过滤、存储、使用。引导、实现物权资源的快速优化配置与交易,直接或间接利用数据引导物权资源发挥作用,推动生产力发展,归属于数字经济范畴。

除了技术手段,物权数字化的性质应属按份共有,这是因为物权数字化符合按份共有的概念。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其一,物权数字化模式下,同一不动产或动产可以为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所有,满足按份共有的主体要件。虽然物权数字化对权力配置和交易手段进行了创新,为有使用、交易或投资意愿的用户提供便利的平台,但是它本质上仍然是多个实在的主体形成按份共有关系。其二,物权数字化模式下,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满足按份共有的内容要件。各个用户的使用、交易或投资需求各有不同,购买的份额也有所不同,据此,各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所享有的份额决定了其权利的大小和义务的大小。例如,若三位共有人共有一套房屋,他们所享有的份额分别是50%、30%、20%,三位按份共有人将房屋出租,除另有约定外,则三位共有人各分得租金的50%、30%、20%。其三,在客体方面,物权数字化模式下,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的,满足按份共有的客体要件。例如,三位共有人共有一套房屋,那么这套房屋即是特定的共有的客体。

二、依法依据创新物权数字化

1.物权数字化的优势与可能的风险

(1)物权数字化的优势

第一,物权数字化模式有稳定的利用机制。物权数字化的性质属于按份共有,其本质是物权。相较于债权,物权的优势在于它更加稳定。具体到物权数字化的模式中来,按份共有人可以稳定地利用共有物。

从物权的特征来看,物权数字化的模式下,按份共有人可以拥有稳定的利用机制。第一,物权具有对世性。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第二,物权具有支配性,按份共有人可以共同协商支配共有物。第三,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按份共有人共有某一特定物。第四,物权具有绝对性,在按份共有人取得物权的所有权后,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即可自己实现物权。第五,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一权,不受侵犯。

我国法律体系保护物权数字化模式下用户的权益。首先,按份共有适用物权的一般规定和所有权的规定。例如,当物权受到他人侵犯时可以适用有关物权保护的规定,请求相对人承担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再如,一旦按份共有人进行不动产登记,则其权利可以对抗第三人,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其次,按份共有相关的规则亦可以保障按份共有人稳定地利用共有物,民法典物权编共有一章对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共有法律关系的内外部效力、共有物的分割等作出明确规定,基本上覆盖了按份共有关系中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问题。最后,民法典体系和整个法律体系周延地保护按份共有人的权利。除民法典物权编外,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亦受民法典其他各编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保护。例如,若他人侵害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其法律关系便可能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调整。再如,刑法亦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

物权数字化并不会影响到用户对物的占有和使用。用户作为按份共有人,可以根据按份共有合同的约定利用物;若合同未约定,则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在合理范围内占有和使用共有物即可。物权数字化模式下,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物的所有权,并不意味着对物权的克减,其享有的仍是所有权,因而并不存在因为多主体共有导致按份共有人无法占有和使用共有物的情形。

第二,物权数字化模式有可观的收益机制。物权数字化模式为民众提供了新的投资方式。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收益的权利。物权数字化模式为用户利用共有物进行收益提供了多种便捷、安全的渠道,满足了用户的投资需求。一方面,物权数字化模式下,用户可以与平台签订合同,约定物的利用方式以获取收益。例如,用户可以委托平台将各按份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额整合,或统一经营以获取利润,或进行租赁以获取租金。另一方面,物权数字化模式下,用户通过投资可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当用户希望出卖自己所享有的共有份额获取收益时,平台亦可以提供高效、便捷的渠道,帮助该用户转让其共有份额。

第三,物权数字化模式有合理的退出机制。物权数字化模式不会限制用户退出共有关系。物权数字化性质为按份共有,因此,当用户希望退出共有关系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即:“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地转让其享有的份额。同时,其他共有人对物的共有也不会因为部分共有人的退出而受到影响。一方面,若某一按份共有人将其享有的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则该第三人便可加入按份共有的关系,按份共有关系依然稳定,按份共有人依然可以如同此前一般利用共有物,获取收益。另一方面,若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希望第三人加入共有关系,则其他按份共有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合理的退出机制既不会使希望退出共有关系的用户受损,也不会使其他用户受损。

总体而言,物权数字化在稳定的利用机制、可观的收益机制和合理的退出机制下,有利于物的功能的发挥,符合民法典物权编所倡导的物尽其用精神,为民众提供更多元的投资渠道,为企业提供更多样的融资方式。

(许月琴 王州连 :《物权数字化——中国经济第四极》专著编委,本文来自该书中篇第二章第五节)

责任编辑:刘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