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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共有物权条款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14 15:50 星期三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1.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的含义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了按份共有的含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除了满足上述关于共有的含义外,最关键的在于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份额不同,按份共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同,换言之,按份共有人所享有的权利根据其份额确定,承担的义务也根据份额确定。

但是,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不能狭隘地理解为分别所有,即每个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只局限于其份额所对应的某一部分财产上。因为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的“份额”是抽象意义上的份额,而不是在实在意义上对物分割产生的份额,所以不能与共有物的各个部分一一对应。只有当共有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和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分割共有物后,才会转化为实在意义上的份额。

(2)按份共有份额的确定方式

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了按份共有确定份额的方式:“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确定按份共有的份额时,应当有顺序地适用以下三种方法:第一,若按份共有人曾就各自对共有物即享有的份额作出约定,则其可以按照约定享有相应份额;第二,若按份共有人未就各自对共有物即享有的份额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应当按照出资额确定其享有的份额;第三,若不能确定出资额,则视为各个按份共有人等额享有。

关于出资额是仅仅包括共有关系成立时的原始出资额还是也包括共有关系成立后的后续出资额这一问题,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并未明确规定,但是既然其没有排除后续出资额,应当被理解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的一切出资额,即包括原始出资额和后续出资额。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按份共有人享有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即对共有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一方面,按份共有人应当按照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以收益的权利为例,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份额越多,其享有的收益权利便越大,最终分得的收益占比越大。另一方面,与收益的权利不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很难量化,因此,按份共有人应当对如何利用共有财产进行协商,按份共有人应当根据协商的结果占有和使用共有财产,不应超出自身权利范围。否则,便可能侵犯其他按份共有人的权利,最终承担不当得利返还、损害赔偿等后果。

第二,按份共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管理或共同管理共有财产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条对共有人管理共有物作出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本条所规定的管理,是指“对共有物的保存、适用、简单改良与修缮等行为”13,而处分、重大修缮、改变性质或者用途不属于管理。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方式分为两种,即协议管理和共同管理,协议管理应当优先于共同管理。相应地,按份共有人亦应当承担按照协议管理或共同管理共有财产的义务。管理共有财产作为一种义务,包含多项内容。例如,共有人有义务为了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应当对共有物进行简单修缮,共有人应当在使用时应尽注意义务以避免共有物的损毁。

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作出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共有物的管理费用,是指“因共有物的保存、改良或利用行为所产生的费用”14。其他负担,是指“税费、保险费、共有物致害他人所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等各类公法上或私法上的负担”。按份共有人负担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应当有顺序地适用以下两种方法:第一,按份共有人对此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负担;第二,按份共有人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其份额负担。对于按份共有人负担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超出其按约定或按份额应当负担的范围时,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向其他按份共有人进行追偿。

第三,按份共有人享有物权请求权。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因此可以适用物权请求权。当其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对其物权进行保护。

第四,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共有份额。当按份共有人处分其共有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五,全体共有人有权处分共有财产,可以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变更用途或性质。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对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作出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应首先遵循共有人的约定,若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则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同一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与共有人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例如,共有物的处分可能导致物权的移转或在共有物上设置他物权,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可能需要共有人承担数额较大的修缮费用、可能会导致改变共有物的结构、可能对共有人利用共有物造成不便,变更性质或用途可能会增加或降低共有物的效益、可能改变共有物的利用方式等。因此民法典对此采取了审慎的态度,按份共有中采多数决,共同共有中采一致同意决。15之所以在按份共有中采多数决而非一致同意决,这是基于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和共有财产效益发挥的考量。

(4)共有类型的推定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了共有类型的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确定共有类型应当有顺序地适用以下三种方法:第一,共有人对共有类型作出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二,共有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的,应当推定为共同共有;第三,共有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不具有家庭关系的,应当推定为按份共有。换言之,根据本条规定,应当将按份共有作为一般类型,而将共同共有作为特殊类型。这主要基于三点原因:第一,按份共有对共有物的利用更加有效、对共有物的分割更加方便、对共有物的管理更加灵活、对共有物的处分更加便利,因此,推定为按份共有能更大限度地使共有物发挥效益。第二,共同共有对其成立的基础关系要求较高,例如,共同共有关系往往基于家庭关系。第三,共同共有承担的责任更重,例如,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负担,而共同共有人应当共同负担,因此应当限缩认定为共同共有的情况。

(姜凤清:《物权数字化——中国经济第四极》专著编委,本文来自该书中篇第二章第三节)

责任编辑:刘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