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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奋飞: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最新进展
发布时间:2022-09-07 00:43 星期三
来源:法人网

编者按:

当前,放眼国际,新矛盾、新挑战层出不穷,新的经贸规则倒逼中国企业加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合规经营成为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基础。中国企业合规管理制度体系亟待与世界接轨,任重且道远。9月5日,在“中国企业国际化与合规高层论坛”上,合规专家就企业合规的国际和国内形势、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以及企业国际化经营合规风险发表了重要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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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主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20年3月部署了推向全国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这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引入合规的初步尝试。这项改革的本质在于探索一种“互惠共赢”的企业犯罪治理新模式。

改革适用的条件需继续优化

改革两年多来,各地检察机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推进和指导下,大胆探索实践,办理了大量企业合规案件,其中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案件也占到了全部合规案件的三分之二以上。也正是得益于实践经验的逐步积累,一些改革初期呈现的难题和争议已经基本解决,包括此项改革能否适用于“企业家”犯罪案件、如何建设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等,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已经形成了初步共识。但随着改革试验的深入推进,有关此项改革的适用条件等细节问题,也需要检察机关继续探索优化。换言之,具体哪些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才可以将其作为企业合规案件办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试点工作的规定,结合试点检察机关的实践做法,此项改革的适用条件可以大体分为两部分:基础条件和裁量条件。案件首先要符合基础条件,才能进入检察机关的考虑范围,再适用裁量条件,决定是否启动合规考察。

所谓基础条件,主要包括四个:第一,案件属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显然,改革范围既包含企业涉嫌单位犯罪的案件,也包含一些“企业家”涉嫌“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不过,“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企业家”犯罪案件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家”为企业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企业家”从事挪用公款、职务侵占、违规发放贷款等个人犯罪行为,其目的一般只为个人利益,涉案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获利,甚至可能成为案件的被害人。此时,要求企业为“罪魁祸首”的个人“出罪”而花费成本、开展合规整改,于情理明显不符;二是“企业家”的犯罪行为需与企业的管理制度漏洞有关。企业开展合规整改的前提,是企业确实存在合规管理漏洞,“企业家”能够顺利实施犯罪行为,也与这种漏洞的存在着因果联系;第二,涉罪企业、个人认罪认罚。认罪认罚是固定案件证据、衡量犯罪主体悔过意愿的重要依据;第三,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如果企业已经停工停产、濒临破产,那么就没有开展合规整改的条件,也没有“挽救”的必要性;第四,企业自愿接受合规考察或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企业合规建设属于企业内部的管理结构调整,本质属于自主经营权的范围,司法机关的干涉需要以企业自愿接受和配合为前提。

“合规自查”是重要考量因素

除了基础条件外,还存在三个主要的裁量条件,这些条件没有写在规范性文件中,但也需要办案检察官综合考量:第一,我国的改革以相对不起诉制度为依托,所以一般只能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适用,实践中通常把握在主要责任人预期刑罚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第二,检察机关需要综合考量涉案企业在经济发展、科技发展、稳定就业等方面的贡献,评估起诉企业或“企业家”是否会造成不成比例的社会后果,避免“办一个案子、搞垮一个企业、毁坏一片经济”;第三,检察官需要考察企业在涉罪后是否存在自首、配合调查、赔偿被害方、自主进行合规整改等行为,如果存在这些行为,那么一般可以认为企业的悔过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较低。

在此项改革进入“深水区”之后,检察机关应探索优化适用条件,将涉案企业是否开展了充分的“合规自查”,作为决定是否对其适用合规考察的考量因素。毕竟,只有涉案企业对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作出深入细致的内部调查,才能识别出企业管理上的制度漏洞、管理隐患和治理结构缺陷,也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合规整改,并达到预防同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效果。

改革呼唤《刑事诉讼法》及时修改

未来,我国需要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将企业合规建设的制度创新和成功做法加以固定,从而于法有据地提升企业合规建设的司法推动力,尤其需要建立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继续拓宽和规范企业合规案件的适用。我国早于2012年已经针对未成年人建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和挽救的方针。事实上,未成年人和企业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一方面,未成年人和企业都不能完全控制自身行为;另一方面,涉罪未成年人和企业都有矫正的空间。因此,比照未成年人,针对涉罪企业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能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成果纳入,也能符合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传统。也就是说,对于涉嫌经济类犯罪的企业而言,只要没有涉黑涉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等严重情节,都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如果检察机关审查同意,那么将中止诉讼,启动1至3年的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此后若企业能在考察期内实现有效合规整改,遵守配合调查、承认犯罪事实、补偿被害方等附加条件,那么检察机关就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此期间,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社会专业人士会协助检察机关履行合规监管和合规评估的职责,保障合规整改的专业性。

在建立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后,我国还可能建立“合规从宽”法律制度体系。在当前的改革实践中,就已经出现了审判阶段启动合规考察的实践需求,涉罪企业或“企业家”在审判阶段希望能够申请启动合规考察,以有效合规换取量刑从宽。或许,“合规”很可能如“认罪认罚”一样,成为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的法定从宽事由。

编审:崔晓林

责编:惠宁宁

校对:张波、张雪慧

责任编辑:张波